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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车库(车位)转让永久使用权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问题

 昵称2901133 2012-12-30

无产权车库(车位)转让永久使用权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问题

(2012-07-13 14:10:13)
标签:

杂谈

常州如来纳税人俱乐部蔡桂如

 

 

常州市地税局曾要求: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如签定转让合同,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按照销售不动产交纳营业税;常地税一函【2008】2号规定:对无产权车库(车位)转让永久使用权、无固定期限或与房屋同期限让渡使用权、一次性收取固定年限(二十年以上)使用费的,其收入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相应的开发成本也准予扣除。对按年收取的车库(车位)租赁收入不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相应的开发成本也不予扣除。

昨天获权威人消息,江苏省地税局正在扬州开会研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上述行为不征营业税,也不征增值税,同时相应的开发成本也不准予扣除。

营业税条例细则强调不动产所有权,条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细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而无产权销售显然不属于营业税范围,当初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也是比照营业税规定,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应的开发成本也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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