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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_03322_劳动和社会保障法_复习资料_附历年简答论述题
2012-12-30 | 阅:  转:  |  分享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复习资料

第一篇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论



1、公民的定义。(识记)(关键词)(课后1)

答: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劳动法意义的劳动者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包括:(1)国家的义务和责任。国家负有保障公民劳动权的义务和责任,其具体内容包括: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2)公民的劳动义务和责任。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公民的光荣职责,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学习和研究公民劳动权的现实意义在于,将就业问题提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样一个全局性的高度来认识,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净化法制环境,明确国家、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做到在任何时期和任何条件下都能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劳动权是公民权利的基石。公民劳动权即公民劳动义务和劳动权利的统一。具体内容如下:就业权,即获得职、业培训、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的权利;结社权,即建立、加入和退出劳动者组织的权利;参与权,即参与企业管理和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利。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包括公民就业权、劳动者结社权和职工参与权。我国促进就业法的主要内容(1)实行劳动预备制(2)举办劳动服务企业(3)创办再就业服务中心(4)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公正裁员由三个法律要素和诉讼保护构成。三个法律要素即正当理由、合法程序和合理补偿。法律规定明确了下列问题:(1)企业可以依法裁员和解除劳动合同;(2)企业在作出裁员决定之前需要提前通知全体职下,并听取会意见;(3)依法裁员需要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生存权定义生存权即维持人的生存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劳动权等。生存权应当是人们生来就有的权利。生存权是人权革命的产物。保障权即当公民基本生活遇到风险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保障权产生于宪法时代贝弗里奇设计了—整套“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面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因而被称为“福利国家之父”。生存权是人权革命的产物。社会保障进入宪法1945年《联合国宪章》强调生存权是基本人权。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所有公民作为社会成员之一,都享有社会保障权。妇女、儿童和老人社会保障军人社会保障残疾人社会保障第二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基本原理劳动法的定义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个体劳动而是社会性劳动,即发生在一定劳动关系状态下的劳动。劳动法的本质,即通过保护公民的劳动权来维护平等、公正与协调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法的主要特征如下:(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社会关系。(2)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有偿的、具有职业性的劳动。(3)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工具具有不完善和潜在性特点,因此变更和解除环节相对活跃。社会保障是抵制社会风险的制度安排,包括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赔偿制度。社会保障法的本质即规范保障人、参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社会保障领域坚持公平和创造统一秩序的行为规则,其目标在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进步。社会保障法的主要特征:(1)法律关系主体的三方性,包括保障人、参保人和受益人。(2)内容丰富、体系庞杂。1、根据主体和内容进行分类包括:狭义劳动关系、相对劳动关系和广义劳动关系。根据就业性质进行分类包括:雇用劳动关系、聘用劳动关系、录用关系和任命根据组织状态进行分类包括:集体劳动关系、个体劳动关系。根据用人单位性质进行分类包括:政府部门劳动关系、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劳动关系和营利组织劳动关系。5、根据用人单位注册地进行分类包括:国内劳动关系、外资劳动关系和外国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关系合法与否(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分类包括;正规劳动关系和非正规劳动关系。保障公民劳动权建立公平劳动标准确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公民权利保障国家责任和角色社会伙伴参与公平与效率结合建立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国际协调发展劳动法律关系即为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经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劳动关系当事人即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即由社会保障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保障关系。经社会保障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保障关系当事人既享有法定权利又承担法定义务。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即依法享有权利和具有承担义务能力的人,在具体情况下称当事人,主要指用人单位和职工。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如下特点:(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相互对应性。(2)劳动关系法律内容具有潜在性。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涉及的对象。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包括:(1)保障人。(2)参保人。(3)受益人。(4)社会保障基金的受托人。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内容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如下特点:(1)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对应性,有时会出现分离状态;(2)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十分丰富甚至复杂。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客体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客体,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涉及的对象,可以是资金、物和服务行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即特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形式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律关系变更即改变原当事人之间既定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即在原法律关系主体不改变的条件下对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修改和补充。劳动法律关系消灭是指现存劳动法律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劳动法律关系解除是提前终止劳动法律关系的行为,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或在法定条件出现后由单方提出提前消灭该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依据一定的事实。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形式,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引起一个具体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改变。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现存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解除和终止。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依据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发生必须依据一定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有意识进行的各种活动第三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科学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则。法律规范通过法律条文表述出来,即条、款、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在任何一个法律规范中三者均缺一不可。(一)假定假定,即适用法律规范的条件和情况。(二)处理处理,即行为规则本身,包括义务性行为规则、授权性行为规则和禁止性行为规则。(三)制裁制裁,指对违反法律规范行为的限制和惩罚,也称追究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的制裁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法律有明文规定;二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是由国家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作出决定,由国家司法机关执行。违反劳动法律的制裁措施包括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1.赔偿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1.责任人。2.违法行为。3.损害后果。4.因果关系。5.主观过错。6.无过错规定。前五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法律适用,即运用法律规范协调和处理具体社会关系问题的专门活动。法律适用作为一种专门活动要求做到“准确适当地依法办事”。法律适用具有如下特征:(1)适用于特殊的主体。(2)专业权威性。(3)国家强制性。(4)程序性。(5)法律文书。法律效力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指法律规范在空间、时间、人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约束力的有效性。1.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适用空间都是国家领土,包括悬挂一国国旗的领域。劳动力国际流动趋势日益突出,解决该问题的主要原则如下:(1)以服从雇主注册地国家劳动法律为主。(2)通过国际公约、多边协议和双边协议规定合作与协调的原则与措施。2.法律适用的时间范围法律适用时间从法律规定的生效时间开始,在法律颁布时公布;法律适用的终止其常见方式是新法取代旧法,在颁布新法律时声明原法律失效,或由立法机构定期公布法律失效的清理名单。3.法律对人的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这里排除了没有劳动关系的自雇人,如农民。法律渊源即法的存在形式,包括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一)国际渊源国际渊源来自国际组织公约、建议书和国家间的双边、多边国际协议,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国家间双边协议指两国之间的协议。国家间多边协议指多国之间的协议。(二)国内渊源国内渊源以国家立法为主,分硬法和软法。国家立法包括认可法和制定法。硬法,即由国家权力(立法)机关依法律制定程序制定的宪法、法典(如劳动法、保险法)、单行法(如养老保险法)。由国家权力机关授权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如条例);由中央行政机关的部委为执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制定的行政规章(如部颁规章);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法令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软法,即权威部门的法律解释等。(三)特殊的国际渊源欧盟委员会颁布的法律是国际立法的特殊一例,即合作性法令和命令性法令。命令性法令已经接近国内法,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如下层次:宪法、基本法、单行法、条例、行政规章、各类地方法、国际公约和协议、相关法律法规。第四章劳动法和保障法的历史沿革一、劳动法产生的历史条件一)工业革命改变了社会结构劳动法是工业革命的产物。(二)进步学说的影响在进步学说和人权立法的影响下,人们提出了劳动关系方面的新主张,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三)工人运动的兴起在工人运动的强大压力和启蒙运动的影响下,资产阶级政府开始改变统治策略和手段,制定改善下人劳动条件、限制雇主剥削的法律。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劳动法的产生(1802—1913年)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和实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最早的工厂法,它标志着具有现代意义的劳动法的诞生。劳动法产生时期的主要特点:(1)劳动法保护的主体首先是童工,然后逐渐向女工和全体工人延伸。(2)产业革命的先驱英国,自然地充当了劳动立法的先头军。(3)全部劳动立法均缺少监督制度。(4)发展缓慢,并有所反复。(二)劳动法的发展(1913—1950年)1.劳动立法内容和覆盖范围向深层发展劳动法发展时期的主要特点:(1)涉及工业民主的法律在多数工业国家被实践,它标志着劳动立法已由改善工人劳动条件向改善工人社会地位的深层发展;(2)社会保险立法逐渐独立;(3)劳动合同由民法范围转入劳动立法范围;(4)劳动争议处理开始制度化。2.劳动立法遇到挫折20世纪20—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了空前的经济危机。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和意大利这两个法西斯国家,完全取消了工会的独立性和工人的权利。1947年,美国通过了塔夫脱一哈特莱《劳资关系法》。(三)劳动法全面发展阶段(1951年—-20世纪70年代末)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至20世纪70年代,在工业化国家,劳动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1)国家成为最大的雇主;(2)欧洲国家普遍推行高工资、高福利政策;(3)新技术革命导致生产迅速发展,政府和劳动者都敢于公开谈论人权;(4)出现了新的工业民主形式和劳动关系自治模式。劳动立法在全面发展时期的主要特点:(1)各国宪法均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2)劳动立法开始覆盖到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3)劳动法律制度体系完整。(4)劳动争议协商和司法制度健全。(5)建立了劳动执法监督。(6)世界范围内形成劳动立法的共同原则。(四)劳动法变革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来)劳动法在此时期的主要特点是:(1)全球化问题与劳工问题成为需要并列考虑的问题;(2)世界各国在劳动权利、就业促进、社会保护和社会对话四个方面存在巨大差距。中国第一部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日生效执行。中国《劳动法》生效执行,标志着中国劳动法制进入了成熟发展时期。劳动法》劳动法》中国劳动法典的特点:1.它是一部综合性劳动法典。2.它是一部过渡性劳动法典。3.它是一部统一性劳动法典。(一)家庭保障衰退家庭保障的主要特征:(1)假定社会条件不变,具有理智的人可以合理安排一生收入,以备灾患之需;(2)由大家庭对其成员的收人和风险进行集中调节,以承担保障责任;(3)老年人控制财产;(4)忠孝教义是支持家庭养老保障传统的道德基石;(5)不稳定性,一旦家庭中主要劳动力病残或子女早逝都可能导致其保障机制的瓦解。传统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受到冲击。具体表现如下:(1)在经济方面,农业人口下降,青年人开始离乡进城市就业和安家。(2)在政治方面,某些利益集团要求建立社会保障制度。(3)在社会文化方面,人口流动增加和受教育程度差距拉大产生了代际间距离。(4)在法律方面,遗产税和继承法使老人通过控制财产激励年轻一代赡养老人的手段产生了危机。(5)在人口方面,出生率下降,人口向老龄化发展。(二)社区互助兴起社区互助是抵御社会风险保障功能从家庭走向社会的桥梁。(三)国家福利保障立法国家福利保障立法,即针对国家福利保障制度的立法。国家福利保障制度,即由国家筹集资金、管理基金和支付待遇,总之,是以国家责任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五种不同类型的保障立法,其国家责任和角色不同,包括国家福利、现收现付、混合福利、公积金和私营养老金。(四)社会保障立法改革此时期社会保障立法改革呈现出下列特点:(1)强调社会保障立法必须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2)强调“公平加效率”的立法原则;(3)发展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建的多支柱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发展企业年金立法;(4)加强立法与政府监督,鼓励私营机构介入以促进竞争性养老基金投资市场的形成;(5)规范现收现付向完全积累或部分积累过渡的过程,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代际间的利益分配与协调。1.英国是福利思想的发源地一般认为,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1601年英国的伊丽莎白、《济贫法》和18世纪的友谊社。2.德国颁布了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律1883年,德国在世界上第一个颁布了《雇员医疗保险法》。为什么是德国政府第一个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威廉姆森和潘培尔用历史分析法回答了这个问题。(1)英国是工业改革的领袖,统治者很自信,工人运动不像德国那么剧烈;(2)英国不像德国那样刚刚经过改朝换代,政府不需要以建立养老金制度作为整合各个利益集团的手段;(3)友谊社和私人保险制度在英国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对社会保险制度产生了抵制作用。3.美国建立了第三种类型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美国《社会保障法》是“雇员缴费制和政府扶助制”相结合的产物。它的意义在于:(1)提出了社会保障概念;(2)接受了政府介入社会福利事业的选择;(3)兼顾了效率和公平两项原则。为什么美国一开始就建立了不同于欧洲国家的、兼顾效率和公平原则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其原因有二:(1)众多大垄断企业的影响。(2)经过20世纪20年代的经济危机,美国人开始意识到政府干预的作用。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经历了劳动保险立法和社会保障立法两个阶段。(一)劳动保险立法《条例》覆盖企业职工的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风险。《条例》具有如下特征:(1)强调对工业部门劳动者的保护;(2)实行工会管理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民主管理体制;(3)建立了“四险合一”的管理体制和操作程序。(二)社会保障立法《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建立标志着中国重新开始在企业外建立更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立法在中国得以发展。1.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社会保障原则《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2.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障体系《劳动法》第9章用7个条款描述中国多支柱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结构,即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3.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社会保障立法至2004年,我国尚没有颁布综合性式《社会保障法或《社会保险法。4.一系列政策成功的政策运作实践是立法假定的重要基础。