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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商执法中“数行为并罚”

 初心阅读室 2013-02-01

在工商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经营者的数个行为同时违反多项法律、法规的情况。而在此时如何适用法律、法规?如何对相关经营者进行相应的处罚?是对每个行为单独处罚还是对所有行为 “并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工作实践中,如果对经营者的数个违法行为分别立案、调查、处罚,将会造成人力、物力的巨大浪费,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则。如果对经营者的数个违法行为一起立案、调查、处罚,虽合情合理,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符合行政合法原则。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工商执法中的“数行为并罚”进行相关的探讨。

一、法定“数行为并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数行为并罚”是指一个行政相对人实施的两个以上行为分别违法不同的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此行政相对人的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一起调查,分别量罚,最后合并处罚。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及与工商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均未对“数行为并罚”进行明定,但在2005年8月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对公安机关在进行治安处罚时,可以进行“数行为并罚”,该条规定:“有两种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因此,从立法明确规定工商执法中的“数行为并罚”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第一,规定工商执法中的“数行为并罚”,可以降低工商执法成本。工商执法,是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的,如果对行政相对人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分别立案、调查等,将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提高执法成本。

第二,规定工商执法中的“数行为并罚”,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工商执法中,对行政相对人的数个违法行为如何处罚,没有立法的规定,将极可能导致执法人员对“数行为”的处罚的随意性:该进行并罚的,没有并罚;不该进行并罚的,又进行并罚。

第三,规定工商执法中的“数行为并罚”,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的统一。由于没有规定“数行为并罚”,工商执法过程中,不同地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几个相同的违法行为处以不同的处罚,损害工商执法的严肃性。如:对无证照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有的按无照经营查处,有的按商标侵权查处,有的对两者进行并罚。

总之,在工商执法中实行“数行为并罚”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也具有可行性。在工商执法中要运用好“数行为并罚”,关键是如何认定“数行为并罚”中的“数行为”,正确区分“一行为”与“数行为”的关系。

二、“数行为并罚”的构成要件

在工商执法中实行“数行为并罚”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那么对行政相对人的数个违法行为正确适用并罚?行政相对人的数个违法行为是否必然导致“并罚”?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对“数行为并罚”的构成要件进行研究。笔者认为,“数行为并罚”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实施了两个以上行政违法行为

“数行为并罚”就是对多个违法行为一并进行处罚,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是适用“数行为并罚”的前提。如何对“数行为”进行界定?         

这里的数个违法行为是指“法律上的数行为”,而不是指“事实上的数行为”,也就是说,数个行政违法行为能分别独立、完整地满足数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如在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中,行政相对人事实上可能实施了租赁经营场地、销售商品等数项事实行为,但只构成无照经营一个违法行为。行政违法构成要件因具体的违法行为不同而不同。如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从事了经营活动和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而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则包括商业贿赂主体是经营者、商业贿赂行为人的目的是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与排斥竞争、商业贿赂的手段是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好处。

数个行政违法行为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这是“数行为并罚”的主体构成要件。如果是数个行政相对人实施数个违法行为,则不存在并罚的可能性。这里要注意的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不同于同一个自然人,如数个自然人分别可以代表企业或经企业特别授权而为的数行政违法行为,应视为同一行政相对人实施的。

2、两个以上的行政违法行为属于同一管辖范围

管辖,即管理与统辖,是用以确定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范围和界限的法律制度。这里的同一管辖范围,不仅指地域管辖的同一,而且也指数个行政违法行为属同一行政机关管辖。如果属不同的地域或不同的行政机关管辖的数个行政违法行为,则应分别由不同的行政机关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否则就是越权处罚。

3、数个违法行为不存在牵连关系

行政相对人实施数个违法行为是否必然并罚?这还需要看这数个违法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牵连的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一行政主体以实施某一行政违法行为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的行政法律、法规。牵连违法的特征是:存在数个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数个违法行为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并共同构成有机整体;行为人只追求一个违法意图,但他将数个行为分别确定为目的或原因、手段或结果;直接实施违法目的的是主行为,为实现这一目的创造条件或进行辅助的是从行为。笔者认为,对存在牵连关系的数行为不能实行并罚,应按主行为进行定性与处罚,但应从重处罚。

4、数个行为分别违反数个不同的法律规定

数个违反相同法律规定的行为,由于其行为性质相同,不能适用并罚,只能作一从重从罚。

三、“数行为并罚”在工商执法中的适用

“数行为并罚”在工商执法中的适用总原则是:统一调查、分别量罚、合并处罚。所谓合并处罚,是指在对行政相对人的数个违法行为分别量罚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原则对违法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

目前,工商执法中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笔者认为,在并罚时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两项原则。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原则,是指将一行政相对人的数个行政违法行为分别量罚,然后简单相加。这一原则在工商执法中适用最多。主要适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具体数额的简单相加,以及不同种类的没有吸收关系的行政处罚。吸收原则是指对一行政相对人的数个行政违法行为分别量罚,某些重罚可以吸收轻罚,如对相对人的数个违法行为分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与吊销执照,就可以适用吸收原则,直接处吊销护照的行政处罚。因为经营主体被吊销执照后,就没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当然也就不能继续生产、销售活动。

 

宜章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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