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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商登记:股权强制转让的方法

 初心阅读室 2013-01-27
  《公司法》规定的股权强制转让,是指法院对公司股权的强制转让,即法院依法判决一公司某些股份需为公司之外的权利人负有责任时,所需发生股权转让。此时法院的第一程序应是针对公司内的不特定对象征询受让人,不能越过此程序直接由法院判给某某。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此种情况,仍然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确定的规则。法律规则如下:
   
   一、《公司法》确定的四种法定股权转让的实体法律规则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法律规定为《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法律规定为《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以上两种方式的共同法律规则为《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法律规则为《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股权转让的程序法律规则
  股权转让属于公司变更登记,其程序法律规则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的程序规则
   结合前面明确的法律规则,则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的程序规则应亦明确。如下:
   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法院的第一程序应是针对公司内的不特定对象征询受让人,不能越过此程序直接由法院判给某某。
  2、故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并明确拟被转让的股权对应的债权价格。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如果其他股东购买,则法院以股权购买款交付债权人。其他股东按照股权转让程序的法律规则自行办理变更登记。
  4、如果其他股东放弃购买,则法院应裁定股权为债权人所有,通知债权人按照股权转让程序的法律规则由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具体为:
  5、以上情况发生时,受让人应依据法院裁定要求公司对此作工商变更登记。不需要召开股东会。但公司章程规定这是股东会的职权时,受让人应依法提议召开相关的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6、此后,公司应委托代表人到公司登记机关作股权变更登记。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变更登记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四、存在的问题
  1、受让人依据法院裁定要求公司对此作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不作为。
   2、公司章程规定股权变动是股东会的职权,但受让人不能达到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份,股东会又不愿意主动召开。
   以上情况应当由有权部门作出救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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