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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影子银行的风险应对

 jxfshch 2012-12-24

中国影子银行的风险应对

    郭凯

    识别影子银行的六大特征

  影子银行是一个复合名词,前一半是“影子”,后一半是“银行”。因此,可以划入影子银行的金融机构应该也具有“影子”和“银行”的共同特征。概括起来,影子银行应具有以下六个特征,其中前四个是银行的特征,后两个是“影子”的特征:

    流动性转换。无论是以吸收存款、投放存款为主的传统商业银行,还是通过批发融资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投融资的影子银行,其业务中都包含着对流动性的转换,一边是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如项目贷款和房地产贷款,另一方是流动性较高的负债,如存款或批发融资。因此,任何银行,包括传统银行和影子银行,或多或少都面临流动性错配的问题。

    期限转换。传统商业银行和影子银行业务的另一个突出特征是用短期负债支持长期资产,即进行期限转换。商业银行的存款期限通常短于贷款期限,影子的这一特征更加明显,美国危机前影子银行的负债中大部分是短期甚至是隔夜的借款,而资产方则最终是长期的房地产贷款。期限转换是银行体系的基本功能之一,没有期限转换,长期投资就很难获得融资,但期限转换同时也造成了期限错配的风险,这也是所有银行,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影子银行,面临的基本风险之一。

    信用转换。银行在一定程度上都应从经营风险中获利,这体现在银行的资产和负债风险水平并不一致,也就是银行进行了信用转换,高风险的资产(如贷款)对应的是低风险的负债(如存款)。商业银行实现信用转换的方式主要是通过自身的风险管理和合理配置资产组合等方式,西方的影子银行实现信用转换的方式则更为复杂,包括资产打包、分层、评级和使用增信工具等,其中一些用于增信的工具,如CDO,事后被证明不仅没有在实际中实现信用转换,反而放大了风险。但是,银行在经营中提供的信用转换这一功能,在本质上也导致了银行不得不面临资产和负债风险错配的问题,这一问题既适用于商业银行,也适用于影子银行。

    使用杠杆。绝大部分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都要大于自身的资本金水平,换言之,金融机构通过使用杠杆来放大资本金从事金融活动,商业银行和影子银行也不例外。这中间的差距主要是杠杆率的高低,和与之对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商业银行由于受资本监管限制,杠杆率存在上限。金融机构如果不受资本监管限制,则其杠杆率可以达到很高,西方的影子银行在危机前就存在杠杆率过高的问题。

    以上的四个特征都是商业银行和影子银行共同具有的特征,也就是银行的特征。影子银行之所以被称为“影子”,根本原因并不在于其业务“虚拟”或者其功能不服务实体经济。事实上,国外通常所指的影子银行中所涉及的机构(如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金融公司和房贷公司等),产品(如资产抵押证券和票据)以及交易(如回购),如果合理发展和运用,对实体经济是可以起到促进作用的,也是对商业银行的有效补充。影子银行成为“影子”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监管缺失。影子银行的关键特点之一是监管少或者根本不受监管。事实证明,缺少官方监管,仅仅依靠市场自律的结果是发生影子银行体系过度的流动性错配,期限错配、风险错配和高杠杆率。影子银行体系发生的“挤兑”和随后的崩盘,是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和加剧的直接原因。

    最后贷款人和处置机制缺失。与传统商业银行不同,影子银行体系在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并无直接机制从央行获得流动性,在资不抵债时也没有存款保险等机制进行接管和处置。这就导致暂时的流动性困难可能引发金融机构发生“挤兑”从而倒闭,金融机构的无序倒闭(雷曼兄弟是最典型的例子)则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

    因此,影子银行面临的风险和商业银行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即流动性错配、期限错配、风险错配和使用杠杆。但由于缺乏足够的监管,影子银行容易发生风险的过度积累。而由于最后贷款人和处置机制的缺失,影子银行的风险一旦暴露,很难在短时间快速遏制和有序处置,从而造成风险的扩散和传播。

    从这一角度来看,防止影子银行出现问题不是要完全消除流动性错配,期限错配、风险错配和使用杠杆,这些问题是银行共同存在的问题,是金融机构流动性转换,期限转换和风险转换功能的体现。说到底,没有风险也就没有金融了。关键是要将这些问题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同时在发生风险时进行及时有序的处置。

    与此同时,并不是简单地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体系,原来的影子银行就摇身一变,不再有问题了。纳入监管的金融机构如果仍然存在过度的流动性错配、期限错配、风险错配和杠杆率,无论这些机构是被称为影子银行还是别的名称,其对金融稳定和金融风险的影响都是一样的。

