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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

 龙姐大丽 2013-01-04
  1.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盘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勤务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发现、控制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采取的盘问、检查等行为。


    第三条  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始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因情施策,确保安全。


    第四条  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告知:“我是×××(单位)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检查,请你配合。”经盘查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民警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说“谢谢你的合作”,礼貌让其离去。


    第五条  盘查一般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并明确警戒和盘查任务分工。


    第六条  民警应当选择光线较好、场地开阔、有依托或者容易得到支援的场地或者道路等作为盘查地点,盘查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被盘查人的身份、体貌、衣着、行为、携带物品等可疑之处,随时做好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


    第七条   盘查可疑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被盘查人保持适当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阔场地;


    (二)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先将其控制并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问;


    (三)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其他人员负责警戒,防止被盘查人或者同伙的袭击。


    第八条  盘查多名可疑人员时,民警应当责令所有被盘查人背对开阔场地,并在实施控制后,分别进行盘查。当盘查警力不足以有效控制被盘查人时,应当维持控制状态,立即报告,请示支援。


    第九条  查验身份时,应当先查验身份证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证件防伪暗记和标识,判定证件的真伪;


    (二)查验证件内容,进行人、证对照;


    (三)注意被盘查人的反应,视具体情况让持证人自述证件内容,边问边查;


    (四)通过身份证识别仪器或者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核对。


    第十条  对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嫌疑不能排除的,应当先对被盘查人依法进行人身检查,并进一步检查其携带物品。


    第十一条  对可疑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效控制被检查的嫌疑对象,在警戒人员的掩护下对其进行检查,防止自身受到攻击和伤害;


    (二)对女性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可能危及检查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三)对拒绝接受检查的,民警可依法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四)对可能携带凶器、武器或者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检查时,应当先检查其有无凶器、武器和爆炸物品,如有,则应当当场予以扣押,必要时,可以先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然后进行检查;


    (五)责令被检查人伸开双臂高举过头,面向墙、车等,扶墙或者扶车站立,双脚分开尽量后移,民警站于其身后并将一只脚置于其双脚中间,迅速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向下对衣领及身体各部位进行检查,特别注意腋下、腰部、裆部及双腿内侧等可能藏匿凶器或者武器的部位;


    (六)当盘查对象对异常举动时,民警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命令其停止动作并做好自身防范,可以依法视情使用警棍、催泪喷雾器及武器等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  经盘查能确认是逃犯、通缉犯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民警应当立即使用约束性警械将其控制,移交办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原羁押机关。


    第十三条  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不得让其自行翻拿;


    (二)由一名民警负责检查物品,其他民警负责监控被检查人;


    (三)开启箱包时应当先仔细观察,注意避免接触有毒、爆炸、腐蚀、放射等危险物品;


    (四)按照自上而下顺序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


    (五)对有声、有味的物品,应当谨慎拿取;


    (六)发现毒害性、爆炸性、腐蚀性、放射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时,应当立即组织疏散现场人员,设置隔离带,封锁现场,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排除;


    (七)对于需没收或者扣押的各类违禁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及时上交有关部门;


    (八)避免损坏或者遗失财物。


    第十四条  对可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行进中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时,应当手持停车标志牌或者放置停车标志,在被检查车辆前方向其作出明确的停车示意;


    (二)责令驾驶员将车辆熄火,拉紧手制动,将双手放在方向盘上,确认安全后拉开车门责令其下车,必要时应当暂时收存车钥匙;


    (三)对人员进行检查并予以控制;


    (四)查验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车辆牌照,条件允许情况下,通过公安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比对;


    (五)观察车辆外观、锁具和内部装置;


    (六)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


    (七)如驾驶员拒检逃逸,应当立即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执行设卡检查任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方案,周密部署,方案应当包括任务目标、卡点布局、指挥关系、协作机制和警力、装备、通信、后勤保障措施,以及处置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二)设置卡点应当选择视野开阔、便于拦截检查和展开警力的地点,并尽量避开人群、居民稠密区、密林区、易燃易爆和剧毒化学物品仓库等复杂地段和场所;


    (三)检查卡点应当根据任务需要配置警力,每个卡点一般不得少于4人,民警之间应当明确拦截、警戒和盘查等任务分工;


    (四)执行重要设卡堵截任务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卡点前方设置阻车路障,并在前方适当距离内设置隐蔽观察哨位,以便提前发现目标,及时通知卡点准备拦截;


    (五)民警拦截车辆时,应当在卡点前方设置明显停车示意标志或者由执行拦截任务的民警手持停车示意牌示意停车,其他民警负责警戒和盘查;被检查人如驾车闯卡,民警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迫其停车,或者追击、拦截,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请求支援;


    (六)对被拦截车辆进行检查时,执行盘查任务的民警应当从车辆的驾驶员一侧接近车辆,迅速控制驾驶员和车内其他人员;执行警戒任务的民警应当占据有利位置,从各个角度密切监视车内人员,车上人员应当逐一下车接受盘查。


    第十六条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警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第十七条  执行盘查任务的民警应当携带单警装备,每个盘查组应当携带手持电台及手持身份证识别仪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为盘查民警配备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设备。民警执行设卡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防弹背心、戴防弹头盔;夜间视情穿着反光背心。


    盘查民警驾驶车辆上应当配备轻型冲锋枪、防弹衣、反光背心、防弹头盔、防毒面具、车载电台、停车示意牌、救生器材、急救药箱、搜索灯、强光手电、阻车路障、警戒带等设备。


    盘查卡点应当配置机动车辆、通讯工具、阻车路障、强光手电、警戒带、停车示意牌等装备器材,并视勤务需要配置防弹盾牌。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民警的执法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民警执勤盘查的能力和水平,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执勤盘查工作规范、高效。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民警执勤的保障工作,切实维护民警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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