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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盟市网络汇聚点管理暂行规定
2013-01-29 | 阅:  转:  |  分享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盟市网络汇聚点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盟市网络汇聚点是全区农村信用社核心业务系统运行的骨干网络节点,承担着数据传输分发等重要职能,为保证传输通道的安全、稳定、可靠,有效控制系统运行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盟市网络汇聚点。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人员管理

第三条各盟市网络汇聚点主要承担本盟市网络运行管理、业务和技术支持以及新业务推广等职能,日常工作由盟市所在地联社负责管理。

第四条按照全区农村信用社网络架构及运行要求,盟市网络汇聚点应设置负责岗、设备管理岗、网络维护岗、网络安全岗和应用支持岗,负责人可兼职网络安全。

第五条盟市网络汇聚点接受自治区联社科技信息中心技术指导,自治区联社科技信息中心对汇聚点的年度考核意见将作为该联社年度整体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盟市网络汇聚点人员应根据服务机构数量确定,原则上为3-4人,工作人员及费用纳入汇聚点所在机构管理和核算。

第七条盟市网络汇聚点工作人员须经自治区联社培训考核后上岗,要求具备网络管理相关知识,能够解决日常网络故障,具备新业务系统的操作与维护技能,能够及时处理柜面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第八条盟市网络汇聚点人员变更须报自治区联社科技信息中心备案,按照网络安全规定,严格办理调离手续,调离后的重要信息要及时更新,调离人员承担重要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九条盟市网络汇聚点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网络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实施自治区联社科技信息中心制定的网络安全策略和网络完全运行细则;

(二)负责本盟市网络设备、网络安全设备的管理,确保本盟市范围内网络正常高效运转;

(三)负责协调网络运营商及有关部门做好网络通讯维护工作;

(四)定期检查、测试网络系统各功能的完整性、可靠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定期审阅运行日志并做好备份;

(五)负责网点网络协调和调试工作,及时解答网点工作人员提出的相关问题;

(六)负责监控本盟市范围内营业网点网络设备和系统运行状态,发生故障时,在授权范围内按规程操作,及时处置。

(七)了解行业动态,改进和完善网络管理工作,提出安全防范建议;

(八)安全配置网络参数,严格控制网络用户访问权限,维护网络安全正常运行;

(九)负责配合自治区联社做好新业务系统的推广部署和支持辅导工作。

(十)负责做好自治区联社科技信息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盟市网络汇聚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确因工作需要,经自治区联社科技信息中心批准后,可以得到涉及信息系统访问密码及有关用户密码等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盟市网络汇聚点工作人员发现本单位重大安全隐患,有权直接向自治区联社科技信息中心报告。

第十二条盟市网络汇聚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严守国家、行业和岗位机密。

第十三条盟市网络汇聚点重要岗位人员配备遵循“权限分散、不得交叉覆盖”的原则,对重要岗位依据职能范围制定详细的工作说明。

第三章网络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盟市网络汇聚点负责本盟市范围内网络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负责保存各种网络运行维护日志。

第十五条盟市网络汇聚点应根据自治区联社科技信息中心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盟市网络汇聚点运行维护制度、机房管理及值机制度等,并报自治区联社科技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盟市网络汇聚点应积极与设备厂商、集成商和当地网络运营商等部门建立资源联系机制、资源协调机制,要有联络拓扑图与工作流,切实保证故障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盟市网络汇聚点设置值班工程师,随时监测网络运行状况、处理网络故障,并在非工作时间对网络操作员报告的网络故障做出迅速响应并及时按照流程处理。

第十八条盟市网络汇聚点网络维护人员应每日检查网络设备运行情况,通过设备电源、板卡、端口的指示灯状态等判断设备是否正常。

第十九条盟市网络汇聚点应根据机房所有设备连接情况绘制结构拓扑图,增减设备要及时对拓扑图进行更改。绘制的拓扑图在设备连接的主要节点、功能点以及网络端口等,标注要清晰规范。

第二十条盟市网络汇聚点应建立网络运行维护日志、网络重要事件记录表,对网络日常运行、维护更改情况逐一登记,详细记录。

第二十一条盟市网络汇聚点在网络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及时联系有关方面进行解决,认真履行自治区联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四章网络配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网络配置管理主要是指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光端机等网络设备的参数配置。

第二十三条盟市网络汇聚点路由器、核心交换机的配置由盟市网络汇聚点运维人员完成,要求必须按照自治区联社科技信息中心统一分配的IP地址及配置方案进行设置,要将配置后的重要信息备份,一份传至自治区联社科技信息中心。

第二十四条盟市网络汇聚点骨干路由器、核心交换机调整配置应严格执行双人操作制度,并做好日志登记;如网络配置变动影响到辖内联网机构的10%在3小时以上不能营业或造成盟市范围内所有联网机构停业1小时以上,必须请示自治区联社科技信息中心,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盟市网络汇聚点运维人员完成网络设备配置调整,须在应用系统运行24小时后,确认网络运行正常,方可保存,同时做好运维登记和配置文件更新前后的备份并将更新后的备份文件及时报自治区联社科技信息中心。

