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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法官的办案心得

 竹影清风JYF 2013-01-06

老法官的办案心得

2012-9-10 11:42 来源:法律教育网  【 】【我要纠错

  诉讼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所以,判断证据、适用证据规则是法官的看家本领。在初接触案件的过程中,常常会在听原告的请求及被告的答辩时陷入困惑——“谁在说谎”“应该保护谁”?在处理一些案件后,逐渐发现只要抓住证据这个关键就能抓住案件的实质。如,一起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双方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名下有两处房产,遂诉至法院,请求分割。男方抗辩称房产登记的身份证不是其身份证,而是与其同名同姓的远房亲戚的身份证,该亲戚亦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均围绕这个身份证到底是谁的进行举证和激辩。后经调查,发现购房合同和权属登记申请均是男方持该身份证办理。如何处理这个案件,是从身份证是谁的入手吗?这个思路总觉不够清晰,说理也不能充分。后来想到证据规则中关于证明力的判断原则,即一般情况下,书证的证明力要大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从这个角度分析这个案件就觉得迎刃而解了。

  前段时间,高级白领姜岩自杀事件引发了公众对第三者问题的讨论,并对婚姻审判中因第三者介入破坏婚姻的无过错方保护不力的问题进行了评价。婚姻案件中,要证明对方有第三者并构成婚姻法确定的过错标准的确难度较大。很多婚姻案件,法官虽然形成了内心确认,但按照我国的审判模式是不能作出这样的判决的。这种情况下,法官应该怎么办?是机械的适用法律?还是技术性、职业化地彰显正义呢?这里有两个层面的问题要回答。首先是大家比较公认的法官应该彰显正义。第二个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有没有能力彰显正义。我认为法官除应有正确的价值观及道德取向外,还要勇于彰显正义。当然这种彰显不是单凭一腔热情,而是要学会运用自由裁量的空间以及充分利用调解手段。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欠了钱不给反而指责债权人过了诉讼时效,实在是不知廉耻。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不是给赖帐的人找保护伞。法律对社会有很强的指导功能,即便是一个案件的处理过程和判决结果都会对当事人的行为起到指导和规范的作用。因此,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尤其是对一些一方因证据问题不能保护自己权益,而另一方明显属于不道德的案件,要在处理时体现出你的正义感。如,一个修车个体户讨要修车费的案件。原告是外地文盲,在京打工,自己刚东借西借弄了个小修车铺。被告原是的车队的头儿,他手下的司机在原告处修车,每次修车只在原告的本上签个名。要从证据上讲,原告难胜诉。但是这个案件要直接判原告败诉又于理不符。原告很穷,也没有文化,只觉得自己被骗了,一心想着要是输了就与被告同归于尽。而从被告的表现中,我也发现他虽然经咨询知道原告没证据,但是也不敢确认法官会不会确认这些司机的签名,同时,内心也有些心虚,这就是自然法理论中谈到的自然公理起的作用。我抓住他的这些心理做工作,最后促成双方调解。

  民事案件中这样的情况不少。对普通老百姓来讲,专业的证据意识都没有树立,不少当事人对诉讼技巧和证据作用尚处于懵懂阶段。这种情况下,法官应该多做些案外的工作,尽可能的让自然法的正义得到体现。同时宣讲法律,提醒一方当事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逐渐减少因证据问题丧失法律保护的情况。

  民事案件可以类型化,可分为婚姻案件、相邻关系案件、侵权案件、析产继承案件、合同案件等。每一种类型的案件,法官要查明的事实基本上可以归纳出几点,根据这几点就可以做出法律判断。如,如果能把同类型案件的事实特征总结出来,形成统一的庭审提纲,法官在审理同类型案件时,这些庭审问题是必须要核实的,就可以避免重复开庭,并且提高庭审的质量,使法官在初次庭审中就能归纳出双方的争议焦点。因此,审理方法的类型化是提高效率的一个好方法。这种审理方法的类型化可以具体体现在庭审提纲类型化、办案程序类型化、法律适用类型化。在这几种类型化的工作中,庭审提纲类型化和办案程序的类型化是基础工作,相对也比较容易。比较难的是法律适用类型化的工作,需要做好大量的实证调研和法律论证工作。这项工作虽然难,但是意义很大。对初任法官来讲,是很好的学习教材,对老法官来讲,则是保证案件质量的法宝。因此,审理方法类型化的工作很有必要,需要在实践中留心收集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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