    中国式影子银行的三类机构和业务

    经常提及的中国的影子银行通常可分为三类机构和业务,第一类是银行的表外业务,如理财产品;第二类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小贷公司、财务公司和典当行等;第三类是民间金融。

    从形式和业务来说,我国这些被称作影子银行的机构和业务与西方的影子银行存在较大差异。我国的这些机构或多或少仍有商业银行的影子,从事的业务多类似于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直接融资的成分仍然较低,与西方国家影子银行以批发融资和资产抵押证券为代表的业务模式有很大差别。

    如果严格套用前述的影子银行的六大特征,我国的第一类和第二类机构或业务中的大部分也并不能算是影子银行,原因是这两类机构或业务并非不受监管,因此不能算监管缺失。同时,尽管没有正式的流动性注入和处置机制,但如果真发生问题,从惯常的做法看,当地政府、监管当局和央行也会介入,因此也不完全存在最后贷款人和处置机制缺失,只是这些机制并不是正规化的。三类机构和业务中似乎只有民间金融可以符合影子银行的全部六条特征。

    但问题的关键并非影子银行的定义问题,不是影子银行并不意味皆大欢喜,影子银行也不应被当作一个贬义词。问题的关键是这三类机构和业务有没有风险?如果有,应该如何应对?讨论的焦点不应集中在定义上,而是应该在实际的风险和政策应对上。

    从温州、鄂尔多斯到最近华夏银行理财产品事件等新闻报道来看,我国的这三类机构和业务至少在局部地区和部分机构存在缺乏透明度、管理混乱、高杠杆率、高期限错配、高流动性错配和高风险错配等问题。但由于缺乏透明度和充分的数据,使得全面分析这三类机构和业务的风险状况变得十分困难,三类机构和业务暴露出的问题是否具有代表性?就此展开的众说纷纭也就不足为怪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这三类机构和业务的发展均或多或少是对利率和其它管制进行规避的结果,名义上不是银行,但实际的业务仍是银行的业务。这导致了两层含义,一层是这些机构和业务弥补了我国现有金融体系和政策框架下金融服务的缺陷,比如说中小企业融资难和存款回报率低等。另一层是只要现有的管制不取消,新的“影子银行”会以金融创新的方式不断产生。

    应对影子银行之策

    无论上述三类机构和业务是不是应该定义为影子银行,也无论这三类机构和业务蕴含的风险有多大,通过前面的讨论可以看出,在政策层面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需要得到加强:

    加强信息披露。三类机构和业务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是这些机构和业务很像“影子”的直接原因。信息不充分轻则导致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困难,重则导致非正当竞争和欺诈等违规甚至犯罪行为。因此,加强银行表外业务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同时“阳光化”民间金融(如温州金改中采取的一些措施),应是下一步的基础工作之一。

    规范和加强银行表外业务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要求。控制银行表外业务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仍要从审慎监管入手,而不是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这里尤其需要规范和加强的是对这些机构及其关联机构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特别是根据机构实际经营的业务来确定资本和流动性监管的标准,避免出现不同机构从事类似业务但却面对不同监管标准的问题。

    加强监管和完善监管体系。有监管和严格监管并非一个概念,银信合作、银证合作等业务模式也对我国分业监管的监管体系提出了挑战。在短期,加强对银行表外业务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显得十分必要。在中长期,重新审视我国的监管体系,与我国金融行业的整体发展相适应,也应当纳入考虑。

    深化金融改革。西方金融危机暴露出的问题是金融业的过度发展以及对金融业的过度自由放任和缺乏监管,影子银行的膨胀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我国面临的情况和西方并不一样,我国的问题是金融改革还不彻底,利率等管制尚未放开,传统的金融机构和产品无法满足实体经济的需要,因此才在正规的金融体系外派生出了类似影子银行的机构和业务。因为担心影子银行的风险,而限制或放慢资产证券化、债券市场和直接融资等的发展,是一种因噎废食的做法。在有效监管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各项金融改革才是正解。

    (作者郭凯系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特邀研究员、“中国金融四十人·青年论坛”召集人)

影子银行: 另类的货币“漂洗”过程

    范俊林

    新鲜词容易引起关注、争论和研究。自2007年“影子银行”被提出后,至今大家的研究讨论似乎越来越多,但不好的结果是,问题不是越来越清楚,而是越来越复杂。大家一股脑把银行之外的融资方式全部归入“影子银行”,不管是资产还是负债,不管是资金的融入还是融出,有时甚至一笔负债后面的资产还被再算一次,完全混淆了直接融资、间接融资以及混合两种方式的“影子银行”融资之间的区别,也没能看清“影子银行”融资背后的动力,更不可能看清其发展方向。

