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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纳税筹划——增值税

 半点寒心 2013-01-27

一、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纳税筹划
    根据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一般来讲,企业可根据三个标准来判断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增值税税收负担的差异。
    1、增值率判断法
    增值率是增值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例。
    例如,假设某企业年度不含税销售额为A,不含税购进额为B,增值率为C。
    令两类纳税人税负相等,则A×17%-B×17%=A×C×17%=A×3%,解得C=17.65%
    即,当增值率为17.65%时,两种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相等;当增值率小于17.65%时,选一般纳税人合适;当增值率大于17.65%时,选小规模纳税人合适。
    注意:在决定选择身份时,不能仅仅以增值率为标准,还要考虑企业对外经济活动的难易程度以及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成本等等。
    2、购货额占销售额比重判别法
    设X为购货额占销售额的比重,则A×17%-B×17%=A×17%-AX×17%=A×3%
则,X=82.35%,即,当企业购货额占销售额的比重为82.35%时,两种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相等;当比重大于82.35%时,选一般纳税人合适;当比重小于82.75%时,选小规模纳税人合适。
    3、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
    假设Y为含税销售额,X为含税购货额,且两者均为同期,令两类纳税人税负相等,则有:[Y/(1+17%)-X/(1+17%)]=Y/(1+3%)×3%,解得X/Y=80%,即,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销售额的80%时,两种纳税人税负相等;当大于80%时,选一般纳税人合适;当小于80%时,选小规模纳税人合适。
    筹划方案:企业在设立时,可根据上述三个标准来判断其自身所负担的增值税,并根据对各种因素的综合考虑,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对于小型企业一般可先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本企业的各项指标数据,然后再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根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化为一般纳税人,而一般纳税人不能转化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原则,可对增值额较大(如增值率大于17.65%)的企业通过分设的办法分立成多个符合条件的小规模企业来降低增值税税负,当然要注意分立及运营成本的影响。在利用分设的办法进行纳税筹划时,应特别注意两点:一是该公司下游企业是最终消费者,不需要增值税发票;二是该公司在选择纳税人身份时已达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各项要求,只是从增值税税负的角度来选择纳税人身份,也就是说其具备了纳税人选择的空间。

    二、供货人身份选择的纳税筹划
    假定取得普通发票的购货单价为M,取得17%增值税税率专用发票的购货含税单价为N,令二者税负相等,则N-N÷1.17×17%×(1+7%+3%)=M,解得N=1.19M,即,如果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的进价为N,从小规模纳税人处的进价等于N/1.19,二者所导致的增值税负担相等;如果大于N/1.19,则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合适;如果小于N/1.19,则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合适。
    如果取得13%的增值税税率专用发票,同理解得N=1.14M。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能请税务机关代开出3%的专用发票,则要减去3%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则N-N÷1.17×17%×(1+7%+3%)=M-M÷1.03×3%×(1+7%+3%),解得N=1.15M。
    注意:选择购货伙伴除了考虑增值税负担外,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比如信用关系、运输成本、洽谈成本等,因此,应当将增值税负担标准与其他的标准综合考虑。

    三、外出经营机构身份选择的纳税筹划
    根据我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所设立的办事处有三种类型:
    一是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三、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销售地税务机关对其运抵的货物应对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载明的其货物进行查验、核对。纳税人在批准有效期结束后,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进行报告。销售地税务机关查明销售情况后,填明销售经营情况的有关栏次,并将报验联留存。办事处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最后由办事处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是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计缴总机构。

三是办事处作为独立的核算机构,在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及有关经济事宜。
    筹划方案:纳税人不同身份的办事处所承担的纳税义务是不同的,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这种不同进行纳税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注意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纳税地点和税率的差异不同而引起的税收负担的不同。用第二种方式设立分支机构是最省税的,如果不存在上年度亏损弥补的问题,第二种和第三种所缴纳的增值税是相同的。

    四、经营方式的分散筹划

企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可以根据企业的情况选择对自己生产最有利的经营方式,生产经营方式选择的不同,对企业税收负担会有不同的影响,在适当的时候,将企业的生产经营分成几块,独立核算可以为企业节省不少税款。

