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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纠纷律师—违法待岗—代理词

 昵称853740 2012-12-15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违法待岗—代理词
【案情简介】
王XX于2003年4月3日进入北京XX电子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6月份,北京XX电子有限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在未征得王XX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降低工资标准。2009年8月份,北京XX电子有限公司要求王XX回家待岗,等待公司上岗通知。从2009年9月开始,北京XX电子有限公司即不发放工资报酬,也不支付待岗期间的生活费,王XX被迫于2009年12月8日以北京XX电子有限公司拖欠、克扣工资为由主动解除了劳动合同。
另外,王XX在北京XX电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北京XX电子有限公司没有依法向王XX支付加班工资,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安排带薪年休假,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赵恒律师作为王XX的代理人,认为北京XX电子有限公司要求王XX待岗,不符合法律规定,北京XX电子有限公司应补发王XX待岗期间的工资报酬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以下为本案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仲裁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申请人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申请人王XX的仲裁代理人,参与本案仲裁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的事实经过
申请人王XX于2003年4月3日进入被申请人北京XX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担任司机工作,月基本工资4250元,劳动合同截止日期为2011年3月25日。
2009年6月份,被申请人以经营困难为由,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降低工资标准。2009年8月份,被申请人再次要求给申请人降薪,称如不接受降薪,则安排申请人待岗,申请人予以拒绝并坚持在公司上班。在申请人2009年8月份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从2009年8月18日开始,按照待岗期间每月560元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工资报酬。
2009年9月1日开始,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继续在公司工作,要求申请人回家待岗,等待公司上岗通知。从2009年9月开始,被申请人即不发放工资报酬,也不支付待岗期间的生活费,申请人被迫于2009年12月8日以被申请人拖欠、克扣工资为由主动解除了劳动合同。
二、2009年9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是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待岗,而不是被申请人所述的申请人自行不来公司上班
3、被申请人称申请人2009年9月至12月自行不来上班,却没有对申请人做出任何处理,明显与常理不符
4、依照被申请人2009年8月份发放的工资,很明显可以看出,是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待岗
三、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待岗,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1、被申请人安排待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条件
2、被申请人安排待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
四、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09年6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无故拖欠、克扣的工资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1、2009年6月至2009年8月期间,申请人正常提供劳动,被申请人应足额发放工资报酬
2、2009年9月至2009年12月期间,被申请人违法安排申请人待岗,应正常支付工资报酬
五、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申请人是因为被申请人克扣、拖欠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应以申请人正常提供劳动的工资为标准
六、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拖欠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八、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金
综上,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不同意降薪的情况下,违法要求申请人待岗,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经营风险非法转嫁到劳动者身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补足申请人工资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考虑采纳,谢谢!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赵恒 律师
201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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