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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va88 2013-01-22

证大系信托“鸿门宴”:巨亏之后再绑票

21世纪网 代路 特约:郑岚予 2013-01-17 16:15:05  评论(0) 随时随地看新闻
核心提示:投资定向则增发股票的建信证大金牛信托,在年底发生巨亏后,又抛出了一个“受益人”大会方案。但从霸道的议案看来,“受益人大会”,或许是一场“绑票”信托计划受益人的“鸿门宴”。

不作为的建信和建行

21 世纪网发现,《议案》中有段别致的话重复出现两次:“证大投资特别承诺系由证大投资对本信托计划全体一般受益人作出的,建信信托将尽到受托人谨慎管理的义 务,协调督促证大投资履行承诺,但建信信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不对证大投资履行该特别承诺提供任何担保或承诺,建信信托、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义务。如证大投资违反该特别承诺,仅一般受益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受托人或其他方无权追究证 大投资的违约责任。”

“这句话通俗一点的意思就是,这三方最终作为还是不作为都无任何责任。且在此过程中把建信信托以及建行的责任撇得一干二净。”李先生对21世纪网表示。

针对有客户想在3月7日赎回全部资金不参与延期计划,上海证大方面给出的意见为:“不敢保证当天可卖出全部股票,一旦卖不出去可能会打折处理。”该客户告诉21世纪网:“这个消息无疑雪上加霜。”

而作为收取“固定信托管理费”“浮动信托管理费”的建信信托以及收取“保管费”的建行上海分行对自己应该履行却未尽到的义务在《议案》中只字未提。

最 不可思议的是,在上海证大出具的《特别承诺书》中明确表示:“经本公司建议,建信信托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信托计划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又一次将受托人的 身份置换到自己身上。李先生对21世纪网质疑道:“建信信托作为唯一的受托人,为何连受益人大会都要特别受益人建议才能决定?”

不仅如此,在21世纪网手中的证大金牛信托文件明确表示建信信托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时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若仅为投资失利我们认赔”,吴先生对21世纪网提出疑惑:“但是由于建信和建行的不履行义务导致的亏损要如何计算?”

“最可笑的是,在我质疑建信信托没有履行临时披露义务时,对方告诉我‘如果我能预测股票明天会跌,我就有责任去披露,但是我没办法预测明天会跌,所以我没办法披露。’如此解释只需要定期披露就可以,为何还要单列出临时披露一项?”吴先生称。

“当初建行上海分行规劝我们购买产品时甚至讲出不可能亏损,收益率会达到20%以上的话,口口声声对我们这些VIP客户表示诚意,现在变脸只能说明他们认为我们利用价值已经不大了。”李先生对21世纪网表达自己的不满。

吴先生则认为建行责任在于“没有向投资者清晰明了地介绍产品风险,只是把收益的可能性扩大化,也没有尽到对客户适当性选择的建议。”吴先生称“所谓卖者有责,建行并没有很好地履行这个责任。”

程序瑕疵

资深信托人士刘擎对21世纪网表示“信托产品延期现象在业界较为普遍,因为最终妥协的一定是客户。”

某 不具名信托人士对21世纪网表示,信托产品在赎回期时若无法保证本金多数会选择延期计划,随着股市起伏延期有可能“实现平仓”,但中间几年的时间客户资金 都处于“锁定状态”。该人士认为,证大金牛亏损巨大,平仓可能性微乎其微,即使最终平仓,延期18个月等于“白白使用4亿资金至少36个月”,期间的机会 成本,时间成本,收益成本损耗无法计量。

该人士表示,客户在巨额亏损后会产生“至少赎回本金”的念想,以致深陷其中无法自拔。

金作鹏律师对21世纪网表示,如果在证大金牛信托计划签约一年之内,一般受益人可以以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为由变更或撤销此合同,但如今,显然已时过境迁。

吴 先生对21世纪网表示,根据证大金牛信托合同文件规定,受益人大会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进行通知。“1月18日正好是第10个工作日,而非提前10天。” 吴先生认为该时间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建行方面给出的解释为“10之内也可以”,吴先生无奈表示:“如同此前他们一直认为没有必要而现在很有必要召开受益人 大会一般,一切都以他们认为有必要为准。”

针对本次《议案》,前述不具名信托人士对21世纪网称,建信信托身为证大金牛信托计划唯一受托人,巧立名目致使上海证大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并表示如发生纠纷无权问责,“其实建信信托是有权利问责的,只不过是用委婉的方式放弃了这份权利。”

对此,金作鹏律师表示,遵守彼此的约定,诚实信用履行,是最为古老也最为受尊重的法律原则,利益再大,也不应动摇人们对法律应有的敬畏。

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告诉21世纪网,目前,上海银监局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督导建行上海分行处理此事。而吴先生等人已经打算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并以书面形式公开告知自己不认可《议案》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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