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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经营怎样纳税

 一江映月 2013-01-27

租赁经营怎样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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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最新推出 无须注册直接投稿 投递文章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
      税收征收管理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营业税

  《财政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一、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三、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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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1995]26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包给个人经营的,单位要严格监督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发包人应在签订协议后的30日内将承包、承租的协议、合同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并督促或通知承包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发包人不按规定送资料的,税务机关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罚。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对内资企业租赁经营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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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承包、租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三[1999]57号)对承包租赁经营户与房屋出租户的房产税政策作出如下规定:

  一、房产税纳税人不论以承包、租赁经营或以其他名义有偿提供房产使用权的,均应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二、房产税从租计征的,仅对房产租金收入部分征税。因此,计征房产税时,对纳税人取得的“承包费”、“租赁费”或其他名义的收入中,若含有非房产租金因素的,纳税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扣除。

  三、纳税人必须如实申报房产租金收入,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以及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的,税务部门可参照同地段、同房屋结构租金标准核定其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四、国有企业采取承包、租赁经营的,房产税暂按原省税务局(1991)闽税政三字第41号通知执行
 

本文来自: 中科软件园(www.)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office/749/957/1022/200511/698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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