    五、销售中关于折扣、折让的纳税筹划
    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折扣销售是指售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买数量较大或购买行为频繁等原因,给予购货方价格方面的优惠。
    销售折扣,即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缩短企业的平均收款期,而协议许诺给予企业的一种折扣优惠。常表示为5/10,3/20,N/30 这样一些符号。
    销售折让是指在货物售出后,由于其品种、质量、性能等方面的原因购货方虽未退货,但销货方需要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
    销售货物并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果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其一,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其二,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税款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筹划方案:从企业税负角度考虑,折扣销售方式(余额)优于销售折扣方式(全额)。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信誉良好的客户,销售货款回收的风险较小,那么企业可以考虑通过修改合同,将销售折扣方式改为折扣销售方式。在筹划时,应注意折扣销售仅限于对货物价格的折扣,而不适用于实物折扣,实物折扣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在选择折扣方式时,尽量不选择实物折扣,在必须选择实物折扣时,企业可以在发票上通过适当调整(单价不变,数量加大,金额加大,折扣额为加大额,实收款不变)而变为价格折扣。操作中可采用降低合同金额(折扣后的金额)的方式来约定如果未逾期或未达量将收取价外费用的方式来实现双保险。

    六、混合销售业务的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也就是说,同一项销售行为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其主要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该项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货物而发生的,具有较强的从属关系。《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的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增值税,但必须单独核算,如果不单独核算就视同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混合销售应由县(含县级)以上的国家税务局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混合销售又做出几项特珠的规定:1、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的,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2、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电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筹划方案:一般来讲,混合销售行为具有从属关系,不可能分别核算,与兼营行为不同,是根据主营业务的不同而征收不同的税种,而不同税种的税率是不同的,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可根据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所导致的税收负担的不同而进行适当调整,从而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如果当年混合销售行为较多,金额较大,企业有必要增加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并超过年销售额的50%,就可以降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负,不缴纳增值税,缴纳营业税,从而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不过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要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企业在有条件进行纳税筹划时,千万不要忘了获取相关机关的批准,以使自己的纳税筹划活动名正言顺。

    七、兼营业务的纳税筹划
    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对兼营和混合销售中主要是对比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一般情况下,大家认为增值税税负肯定高于营业税税负,但实际上未必如此。
    假定经营收入总额为Y,增值率为D,增值税税率为T1,营业税税率为T2,令二者税负相等,则Y×D×T1=Y×T2,解得D=T2/T1,即,当实际的增值率等于D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一样;当实际增值率大于D时,纳税人筹划缴纳营业税合算;当实际增值率小于D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
    筹划方案:如果企业存在兼营行为,不论是对增值税应税货物或者劳务的兼营(税种相同,税率不同),还是对增值税应税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兼营(税种税率皆不同),都必须分开核算,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减轻企业税负。当然,分别核算也会产生会计成本和人员成本,这一点也是应当予以考虑的。注意增值率临界点的筹划。

    八、不同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
    筹划方案:不同的促销方式在增值税上所受的待遇是不同的,利用这些不同待遇就可以进行纳税筹划。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因此,当企业计划采用赠送这种促销方式时,应当考虑将赠送的商品放入销售的商品中,与销售的商品一起进行销售,这样就把赠送行为隐藏在销售行为之中,避免了赠送商品所承担的税收。比如“加量不加价”的促销方式就是运用这种纳税筹划方法的典型例子,如果采用在原数量和价格的基础上赠送若干数量商品的方法促销,则赠送的商品就需要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就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九、流转环节控制的纳税筹划
    筹划方案:增值税的流转环节较多,具有较大的筹划空间。纳税人可以通过尽量减少流转环节的方法来减轻税负,我们把这个方法简称为“两点一线”,即尽量减少流转环节,签订协议,把减少的流转环节的差价转变成代理性质的佣金收入,变原来的按进销差价的17%缴纳增值税为按进销差价5%缴纳营业税(服务业——代理业)。

