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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遭殴打,单位也要担损失

 chyolk 2012-12-14
来源: 作者:
  10月7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工主张双重赔偿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经过法官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由单位一次性给付张某32000元的调解协议。
  2005年9月,日照某物流公司职工张某按照公司领导安排到港口内接货,不料刚到港口就被一伙不明身份的青年围攻,将张某殴打致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得知这伙青年与另一家单位因为业务发生矛盾,将张某误认成是该单位的职工。这起故意伤害案件经法院审理后,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张某因此造成的医疗费等损失进行了赔偿。后张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向所在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解除劳动关系应获得的经济补偿。经鉴定,张某属工伤,其构成九级伤残。张某还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经裁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张某工伤保险待遇4万余元。用人单位对该仲裁裁定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单位有义务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因该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单位承担。致害人虽已对张某的各项损失进行了赔偿,但不妨碍张某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


  目前,各地工伤认定工作中普遍存在案件调查难、取证难,导致证据的有效力不强,这对工伤认定工作者是一个挑战。它要求从事工伤认定的同志,在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的同时,更要加强对工伤事实证据真伪的识别和把握。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甄别工伤事实证据必须做到“四个防止”: 
??? 第一要防止一叶障目。盐城市某公司职工陈某骑摩托车下班途中被机动三轮车撞伤,肇事者逃逸,当事人头部受伤昏迷,记忆力受损,当事人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单位认为当事人从17点30分下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故时间是19点05分,陈某回家的车程最多一个小时,而当事人下班后1小时35分才受伤,单位以不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内受伤为由,要求我们不予工伤认定。由于当事人的头部受伤,记忆力受损,当时受伤的情况又说不清楚,给工伤认定带来难处,为了弄清事实,我们走访了事故的案发现场,拜访了出警的同志,从案发到警察去现场共用了20多分钟,而案发现场离当事人家又不远,这样从下班到警察赶到事故现场用了1小时35分钟就在情理之中了。因此,工伤认定的同志要深入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和环节,防止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 第二要防止以假乱真。目前,各地中小企业偏多,家庭、家族式小企业较多,受共同利益的驱使,一些与家庭、家族式企业没有亲属关系的职工一旦受伤,与企业老板有亲戚关系的职工提供假证明、假口供的案例时有发生。周某第一天上班,因砂轮头飞出,玻璃刺伤左眼,导致失明,当事人通过律师申请工伤,公司通过法律顾问提交了分管厂长、车间主任以及工人(都是厂长的亲戚)的证词,说周某不是该单位职工,是公司职工刘某带来玩的闲杂人员,要求劳动保障部门不予认定工伤。而周某只有刘某一个证人,刘某说是分管副厂长叫他找人的,厂长、分管厂长却拒不承认,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加之当事人时隔8个月后才申请工伤认定,这给事故调查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在双方律师、双方当事人、证人到达事故现场的情况下,我们进行了现场听证、演示,厂方的谎言被拆穿。这是一起典型的提供假证,形成串供的案件。因此,在工伤认定中要防止证人提供假证据、假证明,以假乱真,导致案件定性错误。 
??? 第三要防止表象遮掩。某农场职工赵某和王某在收割麦子中发生争执,赵某肋骨受伤,要求申请工伤,我们作出了《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赵某不服复议上诉一审法院,政府和法院都维护决定,现赵某正在上诉二审法院。本案的核心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这里的事故伤害指的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单位的设备和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不良,以及职工违反操作规程等所发生的人员伤害。《条例》十四条一项规定排除了暴力伤害,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工伤,从常识理解,如果十四条一项包括了暴力伤害,则不会再有第三项的规定,赵某是运粮车驾驶员,王某是收割机驾驶员,两人不存在管束关系,所以两人发生的争执导致的伤害与工作职责无关。准确地理解《条例》中工伤认定的条件,透过案件本身一些表面现象,深刻透析事物本质,才能准确地认定工伤,防止被表面现象所迷惑。 
??? 第四要防止偏听偏信。职工王某发生意外事故,出具了假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谎称上班途中发生摩托车相撞事故,而且相撞人、目击者都有证词,单位也为其作证。但她所说的事故那天是星期天,本应休息,因上班发生交通事故便无从谈起了。因此,面对这种情况,就要求工伤认定的同志具备一定的反侦破能力,具有判断、推理、分析案件的能力。同时,要深入事故现场,提高工伤认定的准确性。 
??? 据悉,江苏省盐城市市直3年来,共发生工伤案件700多起,复议、行政诉讼共两次,维持两次,这可以说是盐城市有关部门工伤认定重事实、重证据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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