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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合规风险提示书
2012第16号
关于投资信托和理财产品的合规风险提示
各旗、县、市、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
为切实加强全区农村信用社投资信托、理财产品业务管理,规范投资信托、理财产品行为,现就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提示内容
近两年,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涉足投资信托和理财产品。但错用会计科目等合规风险和投资风险值得关注。
二、提示意见及要求
一、规范投资行为。要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发行的保证类理财产品,从严控制投资信托产品,原则上不得投资中长期的信托和理财产品。在投向上,不得投资违反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如包含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项目的信托和理财产品;不得投资包含股权类、金融衍生产品或结构过于复杂的信托和理财产品;不得投资缺乏充足有效抵押担保的信托产品;不得通过投资信托和理财产品规避审慎监管政策。对已投资的股权类信托和理财产品,应按对企业的资本投资进行资本扣除,并限期进行清理规范。
二、规范会计核算。要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规范信托、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正确使用会计科目,不得错用、混用会计科目,严禁通过“拆借同业”、“存放同业”等科目核算信托及理财产品。同时,要按照《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及有关规定,对投资信托和理财产品业务提足准备金。
三、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凡投资信托和理财产品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认真进行清理规范,涉及不规范投资行为的,要尽快予以整改落实。
抄送:内蒙古银监局
分送:自治区联社各领导,各部室、中心,各稽查办事处 风险合规和法律事务部201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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