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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价值莫估算做完鉴定再移送

 神州国土 2013-01-16
查处涉嫌非法采矿犯罪案件——
破坏价值莫估算做完鉴定再移送
  □周维标

  案情

  2012年7月,A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动态巡查时,发现张某未经批准,擅自在W镇T村非法开采页岩资源。执法人员当即下发通知,责令其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听候处理。但张某置若罔闻,仍陆续非法开采。据张某陈述和查阅销售台账证实,非法开采的页岩资源达到1900吨,并以30元/吨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共计5.7万元。其间,A市国土资源局曾多次现场制止并下发通知,责令其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无果。

  8月10日,A市国土资源局案件会审时认为,张某非法开采页岩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已在5万元以上,遂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移送A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A市公安局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A市国土资源局移送的案件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退回案卷材料。

  评析

  本案中,A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张某陈述和查阅销售台账,证实其非法采出的页岩资源价值为5.7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规定,张某构成非法采矿罪。但A市公安局之所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是因为A市国土资源局移送的案件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但本案中,A市国土资源局仅凭当事人陈述和销售台账,证实张某非法开采页岩资源的价值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就移送至公安机关,显然违反了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第七条明确,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涉及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须向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具对该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出具鉴定结论。对于认为案情简单、鉴定技术要求不复杂,本部门自己进行鉴定或者自行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鉴定的,须将鉴定报告及有关调查材料呈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出具鉴定结论。因此,A市国土资源局移送的涉嫌非法采矿犯罪案件程序不合法。

  (作者单位:湖南省武冈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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