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已于1991年7月4日经第七次部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 第二条 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 第四条 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例: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 第五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 具体资格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 第六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设立的房屋拆迁单位,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 第七条 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资格审 房屋拆迁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原批准发 第八条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委托合同 第九条 房屋拆迁单位跨城市接受委托拆迁的,须持原批准发给《资 第十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于取得《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实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自行拆迁的单位实施本单位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前,应当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的单位应当建立拆迁档案和拆迁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进行业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单位必须信守合同,依法从事拆迁活动。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 (一)无证承担委托拆迁的; (二)未经核准自行拆迁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 (四)擅自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任务的; (五)未经批准跨越城市承担委托拆迁的。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房屋拆迁单位或者责任人应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根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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