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优惠政策 |
法律依据 |
免征增值税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
《增值税暂行条例》 |
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
国税函[2010]75号 | |
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免征增值税 |
国税函[2010]97号 | |
制种企业两种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免征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 |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玉树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 |
财税[2010]59号 | |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
财税[2010]110号 | |
再生水。 |
财税[2008]156号 | |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
财税[2008]81号 | |
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 |
财税[2009]11号 | |
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 |
财税[2009]147号 | |
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 |
财税[2009]34号 | |
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 |
财税[2009]31号 | |
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家定点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 |
财税[2009]141号 | |
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 |
国税函[2009]591号 | |
农膜; |
财税[2001]113号 | |
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 |
国税函[2005]56号 | |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 |
财税[2008]56号 | |
生产销售氨化硝酸钙 |
国税函[2009]430号 | |
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饲用鱼油 |
国税函[2007]10号 | |
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 |
财税[2005]87号 | |
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 |
财税[2001]121号 | |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 |
国税函[2005]1127号 | |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下列项目: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政府销售储备的食用植物油 |
财税字[1999]198号 | |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 |
财税[2002]142号 | |
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 |
财税[2006]65号 | |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 |
财税字[1994]60号 | |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 |
财税[2002]2号、 | |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
财税[2007]83号 | |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 |
财税[2002]89号 | |
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
财税[2007]49号 |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 |
财税[2000]42号 | |
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 |
财税字[1999]264号 | |
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 |
国税发[2001]131号 | |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 |
财税字[2001]54号 | |
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 |
财税[2000]92号 | |
不征收增值税 |
对于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的行为 |
国税函[2008]81号 |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 |
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 |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 |
财税[2005]165号 | |
公开拍卖、正常销售、收兑罚没物品取得的收入上缴财政 |
财税字[1995]69号 | |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 |
国税发[1993]154号 | |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 |
国税发[1993]154号 | |
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 |
国税函[1999]191号 | |
进口免征增值税 |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 |
财关税[2009]63号 |
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 |
财税[2009]115号 | |
对进口粗铜(税则号列:ex74020000,货品名称:未精炼铜)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 |
财关税[2009]60号 | |
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 |
财税[2002]142号 | |
进口铂金 |
财税[2003]86号 | |
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 |
财税[2006]65号) | |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 |
财税[2009]65号 | |
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 |
财关税[2009]22号 | |
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 |
财税[2000]25号 |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 | ||
减税 |
销售符合条件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 |
财税[2008]170号 |
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国税发[2009]10号 | |
出口退免税 |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
国税发〔1994〕31号 |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
国税发〔1994〕31号 | |
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 |
财税[2009]31号 | |
出口企业出口的部分钻石产品 |
财税[2006]65号 | |
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出口 |
国税发[2008]16号 | |
出口卷烟 |
国税发[2008]5号 | |
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 |
财税[2008]154号 | |
出口企业出口的白银及其初级制品 |
国税函[2008]2号 | |
高新技术企业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18号 | |
轨道交通车辆零件 |
财关税[2010]第17号 | |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 |
财税[2000]165号 | |
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
财税[2002]112号 | |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 |
国税发[1999]76号 | |
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
财税[2003]46号 | |
保税区货物 |
财税字〔1995〕092号 | |
出口加工区货物水电气 |
国税发[2002]116号 | |
即征即退 |
销售综合利用资源的货物 |
财税[2008]156号 |
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财税[2000]25号 |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 ||
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
国税函[2000]168号 | |
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财税[2005]165号 | |
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 |
财税[2008]92号 | |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 |
财税[2009]148号 | |
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财税[2009]65号 | |
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 |
财税[2003]86号 | |
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 |
财税[2006]65号 | |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
财税[2007]92号 | |
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
财税[2000]102号 | |
先征后退 |
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 |
财税[2008]156号 |
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
财税[2008]157号 | |
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 |
财税[2004]197号 | |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
财税[2009]147号 | |
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
财税[2008]38号 | |
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
财税[2007]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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