    银行与其他资金中介者的区别

    根据郭凯博士最近的文章,能被称为“影子银行”,至少应能够进行流动性、期限和信用的转换(当然还包括其他特征)。这种转化是银行的特点,但只是银行货币创造这一根本特征的表象。银行是一个奇怪的实体,与实体部门依靠负债或者融入资金创造资产不同,银行可以通过本身的资产来创造负债,且它创造出来的负债非同一般:银行的负债,就是货币,是一般等价物。银行每一笔贷款,不只是在转移货币,还同时创造货币。

    银行与一般资金中介者不同之处在于:首先,银行可以从央行拆借资金,用于弥补短期流动性的不足,投资银行、基金证券公司却做不到这点。这就是所谓的流动性转换。不难理解,2008年金融危机最严重的时刻,高盛和摩根士丹利在转为商业银行后,才能接受美联储的救助。其次,银行一般受到存款保险公司或者其他近似国家信用机构的担保,其负债安全性能够得到保证。这就是所谓的信用转化。最后,银行负债自身是一般等价物,理论上讲,它不会产生流动性危机,缺资金的时候只要自己“资产”一下,钱马上就可以出来,因此银行不惧借短还长。这就是所谓的期限转化。

    影子银行的“漂洗”过程

    资本主义拥有如此众多优势,如任其野蛮生长,无疑会天下大乱,实体部门早晚会被其全部吞下,这大概就是前期资本主义的情况。列宁曾论述,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金融资本和实业资本将高度融合。不过,在金本位制下,银行扩张本性会受到黄金储备的天然限制,银行经营会有所忌惮,这种天然调节方式到1929年大萧条已经终结。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分离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实际上是把货币创造功能和控制实体能力隔离开来,同时对商业银行进行严格监管。

    有监管就有监管套利,金融越是自由化,监管套利的愿望越容易实现。如果能把本来只是一般融资工具的东西,经过包装,变成像货币一样大家容易接受的东西,无疑会产生巨大的利润。如果普通融资工具可以按照接近国债信用等级的价格卖出去,价格无疑更高,支付的利息更少。或者退而求其次,如果可以弄个接近银行等级的债券卖出去,同样可以省下不少利息。此等好事如何做到?往国家或者银行信用靠。

    最简单的方式是GSE(Government-Sponsored Enterprises,政府资助机构),即美国的“两房”。既然是政府资助的企业,信用一定不一般,实际确实如此,美国“两房”的债券利率只比国债低一点。殊不知,从法律上讲,“两房”所拥有的权利,只是在危机时刻可以从美国政府那里借来25亿美元,最后却把自身资产规模弄得超过5万亿美元,膨胀2000倍。最终的结果没有出乎债券购买者意料,“两房”太大而不能倒,但前提是美联储高度介入,从情急而出的QE1,到扭扭捏捏的QE2,再到毫不掩饰的QE3和QE4,债主不变,金额不改,但恐怕此美元早已不是彼美元。或许,早在“影子银行”在美国兴起之时,这种结果的伏笔已被埋下。除GSE,如果靠上像花旗之类的大型银行,以表外资产的形式进行包装,结果也差不多,当然这种靠法不是次贷的主流。

    从上述角度看,所谓“影子银行”,就是资产的“漂洗”过程,是把资产漂洗得看似越来越美好、风险看似更小的过程。漂洗的过程当然不会如此简单直白。根据美联储的一份影子银行总结报告,漂洗过程一般分7步,甚至更长。如果从负债的角度看,既然资产如此美好,持有人完全可以把它看成最可靠的东西——货币。如此,整个“影子银行”过程完成。不需要8%的资本,不需要众多指标监管,新鲜的货币被创造出来(在美国,货币市场基金是计入M2的,是可以用来支付的,可以理解,当货币市场基金出现亏损时,美联储再也坐不住了)。

    如上所述,中国的民间融资、小贷公司等并非影子银行,他们的利率已经足够揭示所蕴含风险,因此不必太过担忧。真正让人担忧的是那些偷换信用等级、未充分揭示风险、资金流向难以监管的体系,而那些才是真正让人担心的影子银行。

    (作者范俊林系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影子银行发展呼唤监管变革

    唐杰

   中外影子银行对比

    “影子银行”是个源自西方的概念,但在中国也得到了广泛的使用,甚至在最近成为政策讨论的焦点。中国的影子银行和西方的影子银行有相同之处,但也有很大的差别。分析这些异同,可以为政策讨论奠定基础。

