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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神禾塬 2013-01-13
村委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读者孔某问:今年3月份,我与邻居祁某发生纠纷,打斗中我将祁某的右手打折。后在村委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由我赔偿祁某500元。事后,祁某共花去治疗费1000元。他认为我赔偿的500元仅是实际医药费的一半,该调解协议显失公平,不具有法律效力,还说不赔偿1000元就到法院告我。请问,村委会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李大刚解答: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予以明确。该《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该《规定》第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一)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祁某与你经村委会调解达成的协议,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属于有效的民事合同,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该调解协议,即你有履行支付500元赔偿费的义务,祁某有按照约定收取这笔赔偿费的权利。

    如果祁某主张该调解协议无效,就必须举证证明该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显然,你与祁某在村委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对自己合法权益的自主处分,并无上述导致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祁某即使起诉,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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