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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代买火车票引争议 专家表示非盈利无倒卖性质 社会新闻 烟台新闻网 胶东在线 国家批准的...

 黄春妹 2013-01-31
2013-01-31 08:14:45  来源:胶东在线  已有0人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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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闫卓云律师

  胶东在线网1月31日讯(记者 李婷婷)近日,“阿甘志愿者”帮助农民工代买火车票一事备受网友争议,代买火车票也就成为了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到底国家对于代买火车票有何规定,“代购”和“倒卖”有什么区别,记者联系到了相关的律师。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的闫卓云律师告诉记者说:“现在购买火车票都实行实名制,对于志愿者,他们代购火车票属于非盈利的行为,不涉及触犯法律。”

  闫律师说,1999年9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中明确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则触犯刑法第227条第2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可问题是什么是倒卖?所谓倒卖,是我国法律中有的表述,是指未经官方批准,通过投机手段,以大大高于标价的价格出售,比如以前的投机倒把,用“倒”字,带贬义。

  闫律师说:“在非实名制购票的情形下,才有倒卖车票、船票牟利的可能性,倒卖者可以买进一定数量的车票、船票,然后高价向不特定的人出售。我们国家在2012年元旦起就实行了车票实名制,所以倒卖火车票牟利的可行性已不大。”

  众所周知,火车票实行实名购买和网上订票后,给不少人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购票点分布不足、有的购票人没有条件上网或者不会上网,所以代购行为有合理性。

  根据民法通则,代购车票是一种代理行为,不违法,何况“阿甘志愿者”对于帮忙购买火车票的人也不收取任何的费用,只是单纯的志愿者,所以也不涉及到触犯法律的嫌疑。

  律师简介:

  闫卓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主要业务领域:刑事辩护、金融、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2008年被烟台市法律援助中心、烟台市妇联聘为“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被评为“2009年度优秀法律援助律师”,2011年续聘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平均每年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十余起,其中《化解集体劳动争议,企业职工握手言和》一案荣获烟台市首届十大优秀法律援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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