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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账目上60种“不”合法避税的方法点评(四)

 jianglian318 2013-01-18

财务账目上60种“不”合法避税的方法点评(四)

 

           

 

假如你在《百度搜索》中,输入“财务账目上60种合理避税的方法”点击“百度一下”,提示“百度为你找到相关结果约6000个”。其中内容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交税金和所得税等方面,企业应如何“避税”的方法共计60条,被不少人收入到“博客文章”保存,还有个别的写着“教你如何合理避税,欢迎大家咨询学习,探讨避税技巧”。但笔者认为其中多项的做法是违反《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增值税实施条例》及其细则等文件法规的规定,其做法怎么能够被称为“合理”呢?而且很多的做法其目的是属于典型的有意的“偷税行为”。为能正视所述的事项,根据个人的理解,《财务账目上60种“不”合法避税的方法》列示事项,假如是为了提示审计人员和税管人员的稽查和注意是完全可以“关注”参照的,如果被用以所谓“合理避税”,则将给会计核算造成混乱,国家税收的流失。本文试图以逐条与相关文件法规规定对照比较,以供大家参考思索,但由于个人水平所限,错误和遗漏在所难免,希望能得以补充和纠正,以备得以有效应用。(文中黑字为原文)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三十六)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划分模糊,纳税人为方便,只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特别是2002年实行各 50%企业所得税以来,由于国地税信息不共享,致使在2002年新“办”证的纳税人没有全部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点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三十七)企业收取的承包费不计入所得额,长期投资、联营分回的盈亏不在帐上反映,始终在往来帐上反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出包者向承包方收取的承包费按“服务业”科目征收营业税。

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行为不征收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和利润为基础。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因此,如发包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办理了税务登记的承包人收取承包费,应缴纳营业税;如承包人未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则收取的承包费不需缴纳营业税。

 

“所得税法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十八)购买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不按时转记投资收益。

 

见上条“所得税条例”第六条规定。

 

(三十九)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上缴管理费。

 

国税发【200886号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其中: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点评: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不得支付上缴管理费用。

 

(四十)发生大宗装修、装潢费用以及待摊费用不报税务机关批准就摊销。

 

 “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项和第()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项和第()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点评:

 

款中所列“大宗装修、装潢费用以及待摊费用”应属于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项的长期待摊费用的范畴,应按规定进行年限不低于3年分期摊销

 

(四十一)多计提应付工资,年终将结余部分上缴主管部门。

 

“所得税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点评:

 

“多计提应付工资”是违反了上述“所得税条例”的规定,同时又将其“结余部分上缴主管部门”显然是属于减少了应纳所得额,也违反了财经纪律,无偿将企业的资产无偿给予了其他单位

 

(四十二)不上缴统筹金的单位,计提统筹金长期挂帐不缴。

 

点评:

 

一般情况下,“统筹金”是指由企业按照法定比例应向有关部门上交的“五险一金”,企业提取计入成本费用后,应当及时缴纳,不得“挂帐不缴”。

 

(四十三)购买土地,准备扩建,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点评:

 

一般来讲,企业购买“土地”,应为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上述规定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款内所谈“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应为分别计入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及其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权规定取得年限分期摊销。

 

(四十四)盘盈的固定资机型产、流动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属于上述的“企业资产溢余收入”内容,应计入盘盈当期的应纳税所得收入。

 

(四十五)白条支付水电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结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是,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点评:

 

一般情况下,除由供电机构供电可以直接取得发票外,如由其他单位转供可由该单位开具凭证分割单或该单位的转售发票。

 

(四十六)购买******入帐。

 

点评:不详本款所指事项。

 

(四十七)应由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进入管理费-其它。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 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点评:

 

个人所得税属于应由个人负担的纳税义务支出,企业不得为个人支付。

 

(四十八)主管部门向下级分摊费用,下级只有记帐支付凭证,没有原始凭证。

 

 “所得税条例”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四十九)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给客户。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四十二条规定: 对国有的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点评:

 

“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等,业务事项,应按上述规定开具专业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可以拒绝接受。

 

(五十)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点评:

 

“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是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不应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的支付。

 

(五十一)记帐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条规定:“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规、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十二条规定:“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点评:

 

企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会计核算,保证经济事项的真实合理、数据准确完整。

 

(五十二)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

 

“所得税法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点评: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属于资本性支出,不得计入当期损益,应按确定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分期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属于违反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行为。

 

(五十三)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所得税法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点评:“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属于资本性支出,不应计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五十四)财产损失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度第25号公告颁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点评:

 

企业财产损失,应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十五)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

 

企业“流动资产的损失”属于上述第(二)、(三)项规定的范围,应将相应的“进项税额”一并作为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五十六)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收到的“补贴收入”属于上述的“其他收入”内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五十七)业务费、广告费超支后放在其它科目列支,如: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有害补助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评点: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税前允许扣除的比例和数额已有明确的数额,并规定“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有意识的将其列入其他项目中支出,则属于偷税的行为。

 

(五十八),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国税总局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点评:

 

企业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必须根据《所得税法》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经批准同意后方能加计扣除。

 

(五十九)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点评:

 

根据民政部民发〔2007103号《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70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必须经过年检资格认定后方能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六十)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只补税不调帐,造成明征暗退。

 

点评:

 

经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按照项规定,必须调整“应缴税费—应交所得税”和相关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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