(三)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现状分析1.社会保障立法滞后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综合性社会保障法律。法律的稳定性要求决定立法相对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变革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过于滞后必将带来许多不利因素。(1)综合性社会保障法(特别是社会保险法)至今仍未出台。(2)社会保障财政预算和决算,以及相应的税收和收费体系至今未得到完善发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十分有限。(3)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阻碍社会保障改革的深人发展。(4)地方立法混乱。2.立法体系不健全,且层次低现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人大立法少、行政规章多,缺乏基本法、立法层次低,呈现自下而上的发展趋势。社会保障立法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3.适用范围小实施范围的有限性将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降低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功能。4.社会保障法制缺位《贝弗里奇报告》提出社会保障制度的六项原则:(1)建立统一的收益替代率;(2)建立统一的缴费率;(3)统一管理,费用的收缴和发放由一个社会保险基金会负责;(4)受益保障性,即在受益额和时间方面维持一个基本水平;(5)综合性,即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协调;(6)分门别类,对不同地区和类别的受益者区别对待。贝弗里奇教授因设计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而被称为“福利国家之父”。第五章劳动合同法合同也称契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就确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1)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2)平等协商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即要约与承诺;(3)等价有偿地进行交易;(4)取得完全一致,是建立合同关系的基本要求。劳动合同具有如下特点:(1)用人单位和个体劳动者之间的契约;(2)建立劳动关系是唯一的法律事实;(3)规定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劳动法律法规和集体协议的个性化补充;(4)其内容具有不完善性和潜在性,需要随着企业经营环境和劳动条件不断修正和完善。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法定内容和商定内容。劳动合同的种类1.不同形式的合同劳动合同主要形式包括:(1)口头劳动合同,即由劳动关系当事人以口头约定形式产生的劳动合同。(2)书面劳动合同,是要式合同,即依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产生的劳动合同。2.不同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包括,(1)固定期限。(2)无固定期限。(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所需时间为合同期限。3.不同就业方式劳动合同不同就业方式的劳动合同,包括:(1)全日制和部分时间劳动合同。(2)全职劳动合同和兼职劳动合同。(3)季节劳动合同。(4)借用和派遣劳动合同。4.不同身份的合同不同身份的劳动合同,是依据不同国情产生的劳动合同种类。(1)城镇职工与农民工劳动合同。(2)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劳动合同。(3)学徒劳动合同与学生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事实,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形式。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内容的变化,劳动合同主体不变。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和同意,但在特殊情况下则有例外。劳动合同的解除,即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由于法定事实或约定事实发生引起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消灭。为完成某一具体工作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则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它发生在企业生产过程中,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生产计划的实施和企业民主管理交织在一起。法律要求劳动合同的履行遵循下列原则:(1)亲自履行(2)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法定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任务和考核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试用期保守商业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特殊工作条件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也称必备条款,指依法产生的,在合同书中必须具有明确意思表示的内容。包括如下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开始和终止的时间界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种类型,即:无固定期限;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二)工作岗位、任务和考核定编、定岗、定人、定责和绩效考核是用工单位进行劳动管理的必要环节。定岗是基于劳动者的岗位发生的工作数量、质量和责任的要求。工作任务一般基于工作岗位产生。考核即岗位绩效考核。(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主要是指在工作地建立劳动保护制度和提供劳动保护设施,预防生产事故和职业病,为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依当事人协商而定,包括集体协商和个人的协商。(五)劳动纪律劳动纪律,是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包括操作规则和行为规则。(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当事人由于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经济责任,即经济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即根据民法连带之债的原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伺的劳动者时,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行政责任,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标准法规定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追究的责任。刑事责任,即违反劳动法规定,同时触犯刑律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商定条款,也称补充条款,指依法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产生的合同条款。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二)保守商业保密商业秘密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技术秘密,技术方案和信息等;二是经营秘密,技术转让和市场信息等。(三)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为员工提供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四)特殊工作条件特殊工作条件指用人单位依法为担任员工董事和工会委员的劳动者提供的工作条件。劳动合同的内容即通过合同条款表述出来的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1.用人单位权利用人单位有权提出岗位要求和考核标准,规定适用期,制定薪酬计划,实施生产经营和人力资源的管理,向员工提供必要的信息,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员工董事制度等。2.劳动者权利劳动者有权提出择业择岗要求,参与薪酬计划的制定和生产经营管理,提出个人薪酬和劳动条件要求,要求单位提供和分享必要的信息等;担任员工董事和工会委员工作的劳动者享有特殊的法律保护。(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1.用人单位义务(1)用人单位有提供工作岗位的义务,有按照薪酬计划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2)提供劳动保护的义务。(3)保障权利义务。2.劳动者义务(1)劳动给付义务。(2)忠实义务。确定劳动关系的内容用劳动合同的方式确定和确认双方主体资格,需要做好以下两项工作,即签名和约定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一)劳动合同签名的法律意义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名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即表示对劳动关系对方的信任和对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则的承认,对自己履行相应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的书面承诺。(二)约定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的法律意义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一般条件和程序均已经作出规定,留给劳动合同的工作是在法定条件之外,约定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条件。第六章集体协议集体劳动关系,是雇员组织(如工会)和雇主或者雇主组织(雇主协会)之间的劳动关系。基于对立统一原理建立协调集体劳动关系的社会机制,始终是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两类协调集体劳动关系的社会机制(工业民主机制)开始并行发展:(1)基于对立统一原理运行的传统的对抗性集体谈判机制;(2)基于合作原则运行的现代非对抗性协商机制。(一)对抗性集体谈判机制对抗性集体谈判机制,即雇主和雇员组织作为对立的社会群体,通过对等谈判就特定权益问题寻求妥协和统一的过程和制度。雇主和雇员在经济利益上的对立性被强化,即雇主利润最大化和雇员待遇最大化。(二)非对抗性集体协商机制非对抗性集体协商机制,即雇主和雇员组织作为非对立的社会群体,通过平等协商就特定权益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和制度。在这一机制下,雇主和雇员在经济利益上的对立性被淡化,即企业生存是雇主和雇员的最高利益。所以,“雇员参与、集体协商和集体协议,以及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是核心内容。(一)定义集体谈判/协商,即雇员组织和雇主以平等地位,就与雇员利益相关的劳动关系问题进行对话,以期达成协议的行为。(二)集体谈判/协商的主要内容:(1)规定劳动条件;(2)确立员工权益;(3)协调雇主或雇主组织同一个或数个雇员组织之间的关系。集体谈判/协商的主体,即具有谈判/协商主体资格的人和组织。谈判机构为进行集体谈判/协商而设立的特别机构和常设机构。特设机构是临时性的。谈判模式集体谈判/协商模式包括:(1)适用于整个国家经济的全国性谈判;(2)适用于某个部门的部门谈判或行业谈判;(3)单个雇主谈判。谈判程序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1)谈判的提出和资格的认定。(2)组织谈判机构,进人谈判准备阶段,议定谈判议题;双方都准备了最高目标和最低要求。(3)依双方共同订立的规则和日程,在谈判桌上进行谈判;双方都根据自己的地位不断调整谈判策略。(4)签订集体协议。在集体谈判/协商机制中政府具有多重角色,即公共利益的代表、行政法律的制定者和监督者,公务员和公共部门雇员的雇用者。因此,政府在集体谈判/协商机制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1.公共政策的影响20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接受了运用法律手段确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的做法,有的甚至将集体谈判/协商作为工业民主的形式写进法律条文。政府的经济政策将产生决定性的影响。2.介人谈判/协商过程政府介入该过程时有两个角色,即公共部门雇主的角色和集体谈判/协商立法者的角色。政府立法解决集体谈判/协商程序问题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制定严格的法律规范集体谈判/协商的行为;二是制定法律原则。《集体合同规定》的主要内容1.定义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定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定的专项书面协议。2.集体协议的订立集体协商会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3.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及制裁方式;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4.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协商代表的法律保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中国,有两个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即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5.集体协商程序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6.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订立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变更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续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7.集体合同审查任何一方审查事项如下:(1)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2)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3)审查意见;(4)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集体协议,又称团体协约等,指工会或雇员代表与雇主或雇主组织之间依法签订的以协调劳动关系和改善工作与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协议。集体协议的分类:(1)纲领合同与特别合同。(2)一揽子合同与专门合同。(3)自由合同与强制合同。(4)全国性合同、产业合同与企业合同。(1)主体不同。集体协议的主体是工会(或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2)内容不同。集体协议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而劳动合同的内容多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3)效力不同。集体协议适用于全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集体协议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有规范作用;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协议的约定。(4)产生的时间不同。集体协议产生于劳动关系运行过程,它不依单个劳动者参加劳动为前提;而劳动合同产生于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参加劳动前,是以劳动者就业为前提,是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集体协议的效力即集体协议的法律约束力。1.时间效力集体协议生效和终止的时间,即该协议存在的期限。关于集体协议生效的时间有两种做法,一是由当事人约定。二是在当事人约定的基础上。2.空间效力空间效力,即集体协议适用的地域。在欧盟处理国际劳动关系的法律手段(社会政策与法律)有两类:一是合作性立法;二是指令性立法。3.人的效力人的效力,即集体协议适用于人的范围,涉及不同身份、不同职业的雇员,涉及不同类型的协议,也涉及不同的行业。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订立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变更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续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集体协议的管理,是指依法设立的机构对集体协议进行的审查、监督和争议调处,以保证集体协议得到履行的行为。集体协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有:(1)进行劳动法制教育,提高雇主、管理人员和雇员的法律意识。(2)监督集体协议订立和履行情况,及审查集体协议的合法性。(3)对集体协议进行登记备案。(4)协调处理在集体谈判过程中的争议和因履行集体协议发生的争议。违反集体协议的责任,即集体协议当事人不履行和不当履行集体协议规定义务时,依法依协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社会合作协议一、社会对话(一)定义社会对话有广义和狭义两类定义。广义社会对话是指不同社会群体就特定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合作协议的社会治理机制。广义社会对话具有如下特征:(1)参与对话的主体是不同社会群体;(2)对话主题是参与群体共同关心的问题;(3)对话主体之间地位平等;(4)社会对话目标是在参与群体之间达成共识,并签订合作协议;(5)社会对话是一种民主的社会治理机制。狭义社会对话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倡导的三方协商机制,即在政府、雇主(或雇主组织)和雇员组织之间进行信息分享与民主协商的制度安排。狭义社会对话具有如下特征:(1)参与对话的主体是政府、雇主(或雇主组织)和雇员组织;(2)对话主体是发生在劳动关系领域的,涉及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利益的当前问题;(3)对话主体地位平等;(4)社会对话目标是在政府、雇主和雇员组织之间达成共识,并签订三方合作协议;(5)社会对话是劳动关系领域的民主治理机制。二、社会合作协议(一)定义社会合作协议是指社会对话主体之间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即社会对话的有效结果。在劳动关系领域的社会合作协议,是指在政府、雇主组织和雇员组织之间就社会政策和劳动权益问题达成的二致意见,即三方协商的有效结果。(二)社会合作协议的性质社会合作协议即社会契约,属于实惠范畴。具有如下特征:(1)多主体。(2)内容广泛。(3)社会合作协议依靠协议各方的信誉与合作来保障履行,一般不需要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三)医疗保险合同医疗保险合同是典型的社会合同。医疗保险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合同主体甲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乙方为定点医院山和定点药店;(2)合同内容包括提供医疗服务的项目、水平和结算方式等;(3)合同期限通常为1年。医疗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1)合同主体多样性。(2)合同规范对象多样性。(3)医疗保险合同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社会合同。(4)医疗保险合同由一系列合同组成,是协调医疗保险经办和医疗服务提供二者关系的社会契约,这是一个机制问题。基于下列三个条件社会对话与合作机制得以发展:(1)广义劳动关系,即有政府介入的劳动关系;(2)三方相互依赖性;(3)劳动关系弹性化。三方协商即政府、雇主和雇员组织三方代表,根据一定议事规则和程序,通过特定形式进行对话和协商,互相影响和互相制约,共同参与决定的制度,也称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该制度具有如下特征:(1)参与主体具有三方性;(2)三方主体各自独立,法律地位平等;(3)协商内容是社会政策和劳动权益问题;(4)协商宗旨为促进三方合作,以协调劳动关系,发展国家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三方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1)劳动就业。(2)劳动报酬。(3)劳动安全卫生。(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5)社会保险。(6)职业培训。(7)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问题。(8)职工民主管理。(9)劳动争议处理。三方协商的基本原则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中应遵守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2)平等原则。(3)合作原则。(4)利益兼顾原则。(5)维护稳定的原则。三方协商机制的发展季度性召开国家级三方会议,劳动部、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联合开展三方机制建设检查,联合开展对重大问题的调研等。很快就在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三方机制。将劳动保障工作作为“民心工程”列人政府实事工程。完善三方协商机制的对策(一)转变观念,达成共识(二)完善立法,健全制度(三)加强培训,准备人才