    十、利用运费的纳税筹划
    企业的运费收支跟税收有着密切的联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费可抵扣进项税,收取运费应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自己购买车辆进行运输,运费对税收的影响达到可人为调控的时候,并可以合理合法地着意计算安排之时,运费中的纳税筹划便产生了。
    1、运费与税负的关系
    企业自营车辆解决运费: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索取专用发票扣税),假设运费价格中的可扣税物料的比率为R(不含税),则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就等于17%×R。
    如果企业没有自营车辆而是外购运费:在运费扣税时,按现行政策规定可抵扣7%的进项税,同时,这笔运费在收取方还应当按规定缴纳3%的营业税。这样,收支双方一抵一缴后,从国家税收总量上看,国家只见是了4%(即7%-3%)的税收收入,也就是说,该运费总算起来只有4%的抵扣率。
    那么,令上述两种情况的抵扣率相等,则17%×R=4%,解得R=4/17
    R=4/17即为运费扣税平衡点。它说明,当企业运输过程中所耗费的物料支出比较大时,采用自己运输的方式比较有利;当所耗费的物料支出比例较小时,采用他人运输的方式较为有利。当然,在具体筹划过程中,还应考虑支付给运输公司的运输费用的高低问题以及自己运输拉生的人员工资问等问题。
    2、购销企业运费中降低税负的途径
    A、采购企业自营运费转变成外购运费,可能会降低税负。拥有自营车辆的采购企业,当采购货物自营运费中可抵扣物料比小于4/17时,可考虑将自营车辆“独立”起来。
    B、售货企业将收取的运费补贴转成代垫运费,也能降低自己的税负,但要受到售货对象的制约。对于售货方来说,其只要能把收取的运费补贴改变成代垫运费,也能为自己降低税负。

    十一、运用补偿贸易的纳税筹划
    补偿贸易是指由外商提供技术设备和必要的材料,我方进行生产,然后将生产的产品以返销的方式偿还外商技术设备价款的贸易形式。目前,这种贸易形式在我国特别是沿海地区迅速发展起来。正是由于这种贸易形式的影响范围很广以及其蓬勃发展的趋势,利用补偿贸易来进行纳税筹划将具更大的经济价值。
    在补偿贸易进出口环节,有许多节税的机会和可能。补偿贸易筹划法就是企业利用补偿贸易,“三来一补”,进料加工的机会,从而达到避交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目的。
  下面就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料加工、技贸结合分别介绍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
  来料加工也称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指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料、辅料、元器件等物件,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及必要时提供加工设备,由我方加工单位按外商的要求加工装配成成品由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即外商提供的作价设备的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业务。对来料加工项下进口料件和设备可以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的范围是:①外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料件加工返销出口的,②为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原料油,③进口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品质检验仪器、安全和防治污染设备,以及厂内使用的、国内不生产的装卸设备,④为加强管理,由外商提供的微型计算机、闭路电视监视系统、传真机等设备,⑤合理数量的用于加固、安装机器的材料。来料加工项下出口的产品免征出口税。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通过以上五个合法途径进行纳税筹划。
  补偿贸易项下由外商提供材料、设备和进口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品质检验设备和防治污染设备,在厂区内使用的、国内不能生产的装卸设备,以及数量合理的用于安装、加固机器设备的材料,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
  进料加工是指国内有关单位用外汇购买国外的原材料、元器件、辅料、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经加工后,将成品返销出口的业务。由于对进料加工项下进口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不受品种限制,也不受出口成品中所含料件的总值百分比的限制,均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这样,很多企业便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和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出口转内销的部分也随之免缴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从而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技贸结合是指以进口大量商品为筹码,引进按一般贸易所不能引进的先进技术,使进口贸易和引进先进技术密切地结合起来的贸易。对开展技贸结合所需要进口的成套散件,其进口关税不按整机,而按零件、部件税率征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没有列明的零部件的税率,则按整机税率的1/3征税。进口的成套散件、零部件、元器件等物件,其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则按该产品应纳税额的60%征税。

    十二、充分利用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包括优惠税率、税额扣除、免征增值税的项目、起征点(起征点仅限于个人)等几大类,这些政策给企业带来了纳税筹划的很多机会,纳税人应认真掌握,熟练运用这些政策,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减轻自己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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