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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把“集体研究”当作渎职的遮羞布

 指间飞歌 2013-01-14
别再把“集体研究”当作渎职的遮羞布

2013-01-14 00: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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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晏扬 

领导授意、指使、强令下属违法履职或不履职,以渎职罪追究法律责任;对“集体研究”实施的渎职犯罪,相关负责人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执行人员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将作为是否追究刑责以及量刑的依据……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从严惩处渎职犯罪。该司法解释于1月9日起施行。

两高的这个司法解释亮点多多,且择其中的两点来说。

一,现实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现象屡见不鲜,但有些渎职者逃脱了法律制裁。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是刑法中的相关规定较为模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97条),而何为“重大损失”,为何“情节特别严重”,并无明确标准,于是一些地方对于渎职犯罪,重罪按轻罪处理,轻罪按无罪处理。

鉴于此,两高司法解释规定,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轻伤9人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均属于“重大损失”,渎职者须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就明确划定了刑罚红线,不给一些地方“自由裁量”的空间,相当于加大了对渎职犯罪的惩罚力度。

二,现实中,“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成了滥用职权的遮羞布,也成了逃脱责任追究的挡箭牌。比如,赵作海冤案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而当年决定给赵作海定罪,正是河南商丘市政法委召集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的结果。11年后此案因“死者复活”得以昭雪,但当年“集体”制造冤案的人毫发无损,最后只处理几个刑讯逼供的警员了事。再比如,吉林省原煤炭工业局经集体研究决定,由局领导带队,在3年时间内分批组织51名干部公款出国旅游,一个批次的花费就达百万元。丑事被央视曝光后,相关责任人受到的仅仅是警告、记过处分,而没有承担法律责任。

至于由于集体决策错误而在经济发展、工程建设等方面造成重大损失,由于集体玩忽职守给民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害,这种事情更是不胜枚举。比如,全国各地有那么多烂尾形象工程,有人因此而坐牢吗?再比如,河南兰考县火灾造成7名儿童死亡、光山县20多名学生被歹徒砍伤,这些事故均与当地政府部门不作为有关,但哪个官员会为此承担刑责呢?

集体滥用职权,集体玩忽职守,其最大问题是看似集体负责、集体担责,其实找不到具体人来负责、担责,在“集体”名义的庇护下,一些官员乱作为、不作为的胆子越来越大。鉴于此,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要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与此相对应,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则可视情节决定是否追究刑责。这样一来,“丢卒保车”的招数不大好使了,轻飘飘一句“负领导责任”难以搪塞过去了。

无论是明确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刑罚红线,还是撤除“集体研究”这道挡箭牌,目的在于促使每一个官员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既不可乱作为也不可不作为。当然,好规定关键在于落实,在司法独立常受权力干扰的背景下,两高司法解释能否得以切实执行,还取决于上级监管和民众监督的力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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