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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制度
2013-01-30 | 阅:  转:  |  分享 
  
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现金管理、科学调度现金、充分发挥现金在经济活动中的支付职能,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进行经济犯罪活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现金管理制度是指银行对开户客户提取现金提供服务和依法管理的一种制度。



第二章现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现金管理对象。凡在各支行(部)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简称开户单位)都必须实行现金管理。

第四条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的管理。除企业基本结算账户可限额支取现金外,企业单位临时性存款账户、企事业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行政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未经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批,不得支付现金。可以使用现金结算包括:职工工资、个人劳务报酬、支付给个人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差旅费、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零星材料支出和确实需要现金支出的其他支出等。

第五条大额现金支付管理

一、分级审批制度。各支行(部)凡

二、严禁公款私存。不得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以转账方式转入储蓄账户。允许转账到储蓄账户的资金包括:开户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房屋拆迁补偿费、住房补贴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支出,但开户单位必须提供发放的依据和清单。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助学(学费)贷款,允许将贷款本金转账到借款人储蓄账户,而后将其转入房地产开发商、汽车销售商、就读学校等商品(服务)供应商的指定账户,不允许借款人将该笔贷款本金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

三、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和月度分析制度。开户支行对开户单位和个人单笔支取或单日累计支取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单笔存入20万元(包括20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存取业务分别建立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存取时间、账号、存取客户姓名、单位名称与地址及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存取金额和支现用途(仅限单位提现)等内容。并按旬上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三章现金安全管理



各支行(部)必须加强对现金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建立相应的日常现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现金管理制度不能拘泥于形式,要重点掌握企业(客户)的现金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加强审核力度,尤其对基本账户超范围、超用途使用现金的情况要重点予以监控,确保金融市场稳定。









第四章附则



第六条本制度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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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新洲一粟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