第八章最低工资和薪酬权益法最低工资即在一定期限内的最低劳动报酬支付标准。最低工资法的主要特征:(1)规定雇员事实工资下浮最低限度的工资法律;(2)只要雇员按规定从事了一定量的劳动,就有权得到不少于最低工资的报酬。制定最低工资标准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物价水平、家庭人口状况、住房状况、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现代意义的最低工资法律制度即通过国家法律,强制雇主将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保持在某一限额以上,使之满足员工最低生活需要。最低工资法的主要特征:(1)规定雇员事实工资下浮最低限度的工资法律;(2)只要雇员按规定从事了一定量的劳动,就有权得到不少于最低工资的报酬。《最低工资规定》于2003年12月30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参考的因素:(1)职工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2)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3)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第11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薪酬是员工劳动和贡献的全部合法补偿。薪酬包括当期支付和延期支付。1.当期工资基于按劳分配原则,工资是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的劳动报酬。2.员工福利广义员工福利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内容:(1)法定福利;(2)企业员工福利;(3)股权计划,主要用于经理人员和资深老员工。当期支付即指按照当前承诺时间支付的工资,一般包括年内支付的工资、津贴、奖励和红利。延期支付指按照预期承诺条件支付的福利和其他权益,包括社会福利、员工福利和员工股权计划支付的福利待遇和员工股权分项计划兑现权益。(一)定义薪酬法是调整薪酬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在一揽子薪酬计划中有三类分配,即当期工资、员工福利和股权期权。(二)薪酬法的基本原则薪酬立法的基本原则如下:(1)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鼓励竞争;(2)非歧视待遇,促进分配领域的社会公平;(3)保护劳动者获得基本收入的权利。(三)薪酬法的主要内容1.薪酬决定薪酬决定即薪酬的计发办法和决定机制。薪酬决定是保障劳动报酬权利的第一个环节。2.薪酬给付薪酬给付是保障员工劳动报酬权利的第二个环节。工资给付必须坚持如下原则:(1)平等给付。(2)紧急支付。(3)当期工资支付保障。(4)直接支付。(5)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6)延期支付。(7)特别支付。(8)税/费处理。延期支付的法律特征如下:(1)雇主在当期仅作出支付承诺,没有实际支付,对员工来说仅是一种既定受益权。(2)接受承诺的员工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员工首先得到的既定权益需要法律保护,一是对可约定条件加以限制;二是保证延期支付得以兑现。对国有企业的“下岗”人员提供三三制补贴是一种短期安排。3.薪酬保障薪酬保障是保障员工劳动报酬权利的第三个环节。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薪酬处理不受干涉。(2)不得扣除。(3)扣除工资的限制。(4)法定假日支付。(5)破产程序中的工资优先权。(6)薪酬争议的诉权保护。破产程序中的工资优先权,是指企业破产或司法清理时,职工在企业破产或清产前的应得工资,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作时间工资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从工资到薪酬的概念变化具有时代特征。(1)从工资法向薪酬法转变,使传统的工资保障劳动法律制度开始向综合性收保障延伸。(2)引起企业分配制度变革,为员工参与企业利润分配提供制度空间和法律保护。(3)引起企业劳动关系的变革,密切劳资关系,形成现代企业的劳动关系模式。(一)基本原则工资集体协商坚持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的基本原则。(二)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工资协议的期限;(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5)工资支付办法;(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1)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2)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3)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4)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5)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6)国有资产保值增值;(7)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8)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三)工资协议的法律效力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协商程序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交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于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行政方制作工资协议文本。工资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第九章劳动保护法



