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94号: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12-12-28 21:17:36)财政部 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财务局: 为支持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和发展,加速铁路政企分开,促进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经铁道部或者各铁路局批准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自改制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三、《财政部 财政部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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