    西方的影子银行以证券化产品为核心,通过证券化产品的买和卖实现资金的融通,起到类似于商业银行金融中介的作用。影子银行之于商业银行,就是直接融资之于间接融资。影子银行或直接融资曾被认为具有比间接融资能够依靠市场机制,更为充分的利用各方信息,具有更高的效率,从而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但是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直接融资本身的问题得以暴露,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孰优孰劣不再是个容易简单回答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影子银行”概念最早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在2007年提出,体现了这种思潮的转变。顾名思义,影子银行类似于银行但又不同于银行,可以说是银行的山寨版,隐含着银行本位制的意思。

    中国的影子银行则几乎不涉及证券化产品,而是主要通过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合作来体现。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银行和信托的合作。在这样的合作中,银行是资金的提供方,而信托是资金的使用方,后者相当于前者的延伸,属于间接融资的一部分,而和直接融资无关。原本属于直接融资的一些优点(比如充分利用各方信息)也就不能套用到中国的影子银行头上。由于中国的银行业在整个金融行业中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影子银行这个舶来的概念反而十分贴切地反映了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关系。

    中国和西方的影子银行尽管相差很大,但也具有影子银行的共同特征,即影子银行是传统商业银行体系之外、功能与银行类似、但很少受监管或几乎不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影子银行相比商业银行而言享受更少的监管,这不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都是成立的。是否需要加强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不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中国,都是讨论的焦点。

    一分为二看影子银行监管

    为了回答要不要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问题,可以先看两种比较简单的情况。

    首先是看传统的商业银行为什么需要严密的监管。存款与贷款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二者在期限、流动性、信用等方面都存在错配。以2011年工商银行为例,在所有贷款中,剩余年限在一年以下的贷款所占比例是40.7%;而在所有存款中,剩余年限在一年以下的存款所占比例是91.2%。上述错配在危机时刻会导致对于银行的挤兑。为了控制上述风险,商业银行需要引入存款准备金、存款保险、严格的门槛准入、频繁的常规监管等措施。

    其次是看货币市场基金和对冲基金为什么可以监管得少一些。货币市场基金被认为是影子银行的最早萌芽,对于银行存款的替代作用也是最强的。与商业银行相比,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与负债的期限匹配就比较好,资产方面一般都是一年期以下证券,而且这些证券都是公开发行的、可以在市场上随时交易的,流动性很好。此外,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人不保证基金收益,对于较低的基金收益甚至亏损不承担责任。上述特征使得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随时退出而不会造成挤兑,从而也就不需要很多监管。他们需要做的主要是信息披露,这样可以确保投资风险处于投资者愿意承受的水平。对冲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况还不一样,它主要是面向比较富有的人群。相比普通大众,这些比较富有的人群具有更好的风险辨识能力,也具有更高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对于他们所投资的对冲基金,监管方面也可以比较宽松。

    作为中国影子银行的主体业务之一,银行理财产品可以说是上述两种情况都有。他们可以分为既保本又保收益、只保本不保收益、既不保本又不保收益等不同类型。在投资标的方面,既有高流动性的债券和票据,也有低流动性的信托产品和信贷资产。资金池的使用模糊了理财产品和投资标的之间的关系,期限错配问题比较突出。银行和信托的合作使得一些本来因为达不到信托单笔认购起点、不适宜进入信托的资金进入信托。这决定了,对于银行理财产品,需要分类对待。对于比较接近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理财产品,需要采取比较严格的监管;对于比较接近货币市场基金或对冲基金的理财产品,需要在注重信息披露的前提下维持宽松的监管政策。

    在必要情况下加强监管的同时,也需要对现有的监管政策进行反思,深化金融改革。在这方面,有三个问题比较突出。第一,我国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存款利率偏低,这是影子银行得以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就可以把大量资金从影子银行重新引入传统的、受到更多监管的商业银行业务。第二,存贷比监管不够完善,限制了贷款投放能力较强的银行的发展,也为通过理财产品调节存款提供了空间。第三,资产管理出现混业趋势,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都在大力发展资产管理业务,对于分业监管提出了新挑战。

    中国影子银行总体风险可控

    总起来看,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还比较有限。据银监会官员透露,截至2012年9月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6.73万亿元,比上年末增加46.6%,但是比一些国际评级机构预测的12万亿元低得多,所占同期人民币各项存款的比重只有7.62%。如果忽视理财产品发行量与余额的关系而只看发行量,会高估理财产品的重要性。

    此外,中国的体制决定了监管当局能够对于新的情况做出比较及时的反应。比如在银行与信托的合作方面,银监会已经出台了不少控制措施。2010年8月12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年1月20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

    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考虑,中国影子银行的风险是可控的。不过对此也不能掉以轻心,需要加强统计和研究,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及时预警、及时处置。

    (作者唐杰系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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