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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赔偿引发的继承纠纷的法律适用

 竹影清风JYF 2012-12-23

工亡赔偿引发的继承纠纷的法律适用
重庆垫江法院  2012-05-14 

  【案情回放】

  谭德友与杨正英(1993年死亡)育有谭中华、谭中明、谭忠秀、谭中兰、谭中琼五个子女。李维香与谭中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收养女儿谭建容。谭中明于2011年5月19日在工伤事故中死亡,用人单位赔偿了人民币55万元,除用于支付丧葬事宜和其他相关费用50000元后的50万元(含谭德友应得的扶养费)由被告李维香保管。谭中华、谭忠秀、谭中兰、谭中琼及谭中明之父谭德友于2011年6月7日向垫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维香支付应分得的死亡赔偿金、扶养费等,李维香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谭德友在诉讼中于2011年7月7日因病死亡,该案终结诉讼。谭德友死亡后,谭中华、谭忠秀、谭中兰、谭中琼再次向垫江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谭德友的遗产(死亡赔偿金、扶养费)16万余元。本案审理进程中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依法冻结被告李维香的存款17万元。

   【争议焦点】

  1、谭德友享有谭中明死亡后获得赔偿的死亡赔偿金及扶养费的份额如何分摊?

  2、谭德友应分得的份额能否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3、谭中华、谭忠秀、谭中兰、谭中琼能否转继承?

  4、谭建容能否代为继承谭中明应继承的部分?

  5、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谭中华、谭中明是否多分遗产?

   【评析】

  1、谭中明死亡后的工亡补助金是对近亲属李维香、谭建容、谭德友一种补偿,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而用人单位解决时无具体赔偿项目,所赔偿的55万元,除5万元的丧葬费,其余50万元包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如何进行分配?经征得双方同意确认供养亲属抚恤金均按照城镇人口进行计算,其中谭德友为60个月,谭建容为42个月。2011年的法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9109×20=382180元和供养亲属抚恤金2580.25×30%×60×1/5=9288.9元(谭德友),2580.25×30%×42×1/2=16255.58元(谭建容)之和。谭德友应得的赔偿款(382180×1/3+9288.9)÷(382180+9288.9+16255.58)×500000=167615.92元。

  2、谭德友在分割谭中明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谭德友死亡后应作为遗产处理,其第一顺序继承人谭中华、谭中明、谭忠秀、谭中兰、谭中明继承。

  3、谭中明先于谭德友死亡,谭中明的继承权应由直系血亲谭建容代位继承。

  4、谭德友生前,谭中华、谭中明按季度赡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多分,可按35%。谭忠秀、谭中兰、谭中琼平时只看望、慰问了谭德友,在分割遗产时可适当考虑,可按10%。

    【处理结果】

  经过法官的耐心说法,说明拟判处理意见,双方达成协议自觉兑现:由李维香一次性支付谭德有遗产100000元给谭中华、谭忠秀、谭中兰、谭中琼。

    【法律链条】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10年重庆市企业职工平均月收入为2580.25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长女、非婚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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