1劳动保护劳动保护包括狭义和广义定义。狭义定义指工作地的安全设施和卫生条件,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广义定义还包括工作时间限制和对女职工及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劳动保护法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保护法的主要特征:(1)劳动保护法的主体是在工作地的劳动者;(2)劳动保护法的内容是工作地的安全设施、卫生规则和管理制度;(3)劳动保护法的客体是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以及良好的工作秩序。

3、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的主要内容和体系,包括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规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领会)(课后1)

答:劳动安全与卫生法(一)定义劳动安全与卫生法即规范工作地安全与卫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安全与卫生法包括如下内容:(1)劳动安全技术规程;(2)劳动卫生规程;(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共同纲领》和历次《宪法》所确定的原则.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二)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是防止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减轻繁重体力劳动,维护生产设备的法律规范。这类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如下:(1)技术措施;(2)组织措施。(三)劳动卫生规程劳动卫生规程,即防止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法律规范。职业危害的种类主要有三项:(1)生产过程中的危害;(2)生产管理中的危害;(3)生产场所中的危害。(四)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即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总和。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管理者、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和岗位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管理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安全卫生监察制度;(6)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五)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即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的报告、登记、调查、处理、统计和分析制度。1.伤亡事故的分类企业伤亡事故可以从五个方面进行分类:(1)按伤害原因。可分为2类:即因工伤亡;非因工伤亡。(2)按伤害而休息天数可分为3类:轻伤;重伤;死亡。(3)按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可分为4类:即轻伤;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事故。(4)按事故类别可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器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5)按伤害分析原理可分为6类:即受伤部位、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2.伤亡事故报告制度伤亡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重大伤事故报告省政府有关部门;特大伤亡事故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3.伤亡事故调查制度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2)确定事故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4.伤亡事故处理制度处理结果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1)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在伤亡事故发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简单应用:本节知识,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工作步骤和法律要求。



5、劳动时间的定义、具有特定含义的劳动时间。(识记)

答:劳动时间,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和生产的时间。劳动时间以小时、天、周、月、季和年为单位进行计算。

劳动时间包括以下具有特定含义的时间:(1)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所需要的进行准备和结束工作的时间;(2)劳动者实际完成生产和工作的时间;(3)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中自然需要中断的时间;(4)根据生活规划安排而中断的时间;(5)连续从事有毒有害工作需要的间歇时间和女工哺乳时间;(6)因公外出的时间。

6、劳动时间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和缩短工作时间,各类带薪休假制度、中国加班工资的法律规定。(领会)(课后2)

答:劳动时间法的主要内容(一)建立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劳动时间的分类包括:(1)标准工作时间;(2)缩短工作时间;(3)计件工作时间;(4)综合计算工作时间;(5)不定时工作时间;(6)其他形式。(二)建立延长工作时间制度延长工作时间即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制度,包括加班和加点。(三)休息和休假制度休息和休假即法定带薪休息和休假制度。休息和休假制度是实施论证休息权的法律手段。其种类包括:1个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3)周公休日。(4)法定假日。(5)探亲假。(6)年休假。(7)婚丧假。劳动关系双方可以就以下劳动时间问题进行协商:(1)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2)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3)其他假期。

7、简单应用:本节知识,掌握依法安排企业生产时间和个人工作和休息时间的法律要求和基本规律。



8、特殊保护法定义殊保护法即时特殊劳动者群体实施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殊保护法的主要特征:特殊保护适用于特殊群体,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基于生理健康的需要,被保护劳动者的部分劳动权利受到限制。

9、女职工特殊保护法律制度其特征如下:(1)保护对象为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女职工;(2)提供女职工特殊保护是国家和企业的责任;(3)保护内容涉及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和同等社会保险待遇、平等获得职业培训和特殊培训、特殊福利待遇等;(4)基于生理健康需要限制女职工的部分劳动权利。中国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其主要内容如下:禁止女职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女职工生理机能变化期的特殊保护;对女职工特殊保护设施的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制度我国未成年工的法律定义,是为具备就业年龄未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满16岁未满18岁的人。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特征如下:保护对象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未成年人;提供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国家和企业的责任;保护内容涉及平等就业、特殊培训和教育、特殊福利待遇等;基于生理和心理成需要限制未成年下的部分劳动权利。

11、简单应用:本节知识,理解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的现实意义。





第四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十章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家庭养老保障其主要特征:(1)具有理智的人可以合理安排一生收入,以备年老之需;(2)老年人控制财产,对大家庭收入和风险进行集中调节,以承担保险责任;(3)忠孝教义是支持家庭养老保险传统的道德基石;(4)保险系数低,一旦家庭主要劳动力病残或儿女早逝都可能导致其保险机制瓦解。1889年,德国首先颁布和实施了《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法》,标志着正规养老保障制度的开端。社会养老保障社会养老保障指政府、雇主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和多种方式经营的养老保险,也称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即国家基本养老保障、企业补充养老保障和个人养老储蓄。

2、养老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覆盖范围、行政管理和账户管理、受益人的资格要求、养老金支付(待遇确定、缴费确定)、信息披露、争议处理。(领会)

答:养老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养老保险立法要明确其立法原则和目标。这法律的目标是:(1)建立和实行全国统一的国家养老保险制度;(2)内容覆盖老年和病残两个风险;(3)劳动者养老金水平稳定并随劳动者收入改善而提高。养老保险法要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1)调整对象和覆盖人员;(2)资金筹集和记账方法;(3)行政管理和经组织;(4)受益人资格和待遇支付方法;(5)基金管理和受托人制度;(6)信息披露和作程序;(7)养老保险争议和处理程序。计算和支付养老金的方法主要有两类:(1)预先承诺养老金支付水平;(2)预先不承诺养老金支付水平。

3、简单应用:筹集资金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理,分析现收现付制、积累制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不同特点。(关键词)

