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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财务决算和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福利费篇

 plmok999 2013-01-16

2012年财务决算和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福利费篇

毒砂


  一、职工福利费的定义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职工薪酬包括: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6)非货币性福利;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06]3号))
  (3)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4)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


  二、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a)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
  凡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病人的往返车、船费(不包括旅馆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可参照旅差费的规定,在原单位旅差费项下报销。
  (摘自《国务院批转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享受公费医疗的国家工作人员到外地就医路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64]国卫字198号))
  解释:根据[64]国卫字198号文件规定,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主要是指往返交通费(不包括旅馆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该费用过去在差旅费列支,根据现在规定则应计入福利费了。(这部分内容仅供参考)
  (b)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俗称"半费医疗"):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政务院1951年2月26日政秘字134号命令)第十三条戊款规定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二分之一,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根据这一条规定,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论与职工同居或不同居,住在城市或农村,凡患病时能够到上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时,即可享受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戊款规定的医疗待遇。患病时,未在上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者,其所需诊治医药等费用原则上应由本人自理。本人负担确有困难,影响其不能维持生活者,可以做为生活困难,由基层给予适当补助。
  至于因工作需要被调动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在原单位已享受规定的医疗待遇,在职工调动后,因当地宿舍条件限制不能随同职工前往。家属患病在当地公立医院医疗,所需医药费用应由职工所在单位行政,在医药卫生补助费中,按规定给予报销。
  对精减城镇人口动员回农村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回到农村后,如仍符合供养条件,患病时能够到上述指定的医疗机构医疗时,可继续享受规定的医疗待遇。如不能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医疗时,其医药费用,原则上也应由本人自理,本人负担确有困难时,企业可由困难补助项下给予适当补助。
  (摘自《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关于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医疗待遇的意见》1963年6月5日)
  (c)职工疗养费用:包括职工经批准到疗养所疗养的往返路费,属于因工负伤的,全部由企业报销;属于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五十公里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五十公里以外的,原则上由企业补助二分之一。职工在疗养所疗养期间的伙食费,可由企业适当给予补助,最多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二分之一,如因身体衰弱或经济确实困难负担不起伙食费的,可酌量提高其补助费,但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三分之二。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疗养费用开支的复函》([82]财企字100号))
  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和床位费由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的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列支;活动费、公杂费由组织活动的工会负担。
  (摘自《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少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短期休养活动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工发财字[1982]100号))
  (d)供暖费补贴:也称为"冬季取暖补贴",国家劳动总局总新字[1979]176号文件中规定的冬季取暖补贴是指北方高寒地区职工宿舍的取暖补贴。不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房屋取暖的费用。具体扣除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各地对发放"冬季取暖补贴"都有不同的规定,注意按当地政府的报销范围执行。
  (e)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高温补贴,企业为员工下发的降暑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注意区别职工防暑降温费和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物品的区别。《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劳总护字[1980]65号)规定,"暑期对在高温、露天作业的人员供应清凉饮料,是为了保护这些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防止中暑的一种辅助措施,一般是由有关单位配制,供应一定量的含盐饮料,集体供应,共同饮用,不折发现金和实物。它不是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因此,企业夏天支付的清凉饮料费用不属于职工防暑降温费,不属于福利费,而是劳动保护费。
  另外注意,企业发放给职工回家享用的防暑降温用品,由于不符合《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劳总护字[1980]65号)文件中"集体供应,共同饮用,不折发现金和实物"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保护费。对此类费用是否属于福利费还是工资目前也无明确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摘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2012年6月29日起执行)
  目前财政部对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的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是不一致的,财政部将其归入福利费,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其归入工资总额。
  (f)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摘自《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注释:虽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未规定该项费用的开支渠道,但是从道理上说也属于《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的"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等"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是指为适当的解决职工生活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企业给与的一次性或定期的补助。
  对于有长期困难的职工,应当定期确定补助名单和补助金额。
  一次性补助的情况:
  a,本人或者供养亲属因为患病、受伤而发生生活上的困难;
  b,遭受意外的灾害而发生生活上的困难;
  c,本人或者配偶因为生育而发生生活上的困难;
  d,由于其他原因而发生生活上的困难。
  (摘自《全国总工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办法》(1956年7月28日))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属于对离退休职工延期支付的生活、医疗等福利。
  (摘自《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执行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财办企[2010]23号))
  (5)丧葬补助费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根据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6]175号)规定,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企业用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6)抚恤费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根据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6]175号)规定,抚恤救济费是指企业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7)职工异地安家费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安家费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规定的退职条件和标准所领取的退职安家补助费。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九条"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六条"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8)独生子女费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这就是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来源,具体标准各省市自行制定,可以去查各省市的计划生育条例。
  (9)探亲假路费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摘自《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财事字[1981]113号))
  (10)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11)职工体检费(包括企业女职工妇科疾病检查费)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财工字[1997]469号))
  (12)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的其他支出。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13)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保的险种·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二)受保的人员范围。一般仅限于单位在职的干部职工,但离退休人员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赴外就医的,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伤害险。
  (三)保费的财务列支渠道。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的费用在单位的差旅费中列支。特岗人员、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应首先在单位按照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职工福利费不足的,党政机关在人员经费中列支,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摘自《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4]88号))
  (14)企业重组不涉及财企[2009]117号通知规定的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或者未发生重组的企业,其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应当作为职工福利费从当期费用中列支,不得从净资产中扣除或者预提。
  (摘自《关于中央企业重组中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84号))
  (15)企业内部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据实作为安全保护费用,并纳入企业工资计划、职工福利费管理。
  (摘自《关于企业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90号))


  三、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支出
  (1)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2)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3)企业给职工发放的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4)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5)住房公积金
  ((1)-(5)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6)洗理卫生费
  (摘自《财政部关于洗理卫生费纳入工资总额后有关财务处理的复函》(财工字[1994]409号))
  (7)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
  (摘自《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
  (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
  (摘自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答记者问)
  (9)职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摘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2012年6月29日起执行)


  四、职工福利费的开支限制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摘自《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
  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按财政部财会[2001]62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原"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
  (摘自《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5号))


  五、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制度健全。企业应当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
  (二)标准合理。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准。
  (三)管理科学。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
  (四)核算规范。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六、税法对福利费的规定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摘自《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国家公务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事业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发放给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企业负担,在企业福利费中列支,并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摘自《财政部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意见》(财教[2011]558号))
  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讲解】
  2009年财政部颁布了新的福利费财务管理的文件,值得大家学习。但是该文件存在一个问题,即未明确说明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在福利费列支,但根据文件对福利费的定义和文件中有"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属于福利费的规定,因而可以推论已经实行医疗统筹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就不在福利费列支了。而且,财政部于2007年开始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因此可以推论,《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中基本医疗保险支出在福利费列支的规定已经作废了。另外,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福利费这个文件答记者问时,也指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
  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则要注意,福利费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还要注意税法的福利费规定和财务的规定在理论上虽然是一致的,但是具体的口径有不小差异。建议对于文件未规定的福利费支出,财务处理可参照文件规定,确属福利费支出的计入福利费,但是税务处理应严格按照税务文件,未列举的不得计入福利费。


  【附录】
  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文,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摘自《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
  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摘自《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
  外商独资公司外籍员工子女教育费(学费)推定为福利费。
  企业(不分内外籍)为职工租房,相应的房屋租金可以在职工福利费列支。
  (摘自2009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缪慧频副司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
  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摘自《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
  2008年1月1日(含)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摘自《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本文件已经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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