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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能直接处罚吗?

 初心阅读室 2013-01-29
案情:

    A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B公司涉嫌商业贿赂。在检查过程中,B公司以负责人外出为由拒绝接受检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十条的相关规定,A工商局两次向B公司下达提供财务资料通知书,要求B公司限期提供两年来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协议、凭证、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B公司签收了通知书,但未按时向A工商局提交资料。

    分析:

    针对B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怎样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A工商局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继续调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工商机关可以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 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机关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也就是说,A工商局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对涉案资料进行查询,并通过复印的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A工商局可依法对B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行为予以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并没有规定工商机关可以直接查扣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本、单据、文件、记录、 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只能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实施。实际上,B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的规定,属于拒绝接受登记机关监督检查。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对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A工商局应对B公司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直接进行处罚。需要注意的是,作出处罚决定的应为B公司的登记机关。

    □山东省苍山县工商局  徐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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