答: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即用在职员工的养老保险费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制度安排。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法即规范这类具有代际扶养关系计划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法具有如下特征:(1)以两代人之间的赡养关系为制度和立法基础,不需要长期基金积累;(2)一般通过社会统筹账户运作,适合于公共部门管理;(3)支付原则为预先确定待遇和人人均等待遇;(4)需要合适的赡养率(如51),遇到人口老龄化时将可能出现财政赤字,需要财政支持、提高缴费率或者降低养老金支付水平。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立法主要包括两类:一是通过当期税收和财政预算供款举办国家养老保险计划;二是通过雇主和雇员缴费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向参保的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1.国家养老保险立法英国是“福利国家”政策的发源地。2.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德国是社会养老保险的发源地。3.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立法遇到的挑战各国政府纷纷开始进行制度改革和颁布新的养老保险法,主要措施包括:(1)改变筹资方式;(2)降低养老金水平;(3)提高退休年龄;(4)缩小支付范围(严格规定受益人资格)等。积累式养老保险即通过预先储蓄和投资运营建立养老基金。积累式养老保险法即规范这类包括储蓄和投资的养老保险计划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积累式养老保险法具有如下特征:(1)可以通过雇主单方或雇主雇员双方缴费积累养老基金,养老基金需要进行长期的市场化运作,并必须面对基金贬值和投资风险,管理要求和成本相对较高。(2)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并长期进行详细记录。(3)缴费确定待遇或在退休时一次性支付(umpsum)养老金。积累式计划对人口老龄化具有一定的适应能力,但是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的责任和风险被提高,对政府的依赖性相对小。积累式养老保险立法主要包括两类:—是通过雇主和雇员双方缴费建立的公共养老金计划;二是通过个人缴费建立的私营养老金计划。1.积累式公共养老金计划立法新加坡第一个建立了公积金制度。中央公积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1)由政府直接管制,公积金利率由政府决定;(2)由雇主和雇员强制性缴费;(3)建立完全积累制度;(4)为参保雇员设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在55岁以前的个人账户一分为三:(1)普通账户;(2)保健账户;(3)特别账户。2.私营养老金计划立法智利第一个建立私营养老金计划。智利私营养老金计划的主要内容是:(1)雇员个人进行养老储蓄;(2)建立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3)参保雇员从经过批准的数个养老金管理公司中选择一个,委托其管理自己的养老金账户;(4)依法建立和不断完善规范、发达的养老金市场。多支柱养老保险立法(一)问题的提出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日趋明显,单一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负担和单一积累制度的投资风险都面临严峻挑战。(二)多支柱养老保险立法多支柱养老保险立法通常由三个层次组成,即:(1)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立法,如国民年金;(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立法;(3)个人养老储蓄立法。

5、中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本原则、覆盖范围、筹资办法、费基与费率、财产权利、收益资格、养老金支付。(识记)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课后2)

答:中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现状(一)中国养老保险立法渊源及现状中国尚无一部独立的养老保险立法。(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下列要素组成:1.基本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部分积累、社会统筹(从省级统筹到全国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2.覆盖范围包括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3.三方筹资即用人单位、职工及个体劳动者依法承担缴费义务,基本养老保险行政费用由国家财政开支,国家在基金支付能力不足时给予必要补贴。4.养老保险缴费的费基与费率5.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6.财产权利的规定。社会统筹账户资金属于全体缴费人共同所有,个人账户资金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并受法律保护。7.受益人资格的规定。8.养老金按月支付。1999年,国务院颁布和实施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程序和管理原则如下:(1)养老保险费同其他社会保险缴费实行统一管理。(2)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和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职工。(3)缴费单位自成立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每月5日前办理缴费,经核准后3日内缴费。(4)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征缴,存入财政部门在国家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汇总情况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5)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档案,妥善保存缴费记录,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缴费通知单;缴费单位每年一次向职工通报缴费情况;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6)经办机构定期稽核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7)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收费和支付两条线管理,并负责养老金的发放。



7、新老制度过渡政策,即“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采取过渡措施”。(领会)





8、简单应用:根据费基与费率的知识,掌握养老保险缴费的计算方法。养老金支付的计算方法。



9、综合应用:分析中国养老保险滞后的不利影响。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下列问题:(1)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2)层次单一;(3)权利和利益受身份限制,不能实现平等给付;(4)养老保险缴费率缺乏科学依据;(5)养老金计发办法缺乏市场适应性;(6)养老金未与工资和物价增长指数挂钩;(7)多头交叉管理。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还存在如下主要问题:(1)覆盖范围窄;(2)财务可持续性差,存在较严重的收支差额;(3)存在逃费欠费现象;(4)养老保险立法缺位。

(1)规定举办年金计划的条件,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并履行缴费义务。(2)通过集体协商自愿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和制定企业年金章程与方案。(3)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4)企业年金资产独立,任何经办机构不得用企业年金资产抵押自己的债务;个人账户资产属于参保个人所有,可以携带和继承。(5)养老基金由企业(行业)年金理事会管理或委托法人受托机构管理。(6)实行市场化管理,根据风险和回报相匹配的原则进行投资运营。(7)建立信息披露制度。(8)建立和完善监督监管制度。

第十一章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法律制度



1健康健康是疾病和虚弱的反义词,即良好的身心适应状态。健康保障抵御疾病风险和保障公民健康的制度安排。国家保健服务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及国家对特定困难人群提供基本医疗救治的制度安排。社会医疗救助法是各国疾病风险保障体系中最基本的制度。其法律特征如下:(1)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预算和当年财政支出;(2)救助对象是达到法定标准的特困群体;(3)救助方法主要是政府举办公立医院向被救助者提供免费医疗服务;(4)医疗救助提供最低水平的医疗救治。



国家保健服务国家保健服务是全民保障制度安排的最高阶段,法律特征如下:(1)大部分资金来源于税收和财政支出。(2)保障对象是全体公民与合法居住的居民。(3)保健水平通常是有所限制。(4)保健方法主要是政府举办公立医院和雇用医生向全体公民提供免费的医疗保健服务,通过实施财政预算管理来实现医疗保障费用的收支平衡。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基于参保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由第三方管理基金并支付医疗费用,为参保人分担疾病治疗费用的制度安排。医疗保险包括两种类型: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1.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即通过参保人缴费建立公共基金,进行非市场化运作的医疗保险计划。它充分体现雇员、雇主和政府三方共同负责的原则。其法律特征如下:(1)由国家、雇主和雇员共同筹集资金。(2)雇主和雇员必须依法参保并按规定缴纳保费。(3)由公共组织按照非营利的方式进行管理。(4)提供有限的医疗服务。(5)由于第三方支付医疗费用,道德风险较多。2.商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即通过参保人缴费建立公共基金,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医疗保险计划。其法律特征如下:(1)由雇主出资或双方缴费建立公共基金。(2)经办机构包括营利机构和非营利机构。(3)提供有限的医疗服务。(4)由于第三方支付医疗费用,道德风险较高。



自我健康保障即医疗风险储蓄,包括强制性储蓄计划和自愿储蓄计划、雇主储蓄计划和个人储蓄计划。其法律特征如下:(1)由雇主和雇员缴费建立个人医疗保险基金。(2)由政府统一管理医疗保险基金。(3)建立个人账户,个人可以依法购买一定比例的商业保险以支付特殊项目的医疗费用。(4)由个人决定医疗保险费用的支出,没有第三付费方,道德风险较低。(5)退休人员不再缴费,依靠在职期间储蓄支付医疗费用。(6)政府对穷人提供各种类型的医疗补助。

6、医疗保险立法宗旨和目标、调整对象、筹集资金、待遇支付方法。(识记)

答:医疗保险法的主要特征:(1)医疗保险关系即医、患、保三方关系。(2)第三方付费。(3)强制参保以最大限度地坚持社会互济原则。(4)特别强调医疗服务的方便性和可及性。医疗保险法是政府介入公民健康保障的手段。因为:(1)很多公民不理智,健康时不愿为可能遇到的疾病风险进行储蓄。(2)信息不对称。医疗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医疗保险立法首先要明确其立法宗旨和目标。医疗保险立法要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1)调整对象和覆盖人员;(2)筹集资金和记账方法;(3)行政管理和经办组织;(4)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规定;(5)医疗服务项目;(6)医疗费用结算;(7)医疗保险合同即医疗机构和保险经办机构之间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8)待遇支付即病假津贴支付、医疗费用报销的条件、标准和方式;(9)信息披露和交流程序;(10)医疗保险争议和处理程序。制定医疗保险目录的意义在于“控制医疗成本,以保障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7、医疗保险合同。(领会)

答:1、医疗保险合同定义(关键词)

根据国务院《医改决定》的规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签订医疗保险合同,规定医疗服务水平和付费方法。

2、医疗保险合同的主体

医疗保险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一方是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

3、医疗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医疗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规定法定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质量、期限和付费标准及方法,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医疗保险合同期限为1年。

医疗保险涉及多方社会主体,需要建立社会基金和社会契约机制,医疗保险合同是运作社会医疗制度的核心机制。



8、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个人账户定义。(识记)(关键词)

答:社会统筹即建立在地市级由政府统一管理的公共医疗保险基金。

个人账户即以个人名义建立的医疗保险储蓄。



中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课后2)



9、中国医疗保险改革的基本原则。(领会)(课后2)

