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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慢性病的病种及报销措施

 军休强军路 2013-01-06

为了减轻重慢病患者门诊医疗费负担,保障市本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三门峡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对重症慢性病患者施行定点就医管理的通知》精神,湖滨区医保中心根据统筹承受能力,将以下十四类列为重症慢性病:

一、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二、             异体脏器移植;

三、             恶性肿瘤;

四、             重症糖尿病;

五、             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

六、             阻塞性肺气肿;

七、             结核病;

八、             再生障碍性贫血;

九、             慢性肝炎、肝硬化;

十、             II度以上心衰;

十一、  II期以上高血压;

十二、  精神病;

十三、  胶原类疾病;

十四、  股骨头坏死;

参保人员患有上述病种,可申请办理填写《重症慢性病鉴定申请表》,由用人单位汇总上报至湖滨区医保中心窗口。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重症慢性病的参保人员依据《三门峡市市本级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鉴定标准》进行鉴定。鉴定每年四月份进行一次。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异体器官移植、恶性肿瘤患者可及时办理。经鉴定认可患有重症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由湖滨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在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上加盖患病病种印鉴,有效期三年。期满需延长治疗的重新申报复核。重慢病就医必须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转外诊疗。异地安置及长期驻外人员需在本人选择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重症慢性病患者统筹基金报销范围仅限于鉴定认可的疾病及并发症的诊治。一个报销年度内的重症慢性病门诊诊疗费用按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标准由统筹基金报销,设一次起付线。本年度报销住院费用已扣起付线标准的,报销重慢病费用起伏标准减半;本年度报销重慢病费用已扣起伏标准的,报销住院费用起付减半。转外诊疗费用报销比例降低10%。经批准异地安置就诊的患者,不降低报销比例。重慢病患者门诊诊疗费用超过报销年度一年,仍不申请报销的,视为自动放弃报销权利。

一般的重慢病患者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再由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代为办理报销手续。对透析患者可实行记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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