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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社会文明程度的三种“良心”职业

 指间飞歌 2013-01-12
考量社会文明程度的三种“良心”职业

 

“住手!都住手!”这是针对11月29日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生康红千被病人手持利斧砍死事件,王东清发出的呼吁。王东清的儿子是今年3月23日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患者李梦南刺死的实习医生王浩。参照国外的医疗环境,似乎并不多见此类因医患关系所导致的恶性案件。

按说医生、律师、教师代表的是“救死扶伤”“公平正义”“灵魂工程师”,但在多数国人心目中,国内的医生就是拿着高薪的“江湖郎中”、律师就是有执照的“公权力爪牙”、教师就更是披着“园丁”的利益熏心商人。在国外的各类影视剧中,通常能见到的是“医生”、“律师”、“教师”的高地位和尊严。但反观国内,这类职业却成了高危的代言。

在一个没有敬畏和信仰的社会,信任就会成为稀缺品。不可否认,在每个职业中都有一些被猪油蒙住良心的人,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诉诸暴力去伤害或者夺取别人的生命。各类伤害事件多半源于施暴者的绝望,这种绝望是希望破灭后的情绪宣泄。而作为直接的导致这种绝望的“幕后”因素在事发后失踪时,被动执行的个体就成为施暴的对象。如此恶性循环,伤害的不是个体,而是整个社会的长远发展。

在一个文明的国家,医生是社会公众福利健康的守护者、律师是公民人格尊严和权益的代言人、教师是文明传承和希望维系的解惑者,这三者分别构成了社会的主体(身体)、客体(权益)、精神(文化)的坚强基石。生而平等,但自然或者社会的因素会导致肌体受伤这就需要医疗体制去弥补;社会化的过程中的个体价值实现须有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进行规范,非专业的个体需要律师作为自己权益的呵护神;教师承担的则是教化的责任,不学无术导致的结果就是集体精神的沦丧。一个社会对待这三种职业的态度决定了这个社会的文明的程度。在一个视“弑医”为正常行为的社会,丢失的是对自“身”伤害后维护的希望;在一个视律师为“累赘”的社会,权利的笼子必然是没有关牢;在一个视教师为商人的社会,培养不是文明人是“有文化的流氓”。

制度再好不去遵守也会沦落为权贵谋取私利的工具,当同为底层的“贫民”同室操戈时,其伤害的不是彼此,而是社会文明的基础。医生只是一个职业,其负担不了改变整个医疗制度的责任,力所能及的去救治换来的却是施暴者的恶语相向,可多数的人原本就是为生存而谋取生活的普通人;律师、教师又何其不是呢?当社会一边倒的去指责医生的“残酷无情”、律师的“缺言少语”、教师的“道德低下”时,这其实只是我们强加给他们的群体诉求,他们原本就无法承担。如果需要去承担责任,每个个体想必都是逃脱不了的。卑微下的附和、无知下的纵容,这些原本就是我们自己的写照。

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当作恶者将此种伤痛加于无辜者之身,纵使值得同情,也依然改变不了作恶者的属性;当无知者将恶言冷语加于“文明”“良心”之上,纵使本属无意,也依然改变不了从恶者的本性。(文/大河人)

律师的尊严就是法治的尊严。

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

伤害的不是医生,而是彼此的信任,社会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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