答:1.“广覆盖”和“低水平”的立法原则“广覆盖”即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当依法参加国家医疗保险。“低水平”即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2.建立多支柱的医疗保险体系3.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10、多支柱的医疗保险体系

11、简单应用:国务院《医改决定》的主要内容,描述中国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特点和制度框架。(课后2)

答:国务院《医改决定》的主要内容1.覆盖范围城镇所有用人单位。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2.筹集资金和缴费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3.记账方法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4.待遇支付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5.基金管理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6.医药目录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7.定点和合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8.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为了提高职工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计划。

12、综合应用:本章知识,描述医、患、保三方关系及医疗保险的工作流程。



第十二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1失业即指劳动者因非本人意愿原因失去工作岗位和机会。失业分为全部失业和部分失业、短期失业和长期失业等。失业保险克服失业风险的保障制度已经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即个人保障、雇主保障和社会保障。(1)个人保障即由失业者个人和家庭承担失业后果;(2)雇主保障即通过雇主提供辞退补偿金的方式减少失业人员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3)社会保障即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向失业人员提供有限的生活补助和再就业服务。失业保险法的特征(1)失业保险多为国家行为;(2)失业保险与就业促进相结合,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救济和再就业服务;(3)失业人员的资格需要认定,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是有期限的。

3、建立和支付失业保险的基本原则。(识记)

答:(1)对自愿失业和不愿再就业的人不再支付失业救济;(2)对非自愿失业并愿意再就业的人不仅支付生活救济金,而且提供再就业服务。



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从国有企业职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5、筹集资金的基本来源。(领会)

答:失业保险的一大设计原则是:失业保险基金由雇主雇员缴费,政府补贴。

6、简单应用:关于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水平和支付期限的规定。

答:待遇支付1.支付条件支付条件是指领取失业救济金时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失业救济并不覆盖全体失业者。主要条件包括:(1)失业者处于就业年龄;(2)非自愿失业;(3)失业前工作过一定的工作时日;(4)具有就业能力,正在寻找工作;(5)已经向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6)缴纳失业保险费达到法定的时限。2.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救济、失业救助和补充失业津贴。(1)失业救济是给予失业者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2)失业救助是失业救济给付期结束后,对未能找到工作的失业者给予的救济,有些国家给予最低生活救助,或者提前与养老保险制度衔接。(3)补充失业津贴是对失业者进行严格的家庭经济情况审查后,针对被抚养人的数额、年龄和健康状况给予的补充津贴;有些国家根据再就业训练的需要给予补充津贴。失业津贴的给付形式有三类:(1)按失业前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付;(2)按绝对金额每日给付;(3)按日绝对额加日工资一定比例给付。3.给付期限失业救济的给付期限,即领取失业救济的期限。失业救济给付的等待期,即从失业到领取救济之前的时间。

7、待业、失业、下岗的定义。(识记)



8、中国失业保险立法从待业保险到失业保险的发展。(领会)

答: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劳动力安置采取了“统包统配”和“低工资、高就业”的政策,从而使失业成为隐性问题。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主要内容为:(1)扩大了失业保险法的适用范围;(2)改变了失业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由按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改为按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120%~150%计发;(3)增加了救济内容,突出失业保险与再就业服务的结合。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待业”明确改为“失业”。条例的社会意义是:(1)为保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基础;(2)为完善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3)是完善中国社会保障立法体系的一次突破;(4)为推动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创造了条件。

9、中国《失业保险条例》(一)基本原则《条例》规定了中国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广覆盖、低水平;政府责任和社会统筹;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与权利义务对等;失业救助与促进就业。(二)覆盖范围《条例》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从国有企业职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三)资金筹集《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财政补贴。(四)待遇支付1.支付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满12个月;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用人单位已经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时,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2.申领和支付失业者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送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个人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由本人到该经办机构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3.支付水平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支出、医疗补助、丧葬补助、抚恤金和就业培训及职业介绍费用。失业保险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五)行政管理失业保险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经办机构定期稽核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收费和支付两条线管理,并负责失业救济金的支出。(六)促进就业从20世纪末期开始,失业保险基金30%以上用于就业促进,包括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10、简单应用:中国《失业保险条例》

11、综合应用:了解失业保险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责和流程。

答:失业保险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经办机构定期稽核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收费和支付两条线管理,并负责失业救济金的支出。

12、综合应用:了解促进就业的措施和要求。

答:从20世纪末期开始,失业保险基金30%以上用于就业促进,包括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我国政府建立了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内容的“三条保障线”制度。





1、职业伤害的内容。(识记)(关键词)

答:职业伤害是指因职业原因导致的健康损失和经济损失,包括因突发性生产事故导致的工伤和因工作环境原因侵害工人健康造成的职业病。



2、工伤保障工伤保障指抵制职业伤害风险的制度安排,即保障受伤害人员的医疗、康复和基本生活。抵制职业伤害风险的保障制度已经历了两个历史阶段,即雇主工伤保障和社会工伤保障。工伤保险法的主要特征是:(1)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历史最悠久、使用最广泛的法律制度;(2)调整对象包括两项风险,即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3)职业伤害保险的受益人首先是职业伤害的受害人,只有经过严格科学的鉴定,才具备领取伤保险待遇的资格;(4)雇主责任原则,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和伤害补偿责任,雇主责任依企业风险程度和工伤事故发生率分级承担。工伤保险法具有下列社会功能:(1)分担雇主风险责任,使企业不致因工伤保险赔偿而破产;(2)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工伤保险基本原则的演变。(领会)

答:工伤保险法以“安全生产,保证工人健康”为宗旨,具有特殊性的基本原则包括:雇主责任、无条件赔偿、科学鉴定标准、与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并列授权(避免重复给付),风险补偿与风险预防和职工康复相结合。1.雇主责任原则雇主责任即雇主的安全生产和风险补偿责任。雇主责任的法律原则包括如下要点:(1)安全生产设施和职业伤害赔偿是机械化大生产的成本因素之一;(2)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生产设施是雇主的责任,建立共担风险的保险基金是雇主的义务(除意大利以外,各国立法均规定由雇主缴费);(3)对于已经发生的职业伤害事实,即使雇主没有任何过失和直接责任,也应当承担善后处理和经济赔偿责任。2.无条件赔偿无条件赔偿即对遭受职业伤害的工人,无论其个人有无违反操作规程的因素,均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和得到必要的医疗服务待遇。3.建立科学鉴定标准职业伤害保险待遇应当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公平给付。4.与相关社会保险并列授权5.补偿与预防和职业康复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通常是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左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



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伤残抚恤金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3.遗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工伤待遇的停止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5.责任变更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并履行下列职责:(1)依法征收工伤保险费;(2)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3)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4)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5)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6)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7)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争议处理



第十四章住房保障法律制度



住房保障住房保障即政府利用国家和社会的力量解决中、低和无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2、住房保障法律定义和法律特征。(识记)

答:住房保障法是调整住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住房保障法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调整对象涉及政府住房政策、市场中介职能和公民居住权等社会关系;(2)公民住房保障包括低价售房、低价租房,不包括单位公用住房和福利住房;(3)住房保障通常与公民经济状况调查制度关联。



住房保障有四种类型,即商品化住房保障、商品兼福利住房保障、福利兼商品住房保障、福利住房保障。1.商品化住房保障商品化住房保障,其住宅由私人拥有,商品化程度较高。主要特点是:(1)利用金融机制和运用抵押贷款方式进行住房建设,通过提高居民购买能力实现住房保障;居民可以从金融机构得到相当于房价50%以上的住房信贷。(2)给买房者以优惠,包括降低贷款利率和对用来还本付息的个人收入免征所得税。(3)向低收人家庭提供福利贷款、住房津贴,并允许租住低租金的公共住房。2.商品兼福利住房保障商品兼福利住房保障,其住宅由私人拥有,商品化和福利化并重。主要特点:(1)国家在发展住宅商品化同时加强政府干预,实行一系列住房福利政策;(2)政府将原来住宅建设投资用于补助和鼓励居民购房。3.福利兼商品住房保障福利兼商品住房保障,其住宅归国家所有,进行低租分配。主要特点:(1)国家发展公房建设;(2)制定统一的分配住房政策;(3)实行低租原则;(4)由用人单位进行住房分配。具体措施:(1)鼓励私人建房、买房,推行住宅私有化;(2)积极发展合作建房;(3)提高租金;(4)改革住房分配制度,逐渐实现市场化的分配机制。4.福利住房保障福利住房保障,其住宅归国家所有,把住房作为福利进行分配。主要特点:(1)国家投资建设公房;(2)住房规划高度统一;(3)实行低租或免租政策;(4)国家制定和执行统一的住房分配制度。

4、简单应用:本节基本知识,分析发展住宅经济、住房保障制度与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进步的关系。



5、中国住房改革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住房公积金定义和主要特点。(识记)

答:住房改革的基本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住房资源,适度满足居民需要。”

住房改革的主要内容:

