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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父母助儿买房留下隐患 缺乏证据最终人财两空

 huangnan35 2013-01-21

父母助儿买房留下隐患 缺乏证据最终人财两空

2013年01月21日08:23 来源:《理财周刊》

  老王夫妇不惜将自己的栖身之所卖掉赞助儿子买房,儿子离婚时父母的财产却被儿媳分去一半,那为什么最后房子却没有父母的份呢?

  文朱燕佳 本刊记者/邢 力

  1995年4月,王志(化名)在上海市区购置了一套面积为36平方米的工房,房子登记在王志一人名下,居住着王志夫妇和儿子小王。小王虽已到适婚年龄,却还是单身一人,老两口就四处张罗着,给儿子介绍了一个对象,对方名叫张雯(化名),两人恋爱没多久后就结了婚。因为结婚时没有婚房,小两口只得和公婆住在一起,虽然房子小了点,但大家相互包容和忍让,处得也算相安无事。

  可1999年9月小孙子的出生,让本就狭小的房子顿时变得拥挤不堪,改善住房条件一事刻不容缓,于是家里人一合计,将隔壁的一套42平方米的房子买了下来,购房款主要是小王一方的积蓄,张雯也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该房,房子登记在小王名下。两个老人和小辈们面对面住着,既有各自空间又能相互照应,日子过得其乐融融。


  两家合力换房留下隐患

  时间推移到2007年,小王和张雯的亲友、同事纷纷买了新房,眼见周围人都搬进了干净整洁的新小区、住上了宽敞舒适的大房子,两人也动了买房的念头。可惜他们发现就算把现在住的房子卖了,再加上两人全部积蓄,也还差一大笔钱,于是小王只得硬着头皮向父母开口。老两口疼爱儿子,一听这话,便答应把他们这套一并卖了,将来两家人住一起。结果两套房子一共卖了96万余元。2007年7月,小王夫妇购买了一套总价为103万元的新房。

  房子是买好了,可房产证上该写谁的名字呢?按理说,顺利买房也得益于父母的支持,不写上父母的名字,小王于心有愧;写了又担心媳妇有意见。王志夫妇了解情况后,表示只要孩子们幸福快乐,产证上写谁的名字无关紧要。最终,产证上只写了儿子一家三口的名字。


  婚姻亮红灯 公婆急维权

  然而好事多磨,两家人分开住惯了,突然又要住在一片屋檐下,双方都有些不自然,尤其是媳妇张雯,经常因为琐事与公婆发生不快,后来,张雯索性搬回娘家住。时间久了,小王和张雯的感情慢慢变淡,双方有了离婚的打算。

  可一旦离婚,势必要分割房产。如果房产被媳妇分去一半,对王家来说可是笔不小的损失。于是,在2011年1月,老夫妻俩与儿子小王一起到所在居委会就该房添加两位老人为权利人自愿达成协议,还请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局了一份调解协议。

  同年2月,小王向法院起诉与张雯解除婚姻关系。法院认定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未支持小王的离婚请求。“危机”暂时解除,但王志夫妇认为,儿子、儿媳的感情已亮起了“红灯”,难保哪天就离了,为了保障己方的权益,他俩就将儿子、媳妇和孙子三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他们与三人共同共有这套房产。


  缺乏证据 公婆起诉遭驳回

  法庭上,王志表示,因为儿子、媳妇缺少资金,才将自己原来住的房子卖了,将卖房所得的44万余元拿出来购买新房。提供该笔款项时,他也曾明确说过当自己在该房屋内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确定在这套房屋内的产权份额,现在因儿子、媳妇要离婚,房子面临被分割的局面,他俩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侵害,所以请求法院支持他俩的诉请。

  对于公婆的说法,张雯反驳道,既然房产证上只有三被告的名字,那么权利人就是三被告,即使在买房的时候使用了他们的一部分钱,也应当看作是对三人的赠与,不能随意撤销。 当初买房时,就房屋的产权问题,双方并没有任何书面或者口头的约定,只是在小王提起离婚诉讼时起,他俩才主张要求作为产权人之一,显然是为了给小王多争取些利益才提起了这次诉讼,所以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嘉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以产权部门登记为准,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否定登记,房屋产权就应该属于登记人。这套房现在登记在三被告的名下,房屋权利人即三被告。三被告在支付该房首付时,确实使用了原来两套老房子的部分出售款项。首付款中涉及到两原告出售他们名下的房子所得的房款,其出资行为是属于赠与还是属于共同购买房屋,应该取决于两原告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购买这套房的当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是一起去的房产公司,两原告应该清楚这套房的购买人是被告三人,在此情况下,他俩仍然同意以自己房屋的出售款作为部分首付款,应当推定父母的行为是对子女的赠与。

  本案中,两原告既没有证据表明房屋是按出资份额共有,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在房屋购买后达成过共同共有的补充协议。因此,这套房屋不能认定是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据此,法院驳回了王志夫妇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赞助子女买房不妨多留个心眼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南翔人民法庭法官 秦征

  面对居高不下的房价,如今大部分年轻人都需要在父母的支持下才能完成买房“壮举”。很多老人在辛劳了大半辈子后,还要背负着为子女买房的沉重压力,本案中王志夫妇即是如此,不惜牺牲自己的栖身之所也要赞助儿子买房,到头来却面临房子可能被分割,而自己一无所有的局面。之所以会面临付钱买房没份额的尴尬局面,就是因为当初赞助儿子购房时没有明确表示单独赠与儿子。如果他们当初穷尽自己毕生积蓄给儿子买房时,多留点余地,多长个心眼。或者立下字据或进行公证,以证明仅赠与夫妻一方的话,恐怕今天的判决结果就大不一样了。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婚姻购房时,往往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或去公证,一来认为这样做有伤感情,二来程序比较烦琐。因此实际操作中比较可行的办法是父母赞助孩子购房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孩子一人名下,这不失为对自己及子女将来生活的一种保护。



  理财金手指:婚姻法新解释为老人利益护航

  已与2011年8月13日开始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针对王志夫妇这种情况有了新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与之前《解释二》中,“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除有特别约定赠与自己子女个人的以外,可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的规定有所不同。新规显然有利于保护实际出资购房以及出资多的一方的利益,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出现王志夫妇这种赞助子女买房到头来自己养老堪忧的情况。

  另外在实际操作中,父母赞助子女购房的相关凭证和资金流水也应妥善保存,以防将来子女万一离婚时,可以借此证明当初购房时父母也曾出资分割,保障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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