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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 企业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刘刘4615 2013-01-25

问:我公司是医药批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取得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第四类货物为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选择简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不能再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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