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撤村建居的调查与思考
随着我市城市化和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城郊一些村庄的土地大量被征用,村民的经济基础、生产生活方式也随之发生了深刻变化,但这些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与整个城市的发展出现了不协调的现象,实施撤村建居工作已是时不我待。最近,我们就此问题对武进、天宁、新北、钟楼、戚区五个区进行了调研,并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思考,下面,本人就如何稳步推进撤村转居工作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 基本现状 自市委、市政府部署撤村转居试点工作以来,各区都十分重视,组织有关部门外出参观学习,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班子,确定了试点单位,制定了试点方案,排定了试点进度表。其中天宁、钟楼进度较快,先行试点单位已经完成人口调查,有的已经完成清产核资,进入析股阶段。其它单位还在酝酿阶段。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市撤村建居工作处于“两头热中间冷”的情况。 目前,我市拟撤村转居的村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城中村”。土地已不再是维系村民生存的最基本生产资料,已没有耕地,农村劳动力已转移到二、三产业,村民的生活方式已向市民化接轨,农民已向市民转变。但各村集体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有的村集体资产较多,土地征用款或村集体房产租金收益较大;有的村几乎没有集体资产积累;有的还负债较多。他们承担着大、小集体退休职工和年老无业村民的生活保障,还有环卫、水电、村镇建设等理应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职能。“城中村”主要分布在天宁区的茶山、红梅、雕庄街道,钟楼区的永红、五星街道,新北区的三井街道,戚区的丁堰镇,武进区的湖塘镇等。二是“拆迁村”。农民由于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迁,已统一安置到农民公寓。主要分布在各区的开发区。三是规划拆迁的村。如:钟楼区的西林街道、戚区潞城镇等。 城区农居混杂的现状,给城市化带来了一些问题:一是不利于提高城市品味。这些拟开展“村改居”村的建设由于历史原因,新村规划建设滞后,建设水平较低,村庄脏、乱、差现象普遍。二是不利于城市管理。由于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城乡居民管理体制不一,特别是在计划生育、村庄卫生、子女就学、社会保障、村镇建设等方面,与城市居民有较大差别,既不利于城市管理,也不利于城郊村民享受城市化带来的成果,造成城市管理的脱节现象。三是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一方面,这些村依靠区位优势和政策优惠,长期以来积累了一定的资产,虽然镇(街道)实行村帐镇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大部分村入不支出,存在着较多矛盾;另一方面,随着土地逐步征用,解决村民的生活出路问题,将始终成为社会焦点问题。 二、推进撤村转居的主要困难和原因 从调研的情况看,在试点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二)社会养老保险投保难。一是参保人员身份复杂。初步了解,除农业在册人口外,村民农转非、农嫁农、农嫁非等各种身份的有20余种,且各村原来传统处理这些对象的做法也各不相同。二是集体资金拼盘难度大。村与村之间集体经济发展情况差距较大,有的集体资产实力雄厚,而有的村几乎没有集体经济。在实施养老保险中,集体资金拼盘应当占很大部分,但按照目前各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现状,集体资金拼盘难度很大。三是撤村转居的养老保险政策不明。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标准与目前年老农民实际养老标准相差一半,基层干部担心撤村转居后年老农民的养老金从何处落实。四是养老金标准低。据调查,农村居民普遍反映,村转居后,村民改为居民,在养老保险中应该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现行的年老农民养老金标准较低,一般在每月100-250元之间。 (一)充分认识村改居的重要意义。实施撤村转居是大势所趋,有利于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改变我市城乡二元结构;有利于加强城市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升我市城市形象。推进撤村转居工作,既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同时还要充分认识撤村转居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因此市委、市政府要尽快成立班子,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责任到人,研究制定撤村转居工作的配套政策,加强指导。 (二)坚持遵循四个原则。一是要坚持村民民主自治原则。撤村转居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改革中的情况错综复杂,涉及面广。因此,改革中的每项决策都是重大的村务活动,涉及每个村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坚持村民自主决定,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村改居方案中的每项决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通过决定。二是要坚持分步实施、循序渐进的原则。要根据撤村转居的条件和标准,做到成熟一批改革一批,力求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三是要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撤村转居工作是村民共同关注的热点,特别是村改居工作必然触发村里原来各种积累的矛盾,只要有一点工作上的疏忽,没有依法办事,就有可能使改革受阻。因而,在改革工作中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维护集体经济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四是要坚持让利于民的原则。这些村的村民在推进城市化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政府在制订撤村转居政策中,必须坚持让利于民,从解决村民的生活出路、养老保障等问题出发,为撤村转居营好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处置好农村集体土地。目前,我市这些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现状划分可以划分为集体建设用地、农户建房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议市政府对土地权属明晰、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政府以优惠的政策,交纳一定费用后转为国有出让土地。然后按照股份制形式,把村集体全部资产量化到人,再由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是否成立股份公司,如成立股份公司,则作价入股;如要兑现货币,则按照资产拍卖序公开拍卖。同时明确,村集体资产的绝大部分是用于村民交纳养老保险金。对村民的房产用地,建议政府采取优惠的政策,交纳一定的费用,全部转化为国有出让土地,并发放有关房产证和土地证。对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实行统一征(转)用,征地补偿参照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同时要继续对土地征用村给予发展空间,发展空间用地由国土部门收购,按照商业用地价格上幅一定比例给被征地村,作为村养老保险资金。对已建地上建筑物但尚未经依法批准的用地,按照清理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政策执行;属于新《土地法》实施后发生的,按新《土地法》处理;实际发生土地转让的,应补交各项费用和土地转让税费。对城市规划区外,可能长期不能征用的村集体土地,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人,实行土地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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