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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提示
2013-01-30 | 阅:  转: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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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合规风险提示书

2011第35号



关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提示



各旗、县、市、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

近年来,全区农村信用社票据业务快速发展,但部分机构盲目发展票据业务,背离审慎经营原则,存在忽视票据业务风险防控的突出问题。为有效控制票据风险,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现作如下风险提示:

一、提示内容

截止9月末,全区农村信用社签发承兑汇票230.54亿元,比年初增加70.33亿元。其中鄂尔多斯地区签发承兑汇票182.41亿元,占全区承兑汇票金额的79.12%;包头市12.9亿元,占比5.59%;阿拉善盟10.25亿元,占比4.45%;赤峰市8.03亿元,占比3.53%;呼和浩特市5.79亿元,占比2.51%;巴彦淖尔市7.81亿元,占比3.39%;锡林郭勒盟2.91亿元,占比1.26%;呼伦贝尔市3380万元,占比0.15%。尽管目前票据业务从账面上看未发生垫款现象,但相关机构办理票据业务不够审慎,风险管控能力较弱,违规办理票据业务的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一是对承兑申请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领导者素质等情况审查不严,对申请承兑金额与当期销售收入的匹配性不调查,存在承兑汇票用途、金额与客户经营范围及经营规模不一致的现象。二是对承兑申请人贸易背景真实性不进行严格审查,存在承兑申请资料不齐全、对承兑汇票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不严、承兑申请人利用虚假承兑业务购销合同套取信用社信贷资金的行为。三是关联方对敞口部分提供担保,存在转移资金的风险。四是授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超监管比例,超过单一客户10%和集团客户15%的授信上限等现象。五是部分机构票据业务制度流程不完善,操作不规范,责任不明确。

二、提示意见及要求

(一)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要彻底改变票据业务是“低风险业务”的观念,票据业务发展要与本机构业务发展总体水平相契合,要与从业人员管控票据业务风险的能力相匹配,合理确定授信总量,将票据业务纳入到授信管理范围内,防止票据业务过度发展。

(二)完善内控制度,加强执行监督,实施严格问责。各机构必须坚持“风险为本,内控优先“的原则,对现有各项票据业务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和规范,拾遗补缺。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要涵盖所有业务和风险点,不能存在“断层”和“盲区”。在业务操作中要强化制度执行力,从根本上杜绝有章不循,“人情代替制度”的现象,要加强对票据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问责,严格处罚。

(三)切实加强票据业务的规范操作。一是对承兑汇票敞口部分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抵押担保,密切关注承兑申请人的经营活动,一旦发现风险,及时采取有效的资产保全措施,避免垫款风险的发生。二是是严格按规定进行承兑前调查。对承兑申请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领导者素质等情况应严格审查,确保承兑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合法、合规、有效和真实。监控其申请承兑金额与当期销售收入相匹配,保证承兑汇票用途、金额与客户经营范围及经营规模一致。三是必须严格审查贸易背景是否真实、合法,防止承兑申请人利用承兑汇票套取信用社资金。四是严格按照授信审批权限办理承兑汇票业务,严禁进行违规承兑,严禁进行违规循环承兑。五是承兑申请人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重点关注第三方是否与承兑申请人为关联企业,严禁关联方对敞口部分提供担保,防范关联企业相互担保存在的风险隐患。六是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承兑业务,避免先承兑后由客户补办承兑手续等逆程序操作。

各开办票据业务的机构要认真开展票据业务自查整改工作。从严、审慎、规范票据业务行为,严防票据业务风险。

































抄送:自治区联社各领导、各部室、各稽查办事处 风险合规和法律事务部201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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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新洲一粟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