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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对收取酒类市场进场费违法行为该怎么查处

 初心阅读室 2013-02-01
案情:

  2007年12月15日,福建省厦门市某餐饮公司(以下称D公司)和一家啤酒经销公司(以下称E公司)口头约定,E公司支付D公司进场费,D公司允许E公司向D公司的5家酒楼供应啤酒。根据双方的约定,E公司应支付D公司8万元进场费。但是,该笔款项没有记入E公司的财务账目,只记入公司内部流水账目。D公司收取E公司支付的进场费后,把这笔款项分别记在了5家酒楼的收支表上,没有记入财务账目,也没有缴纳相应税款。

  厦门市工商局认为,本案中D公司收取进场费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客观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该局依据《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对D公司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8万元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评析:

  在实践中,餐饮经营者和娱乐场所经营者向酒类商品生产厂家、经销商索要进场费的情况非常普遍,在一些地方甚至成为“潜规则”。2009年5月份以来,厦门市工商局开展了酒类市场进场费专项整治行动,发现E公司等5家企业共支付给200余家企业进场费近2000万元。

  酒类市场进场费是餐饮经营者、娱乐场所经营者等酒类商品销售终端利用其在市场交易中的相对优势地位,向酒类商品生产厂家、经销商收取的特殊费用。进场费表现为现金和酒水实物两种形式,有经销商支付、厂家支付、经销商和厂家共同支付3种方式。对于规模较大的销售终端,酒类商品生产厂家、经销商一般会在进场销售酒水时支付相应的进场费。对于中小规模的销售终端,酒类商品生产厂家、经销商一般会约定月销售量,在下一月结算货款时支付现金或给予一定量的酒水实物。

  酒类商品生产厂家、经销商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在销售酒水过程中给予销售终端正常商品价款以外的现金和酒水实物,属于明显的商业贿赂行为。在本案中,E公司在销售酒水过程中向D公司支付正常商品价款以外的现金以取得销售资格,其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D公司利用其在酒水销售中的优势地位,以进场费为交易条件向E公司索取正常商品价款以外的现金,同样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E公司和D公司的行为,不仅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而且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权。

  在酒类市场进场费专项整治行动中,厦门市工商局把酒类商品经销商作为行动切入点。酒类市场进场费的利益链条上有酒类商品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终端3个环节。酒类商品生产厂家大多不在本市,而销售终端在收取进场费过程中通常不签订合同、不开具票据、不入财务账,调查取证工作存在一定困难。相对而言,经销商在向销售终端供应酒水并支付进场费时,一般会制作较为详细的内部明细账作为双方的交易凭证,调查取证工作较易开展。

  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酒类商品生产厂家、经销商在与销售终端合作的过程中,大多采取口头约定的方式确定进场费,没有书面合同,没有往来票据,也没有财物账目可查。厦门市工商局在查办此类违法案件时,不仅认真作好交易双方的询问笔录,还积极搜集各方面的书面材料,如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每月经营情况统计表、“专场费”情况统计表等,这些书面材料一般由企业相关负责人和会计、出纳掌握。执法人员查找到这些书面材料后,立即让在检查现场的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同时作好现场检查笔录,把这些书面材料及时转化为案件的核心证据。

  在酒类市场进场费专项整治行动中,厦门市工商局采取了先处理违法收取进场费的销售终端,后处理违法支付进场费的经销商、生产厂家的做法。一个销售终端往往只对应几家经销商、生产厂家,案情相对简单,违法事实更易查清。相对而言,一家经销商或生产厂家往往对应成百上千个销售终端,调查取证工作的难度很大。工商机关先处理违法收取进场费的销售终端的做法,不仅为处理违法支付进场费的经销商、生产厂家打下了基础,同时也对经销商、生产厂家形成了一种无形的压力,多数违法支付进场费的经销商、生产厂家在违法收取进场费的销售终端被查处后,积极配合厦门市工商局的专项整治行动。

  在实践中,由于违法支付和收取酒类市场进场费的行为非常普遍,厦门市工商局十分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执法人员反复向当事人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同时向当事人讲解其他省市工商机关对进场费的查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使当事人认识到支付和索取进场费的行为已经是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明确认定的商业贿赂行为。

  此外,厦门市工商局以酒类市场进场费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联合厦门市酒类同业公会组织全市酒类经销商召开座谈会,通报整治情况,加强警示教育,有效提升了执法效果。□张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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