1、加快租金制度的改革,使住房消费支出约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左右。

2、取消福利分房,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即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特点是:(1)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按规定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2)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3)有以上四种情况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及所付房租超过规定标准的,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配使用。

6、改革前住房保障的主要特点和弊端。(领会)

答:实践证明,住房保障制度弊端很多,不能解决住房资源开发和满足居民需要的矛盾。(1)排斥市场机制。(2)低租金刺激了不正常的住房需求膨胀,扩大了供需矛盾。(3)住房消费比例过低,居民消费结构不合理。(4)房价高、工资低,加大了经济体制转轨的难度。

7、《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制度建设,包括覆盖范围、管理机制、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使用。(领会)(课后2)

答:(一)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即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特点是:(1)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按规定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2)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3)有以上四种情况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及所付房租超过规定标准的,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配使用。(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1.覆盖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应当参加住房公积金计划,并履行缴费义务。2.管理机制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3.住房公积金的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专户4.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人的规定比例的。5.监督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2)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3)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法律责任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职工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5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简单应用:在生活中,实际操作建立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规定。

答:住房公积金的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专户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人的规定比例的。



第十五章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



1(关键词)

答: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指由政府制定的,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民基本生活标准。最低活保障标准的法律特征:(1)坚持“公民有权分享社会进步成果”和“与物价挂钩”的基本原则;(2)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作相应调整的变量;(3)由政府依法制定的,并具有法律效力。

2、最低生活保障的定义。(识记)

答:最低生活保障即帮助贫困线以下家庭达到贫困线以上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属于社会救助范畴。





答:最低生活保障法即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确定最低生活标准的方法。(领会)(课后1)

答: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方法包括:生活需求法、国际贫穷标准法、生活形态法、恩格尔系数法四种。



最低生活保障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的原则和目标、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最低生活保障的目标和原则。最低生活保障立法的目标是克服现实中的贫困问题。贫困包含两层意思:(1)由于资源匮乏而使生活水平低于社会最低标准;(2)贫困即缺乏资源、能力和机会。贫困包括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应该遵循如下基本原则:(1)保障最低生活需求;保障水平不能过高。(2)普遍性。(3)建立法制。(4)维护接受救济者的人格尊严。



6、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立法、覆盖范围、资格要求、待遇标准。(识记)

答: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建立(一)新贫困问题工薪收入是我国城市居民收人的主要来源。(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和立法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加强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上海市率先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正规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建立。从2003年开始,中国开始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取代传统的“五保户”制度。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主要内容(一)覆盖范围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所谓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二)保障标准的确定与调整《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平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操作过程,有如下三步:(1)统计。(2)科学测算。(3)合理确定标准。(三)资金来源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初期,全部由财政负担。200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指出:中央财政将根据各地财政状况、最低生活保障任务和地方财政努力程度.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的力度。(四)待遇支付《条例》就两类不同情况的人员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政策:(1)“三无”的城市居民,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2)尚有一定收人的城市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五)管理与监督我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具体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政策,负责行政管理。

7、我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社会意义。(领会)(课后3)

答:激烈的经济变革和社会变迁也有负面影响,部分城镇居民的贫困问题日益突出,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企业转制过程中辞退人员,以及进城务工农民的问题。



8、简单应用:最低生活标准,分析家庭收入状况和分类。

工薪收入是我国城市居民收人的主要来源。

9、简单应用: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见6



10、简单应用:决定最低生活标准适用的方法。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在具体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我国各地采用的计算方法为“最低生活消费实算法”。



11、熟练应用:申领和审批“低保”家庭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原则和程序。

答:《条例》就两类不同情况的人员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政策:(1)“三无”的城市居民,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2)尚有一定收人的城市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我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具体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政策,负责行政管理。

第五篇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治

第十六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即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以及机关内部事务的活动。在实践中,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构可以是分立体系也可以是合并体系。

2、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处罚规则、程序要求和法律责任等法律要件。(领会)

答:《条例》的基本原则(一)保护劳动者权益(二)合法原则具体要求:(1)监察执法主体及权限必须符合条例规定;(2)实施监察必须正确适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3)监察执法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三)公开原则其本质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的保护.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具体表现形式。(四)公正原则坚持公正原则主要体现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履行职责时,不仅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还要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五)高效、便民原则主要是在监察执法活动中创造条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3、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和职能。(领会)

答: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三大职能:

依法收缴社会保险费。

安全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并使其保值增值。

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4、劳动保障监察、劳动行政复议、劳动行政诉讼、社会保障行政监督检查等有关法律规定。(领会)

答:(关键词)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即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的专门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对各类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行为和后果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制度。劳动行政复议劳动行政复议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劳动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劳动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劳动行政复议的主要特点:(1)发生在劳动行政机关内部;(2)上级复议下级的行政决定;(3)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七章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法



1法律意义上的争议即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争议有如下主要法律特征:(1)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纠纷;(2)基于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3)围绕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解除和终止而发生。劳动争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根据主体性质可分为个体争议和集体争议;根据争议内容可分为劳动报酬争议、辞退争议、工伤争议等。个体争议即个体雇员与雇主之间基于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主要是工资、辞退争议等。集体争议即集体雇员(工会)与雇主或雇主协会之间基于集体协议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可能卷集体工业行为,其主要方式之一是罢工。国家基本保障争议即国家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受益人之间的争议,主要是征缴社会保障费和待遇支付方面的争议。企业补充保障争议即雇主或雇主委托的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受益人之间的争议,主要是缴费、转移和待遇支付方面的争议。

2、诉的定义、法律特征和种类。(识记)

答:诉权即公民的诉讼权利。诉即权利义务当事人向法院等具有公断权的机构提出的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诉由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三个要素组成。(2)诉的当事人是与诉讼标的具有利害关系的人。(3)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4)诉讼理由是指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诉的种类由于诉的目的和内容不同,诉包括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社会保障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异同比较社会保障争议与劳动争议不同。前者发生在社会保障关系领域内,涉及养老、医疗、失业等事项;后者发生在就业领域,涉及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伤等事项。社会保障争议与劳动争议有共同点。二者都涉及企业责任和职工利益问题,在内容上可能又交叉。

4、保护公民诉讼权的社会意义。(领会)



5、中国劳动争议的定义、法律渊源、适用范围、参加人。(识记)

答:我国的劳动争议包括下列内容:(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参加人,即与劳动争议标的有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和职工。1.劳动争议处理原则劳动争议处理除遵守“当事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一般原则之外,还有特有原则,即“自愿自主、重调解、及时”的原则。2.劳动争议处理参加人劳动争议处理参加人,即与劳动争议标的有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和职工。3.多元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一个多元的“一调一裁两审判”的机制,包括企业调解、地方仲裁和法院判决“三道防线”。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主要特点是:(1)劳动争议当事人具有较充分的自由选择;(2)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之前建立了两道防线,仲裁为必经程序;(3)使企业、地方和法院相结合,共建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机制。4.诉权的使用法律赋予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选择争议处理方式的权利。



劳动争议调解,即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即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仲裁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决决定。仲裁委员会行使国家仲裁权,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劳动争议仲裁通过下列程序进行:(1)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在7日之内决定是否立案,一般情况下在60日内结案。(2)组成仲裁庭,审阅案卷、收集证据、查明事实。(3)开庭调解和裁决,在申诉人和被诉人辩论过程中当事人有提出证据和进行辩论的权利。(4)送达调解协议书或裁决书。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裁决书自送达日的第16日生效。劳动争议判决我国尚没有建立社会法庭。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由民事法庭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诉讼程序包括下列阶段:(1)起诉与受理。接到裁决书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书面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7日之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在60日内结案。(2)组成审判庭,审阅案卷、收集证据、查明事实。(3)开庭调解和裁决。(4)送达法庭调解协议书或判决书。调解协议书自送达之日生效;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到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开始生效。二审人民法院接到上诉书后按照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二审合议庭的判决结果分别是:(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驳回上诉;(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重审结果可以上诉),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一个多元的“一调一裁两审判”的机制,包括企业调解、地方仲裁和法院判决“三道防线”。集体劳动争议即团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团体劳动争议即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劳动纠纷。集体合同争议即因订立或者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



我国社会保险争议包括:(1)用人单位与职工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它规定,缴费单位的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0、社会保障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程序规定。(领会)

