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二、其他事项
(一)矿山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证和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进行监督和整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进行监督和整治;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进行监督和整治。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信息化、效能建设、安全保卫、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局机关国有资产和行政事务等。 (二)执法处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政策和法规;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政策法规的咨询和宣传;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拟订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组织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全市国土资源执法工作;承担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三)规划耕保处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县(市)区国土资源有关规划;参与城市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审核;承担基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管理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办理需省、市政府批准的国有荒山、荒地开发的立项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四)财务处 编制本部门预、决算和各项经费使用计划;负责国土资源有关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国土资源管理各项行政事业性经费、代征专项税费的收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和直属单位(二级核算单位)经费运行审计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五)农用地转用征用处 指导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工作;承办省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全市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征用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工作;跟踪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组织发布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各类信息;组织、指导征地听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研究制定征地补偿标准,跟踪落实征地补偿费发放;承担农村村民住宅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 (六)地籍管理处 承担全市城乡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及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工作;提供全市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负责规范全市土地权属管理(不含林木林地、海域权属管理);负责全市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负责城乡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七)土地利用管理处 负责土地市场管理工作;承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和政府收购储备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负责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审查工作,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建设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负责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估及公布,负责土地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组织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后管理和验收;指导、监督县、乡(镇)村土地利用管理工作;负责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矿产开发管理处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依法负责采矿审核、审批登记发证;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管理采矿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调处较大采矿权属争议、纠纷;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和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工作;负责全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 (九)地质环境处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起草并组织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导全市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负责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全市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协助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地质勘查资质和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审查探矿权设置有关要件,配合调处探矿权属争议、纠纷。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十)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承担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相关工作;按规定承担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班子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系统外事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系统科技工作。
本规定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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