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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今年违章仍按原标准处理

 聂耳大书屋 2012-12-20

交警:今年违章仍按原标准处理

市民排队等待交通违法办理。记者王安卓/摄

    速读:新交规即将实施,有市民担心今年的违章到明年将按新规处罚,所以扎堆交罚款,对此,交警部门回应,今年的违章仍按原有标准记分。为方便读者,本报还为您提供了新规记分细则。

    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下月实施,新规加强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扣分细则更为严格,不少市民担心今年的违章到明年处理会按照新规进行处罚,于是扎堆前往交警队处理违章,部分违章处理点出现了人员爆满的现象。对此,交警部门作出回应,今年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即使在新规实施后处理,仍按照原有记分标准记分,明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才按照新的记分标准记分。

    昨日上午9点,记者来到云南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违章处理点,只见宽敞的大厅里挤满了前来处理违章的人,两条长队一直延伸到大厅外。驾驶员张师傅说,他是一家企业的司机,9月份在昆玉高速因超速被抓拍,担心新规出台扣分增加,所以专门抽上班时间来处理违章,没想到排了一小时队还没轮到。

    “最近一周,每天来处理违章的驾驶员超过600人,是前几个月的两三倍。”高支队宣教科副科长赵寿海介绍,目前执行的111号令除闯红灯、超速50%以上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作记分和罚款处理外,其他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作记分处罚。而123号令对超速的管控十分严格,驾驶机动车超速50%以上将从原来的记6分提高到12分;超速在20%和50%之间的,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险品车记12分,其他机动车记6分;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道路,超速20%以上50%以下,均记6分;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下,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险品车记6分,其他机动车记3分;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道路,超速20%以下,均记3分。“不少驾驶员担心今年的违章到明年去处理将按新规处罚,于是纷纷前往办理。”

    针对驾驶员集中处理违章的现象,各级交管部门违法处理点相应增加了业务窗口,延长了业务办理时间,确保违法处理业务快速、便民、高效。赵寿海说:“处理窗口的民警数量由原来的3人增加到4人,以前早上8点开门,现在提前到7点半,民警中午也不休息,晚上直到送走最后一位办理者才下班,尽最大努力为群众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省交警总队同时表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交通违法记分标准问题,全省各级交管部门将按照公安部“从宽、平稳、公平、惠民”的原则,实施有关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过渡期政策,即2013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在123号令实施后处理的,仍按照原有记分标准记分;2013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新的记分标准记分。

    同时,提醒市民,省内交通违章当事人对电子监控交通违法记录无异议的,可就近就便到全省各地、州、市、县交警支队、大队任意违法处理办公室处理,不必前往违章地交警队办理。(昆明日报 记者张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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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记分明细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8)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9)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0)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1)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6)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7)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8)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9)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10)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11)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12)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13)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4)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1)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3)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5)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7)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8)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9)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10)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1)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1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3)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5)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6)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7)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8)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9)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10)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11)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1)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3)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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