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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形盘点

 4050szl 2013-01-11

一、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情况有哪些呢?本文为您解析

  1、判决不准离婚的根本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这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最根本的理由。在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过程中,法官会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

  2、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

  这是现实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遇到最多的一种情形。很多当事人甚至律师在书写起诉状时为了简洁,三言两语,笼统的一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无法共同生活”,没有或者无法提供证据,也没有说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及现状。

  3、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亦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

  与第二种情形相比,这种情形下,当事人起诉时以及庭审中所作的工作是完备的,但是,没有法定离婚理由,又没有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4、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

  出现这种情形,完全是由于原告自己态度的转变造出的后果。因为,很多当事人在开庭的时候变得犹豫不决,这种由于正好是法官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依据。

  5、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

  这是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措施。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军人配偶很难离婚;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现实中,军人配偶单独提出离婚,几乎不可能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6、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女方在怀孕期内、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这里的例外规定很模糊,现实中,很少有立案庭的法官会考虑。

  7、大多数初次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司法实践中,原告一方初次提出离婚,多数情形下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除非具备法定离婚理由或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些时候,虽然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法官为了省事,依然判决不准离婚。

  二、上面讲述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形,下面将阐述应对策略:

  1、判决生效后6个月再次诉讼

  2、这是最普通的一种做法,这种做法往往能够达到预期的结果。但是,也可能存在例外。

  三、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发现婚姻无效情形的救济

  基层法庭受理的案件大部分是离婚案件,其中有些案件其实是婚姻无效案件,但是因为当事人法律知识淡薄,在立案和一审审理过程中都没有提及婚姻无效情形,致使法院无法审查婚姻关系的效力瑕疵,从而按照离婚案件作出判决。如果一旦出现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意识到婚姻无效情形,当事人应通过什么途径予以救济呢?是上诉、申请再审还是另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笔者就这三种途径谈谈自己的看法:

  1、对一审作出的不准离婚的判决提起上诉

  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是对第一审裁判的程序、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的审查。当事人在一审时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而不知道自己的婚姻是无效的,所以也未提供婚姻无效相关的证据。在二审时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婚姻是无效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该证据属实并合法有效,势必会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故该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2、对已生效的不准离婚判决申请再审

  如果不准离婚的判决已生效后,当事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的规定向法院提供婚姻无效情形的证据并申请再审,法院应当再审,经查婚姻无效情形属实,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改判。同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原审裁判并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3、另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法院依法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说明法院已经认定了婚姻关系的效力。如果法院另行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且作出了婚姻无效的判决,就势必存在两个生效的但内容截然矛盾的裁判,从而导致法院生效裁判的混乱。虽然法院另行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从司法实务上来看,这种做法还是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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