答: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包括以下程序:(1)复查;(2)行政复议;(3)劳动仲裁;(4)行政诉讼。(一)复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口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二)行政复议社会保险争议行政复议,即指社会保险缴费人(法人、公民)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行政复议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有错必纠,保险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社会保险争议行政复议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不调解、不开庭、被申请人负主要举证责任和只审查具体处罚合法性的原则。社会保险争议行政复议程序包括下列阶段:(1)申请与受理,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机构在5日内进行审查,30日内作出处理。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复议期满15日内,公民和法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复议机构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复议申请。(3)处理结果。(三)劳动仲裁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社会保险争议,即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四)行政诉讼社会保险争议行政诉讼,即指社会保险缴费人(法人、公民)对复议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的起诉和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险争议的审理。行政复议是必经程序,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社会保险争议行政诉讼程序遵守司法工作的一般原则,即“独立审判,当事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审理,两审终局和回避”。社会保险争议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是:(1)诉讼期间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2)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3)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4)不适用调解和反诉。社会保险争议行政诉讼依下列程序进行:(1)起诉与受理,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7日内立案受理。行政审判庭裁决不予受理的,公民和法人可以在10日内提起上诉。(2)审理与判决。(3)送达判决书。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到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开始生效。二审合议庭在60天内作出终审判决。二审合议庭的判决结果分别是:驳回上诉、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改判。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31.简要回答集体劳动关系的含义及其法律基石。集体劳动关系,是雇员组织(如工会)和雇主或者雇主组织(雇主协会)之间的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石公民结社自由权利是建立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础。32.简要回答集体协议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1.时间效力集体协议生效和终止的时间,即该协议存在的期限。关于集体协议生效的时间有两种做法,一是由当事人约定。二是在当事人约定的基础上。2.空间效力空间效力,即集体协议适用的地域。在欧盟处理国际劳动关系的法律手段(社会政策与法律)有两类:一是合作性立法;二是指令性立法。3.人的效力人的效力,即集体协议适用于人的范围,涉及不同身份、不同职业的雇员,涉及不同类型的协议,也涉及不同的行业33.简要回答劳动合同履行应遵循的原则及其含义。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它发生在企业生产过程中,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生产计划的实施和企业民主管理交织在一起。法律要求劳动合同的履行遵循下列原则:(1)亲自履行。(2)完全履行。34.根据我国《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35.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J(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人的规定比例的。(本大题分)

36.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如下层次:宪法、基本法、单行法、条例、行政规章、各类地方法(包括省和直辖市立法、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立法、少数民族地区立法等)、国际公约和协议、相关法律法规。(一)宪法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原则具体内容如下:(1)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2)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3)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4)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由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5)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8)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10)实行男女同工同酬。(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社会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二)基本法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是国家基本法,其细化了宪法提出的主要劳动法原则。(三)单行法单行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劳动法》就特定劳动领域和问题制定的法律,如《矿山安全法》。(四)行政条例条例是国务院根据国家法律制定的实施细则。(五)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国务院行政条例制定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六)地方法律法规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主体包括地方人大和政府,白治区人大和政府,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人大和政府;地方法律法规包括地方人大颁布的条例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办法。(七)国际公约和协议中国已经批准了23部国际劳工公约(八)相关法律法规有大量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相关的法律法规。

31.促进就业的基本原则在失业保险立法中是如何体现出来的?P289

从20世纪末期开始,失业保险基金30%以上用于就业促进,包括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劳动法不同于民法和其他法律的主要特征如下:(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社会关系。(2)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有偿的、具有职业性的劳动。(3)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工具具有不完善和潜在性特点,因此变更和解除环节相对活跃。公正裁员由三个法律要素和诉讼保护构成。三个法律要素即正当理由、合法程序和合理补偿。(1)正当理由裁员。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正当理由包括两个方面:需要裁员的经济原因和具体理由;被裁员工的劳动能力和素质缺陷。(2)合法程序裁员。公正裁员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即提前通知与协商。(3)合理裁员补偿。被裁的员工有权得到适当经济补偿,即裁员补偿。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满12个月;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薪酬给付是保障员工劳动报酬权利的第二个环节。工资给付必须坚持如下原则:(1)平等给付。(2)紧急支付。(3)当期工资支付保障。(4)直接支付。(5)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6)延期支付。(7)特别支付。(8)税/费处理。延期支付的法律特征如下:(1)雇主在当期仅作出支付承诺,没有实际支付,对员工来说仅是一种既定受益权。(2)接受承诺的员工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员工首先得到的既定权益需要法律保护,一是对可约定条件加以限制;二是保证延期支付得以兑现。对国有企业的“下岗”人员提供三三制补贴是一种短期安排。31.什么是职业伤害?它具有哪些特点?P293

指因职业原因导致的健康损失和经济损失,包括因突发性生产事故导致的工伤和因工作环境原因侵害个人健康的造成的职业病。特点:1职业伤害是大工业的产物2,职业伤害包括个体伤害和集体伤害,日常伤害和意外伤害多种形式。3,职业伤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健康。包括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

32.劳动关系有哪些特征?P49

劳动关系是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下列特征:(1)经济性,即以劳动力的让渡使用和经济补偿(就业)为目的。(2)平等性。(3)依附性。(4)合法性。(5)契约性。(6)有偿性。(7)职业性。(8)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交叉性。(9)对立统一性。(一)公民权利保障(二)国家责任和政府角色(三)社会伙伴参与(四)公平与效率结合(五)建立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六)国际协调发展(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一)定义的基本原则工资集体协商坚持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的基本原则。(二)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工资协议的期限;(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5)工资支付办法;(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1)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2)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3)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4)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5)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6)国有资产保值增值;(7)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8)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三)工资协议的法律效力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31.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确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发生违约事实;(2)违约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3)具有损害事实;(4)违约事实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2.简述集体协议与劳动合同的不同之处。

集体协议与劳动合同不同:(1)主体不同。集体协议的主体是工会(或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2)内容不同。集体协议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而劳动合同的内容多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3)效力不同。集体协议适用于全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集体协议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有规范作用;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协议的约定。(4)产生的时间不同。集体协议产生于劳动关系运行过程,它不依单个劳动者参加劳动为前提;而劳动合同产生于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参加劳动前,是以劳动者就业为前提,是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33.中国三方协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三方协商的基本原则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中应遵守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2)平等原则。(3)合作原则。(4)利益兼顾原则。(5)维护稳定的原则。34.女职工特殊保护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禁止女职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2)女职工生理机能变化期的特殊保护;(3)对女职工特殊保护设施的规定。36.试述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责任的概念、类型及构成要素。





31.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法定条款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岗位、任务和考核(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32.简述集体协议的定义和特征。

集体协议,又称团体协约等,指工会或雇员代表与雇主或雇主组织之间依法签订的以协调劳动关系和改善工作与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协议。集体协议是集体谈判/协商的有效结果,具有如下特征:(1)集体协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延伸;(2)集体协议不同于个体劳动合同,它不产生具体的劳动关系。33.简述三方协商机制的定义和特征。

三方协商即政府、雇主和雇员组织三方代表,根据一定议事规则和程序,通过特定形式进行对话和协商,互相影响和互相制约,共同参与决定的制度,也称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该制度具有如下特征:(1)参与主体具有三方性;(2)三方主体各自独立,法律地位平等;(3)协商内容是社会政策和劳动权益问题;(4)协商宗旨为促进三方合作,以协调劳动关系,发展国家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3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最低就业年龄规定2,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工作岗位3,未成年工体检制度4,使用未成年工登记制度

35.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对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有何限制?

确定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1,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2,最该支付限额关注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五、论述题(本大题12分)

36.试述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并举例说明。

1.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即特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形式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律关系变更即改变原当事人之间既定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即在原法律关系主体不改变的条件下对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修改和补充。劳动法律关系消灭是指现存劳动法律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劳动法律关系解除是提前终止劳动法律关系的行为,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或在法定条件出现后由单方提出提前消灭该劳动法律关系。2.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依据一定的事实。31.简述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构成。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由三部分构成:主体、内容和客体。1.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包括:(1)保障人。(2)参保人。(3)受益人。(4)社会保障基金的受托人。.简述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的定义和主要内容。

劳动安全与卫生法即规范工作地安全与卫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安全与卫生法包括如下内容:(1)劳动安全技术规程;(2)劳动卫生规程;(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简述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和形式。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2.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简述集体协商的定义和主要内容。

集体谈判/协商,即雇员组织和雇主以平等地位,就与雇员利益相关的劳动关系问题进行对话,以期达成协议的行为。(二)集体谈判/协商的内容集体谈判/协商的主要内容:(1)规定劳动条件;(2)确立员工权益;(3)协调雇主或雇主组织同一个或数个雇员组织之间的关系。.论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用人单位权利用人单位有权提出岗位要求和考核标准,规定适用期,制定薪酬计划,实施生产经营和人力资源的管理,向员工提供必要的信息,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员工董事制度等。1.用人单位义务(1)用人单位有提供工作岗位的义务,有按照薪酬计划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2)提供劳动保护的义务。(3)保障权利义务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包括如下类型:1.赔偿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1)劳动保护法的主体是在工作地的劳动者;(2)劳动保护法的内容是工作地的安全设施、卫生规则和管理制度;(3)劳动保护法的客体是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以及良好的工作秩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指由政府制定的,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民基本生活标准。最低牛活保障标准的法律特征:(1)坚持“公民有权分享社会进步成果”和“与物价挂钩”的基本原则;(2)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作相应调整的变量;(3)由政府依法制定的,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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