第二十六条为保证网络设备IOS软件版本统一,盟市网络汇聚点(含旗县网络汇聚点)路由器、交换机的IOS版本由自治区联社科技信息中心统一管理,盟市网络汇聚点(含旗县网络汇聚点)不得擅自改变IOS版本。

第二十七条调制解调器、光端机等通信设备的参数,根据网络运营商的要求进行配置,调测完毕后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章网络资源管理

第二十八条网络资源主要是指基于IP通信的数据信息网络中,对各网络设备所分配的IP地址以及所租用或自建的网络通信线路。

第二十九条全区农村信用社网络IP地址由自治区联社科技信息中心统一分配,盟市网络汇聚点根据分配范围规划使用;盟市网络汇聚点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可用IP地址范围,因应用需求需要增加IP地址段,须经自治区联社科技信息中心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条因应用需求需要与外单位网络互联时,盟市网络汇聚点必须制定详细的网络互联方案报自治区联社科技信息中心批准后方可执行,网络互联的设备所分配的IP地址可以与对方协商设置,但不可在生产系统网内全域广播。

第三十一条盟市网络汇聚点根据承载机构业务发展需要,依据自治区联社科技信息中心IP地址整体规划,在规划范围内,做好IP地址的分配工作,因网点新增、撤并等因素,要详细记录IP地址的变化,登记档案日志,根据档案日志,发现IP地址不足,要提前向自治区联社科技信息中心报告;盟市网络汇聚点要详细记录IP地址对应的MAC地址、网点名称、地理位置和分配日期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盟市网络汇聚点负责本盟市范围内的通信线路建设,网络线路建设方案须报自治区联社科技信息中心批准。

第六章网络设备管理

第三十三条网络设备主要包括路由器、交换机、终端服务器、调制解调器、防火墙、光端机等。

第三十四条网络设备的管理除遵循一般电子设备的管理要求外,还要根据网络设备的功能说明及特殊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盟市网络汇聚点网络设备机房必须按照机房环境要求布置。

第三十六条网络设备需要一定数量的冗余备份,必须保证主干线路网络设备的双备份。

第三十七条盟市网络汇聚点应加强网络设备管理工作,对汇聚点网络设备(含旗、县、市、区网络汇聚点)保证每月检查一次,检查重点是设备电源情况、设备运行状态以及环境状态等,及时登记检查日志,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自治区联社科技信息中心,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十八条盟市网络汇聚点应详细记录网络设备的型号、硬件配置、软件版本、购置安装日期、承载单位、负责人以及设备保修情况等信息,建立设备分布台账,详细记录历次配置更改情况、密码信息、设备标识、IP地址、更改时间以及修改人员等信息。

第七章网络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盟市网络汇聚点要防止他人利用综合业务系统数据网进行危害客户利益、泄露客户重要信息,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条盟市网络汇聚点工作人员严禁将核心业务系统数据网接入互联网,杜绝利用核心业务系统数据网从事与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盟市网络汇聚点工作人员严禁将网络结构拓扑图、网络配置信息、网络密码向外泄露。

第四十二条盟市网络汇聚点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制定网络运行应急预案,运维人员要定期检查网络系统运行日志,发现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十三条盟市网络汇聚点要按照网络中心安全管理规定,配置相应的防火墙设备,安装必要的入侵检测系统,实时对节点网络流量进行监测,防止攻击,运维人员应定期察看网络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风险问题。

第四十四条盟市网络汇聚点应指定专人管理网络设备密码,密码至少每月更新一次,发现密码泄漏,及时变更。密码变更后密封交负责人存档管理,并做好更新记录。

第四十五条严禁将网络设备密码向网络集成商技术人员透露,如因业务需要,可由网络管理员登录由代理商技术人员协助处理网络故障,随后必须更改密码并登记;建立自治区中心、盟市网络汇聚点、旗(县、市、区)网络汇聚点访问授权机制,自治区中心经有权人授权后可以访问登陆盟市网络汇聚点和旗(县、市、区)网络汇聚点,盟市网络汇聚点经有权人授权后可以访问登陆旗(县、市、区)网络汇聚点,严禁底层向高层访问登陆。

第四十六条各旗(县、市、区)网络汇聚点的网络设备密码由汇聚点所在联社负责管理并定期修改,保管办法同上。

第四十七条密码设置按照系统和应用的限定要求输入,不得使用姓名、生日、地名、单位名、电话号码等易猜测的词汇,不得使用明码。

第八章费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盟市网络汇聚点运行维护费用由盟市所在地联社(行)列支,单独设立台帐管理。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自治区联社计算出辖内其他联社(行)应承担的费用,抵扣应上缴的运管费,或由自治区联社拨补。

第四十九条盟市网络汇聚点工作人员薪酬按照盟市网络汇聚点所在联社的标准制定,值班工程师应按照自治区联社科技信息中心值班工程师的标准发放特岗津贴。

第五十条盟市网络汇聚点所在联社财务会计部门负责资金汇划和运维成本的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暂行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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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新洲一粟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