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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的建议
2013-01-30 | 阅:  转: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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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业务发展建议书

2012第7号



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区农牧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已经渐成趋势,经营业主由于缺乏有效抵押物,申请使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时,从我区农村信用社情况看,虽然个别机构也尝试开办了这项业务,但是很多信贷管理及操作人员由于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相关政策规定并不十分了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项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为此,现就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2005年1月19日)第三十四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一条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其地上附着物一并抵押,抵押期间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农业用途。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必须以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承包人将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他人,其与发包人的承包关系不变,并不发生权利主体的更迭,故不要求对转包和出租进行变更登记。因此,通过转包或出租方式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或承租人,因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而无权抵押。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抵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剩余使用年限。

四、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登记问题。

(一)关于登记部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关于抵押登记应当提交的的材料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没有具体列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提交材料的清单,各地在抵押登记时,要求提交的材料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应包括下列材料: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3.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4.抵押人是承包方农户的,需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抵押人是规模经营业主的,需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5.发包方同意抵押、处置的证明;抵押人是规模经营业主的,还需出具承包方农户同意抵押、处置的证明;

6.拟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证明文件(价值评估报告);

7.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关于抵押登记证书发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抵押登记由登记部门在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

(四)关于抵押登记期限

抵押登记时间不得晚于抵押贷款的实际发放时间。登记部门要求明确登记期限的,登记届满期限原则上不得早于授信到期期限,若登记部门要求登记期限短于授信期限的,贷款机构在登记期限届满前应及时办理展期登记或重新办理登记。









责任编辑:卢晓东

本期发送:各旗、县、市、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自治区联社各领导,各部、室、中心,各稽查办事处(中队)。

内蒙古农信联社业务发展部2012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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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新洲一粟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