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将“小金库”资金据为己有或者瓜分,达到法定数额的,就构成贪污罪。
贿赂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三条分别规定了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个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小金库”资金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达到法定数额的,构成行贿罪;个人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小金库”资金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达到法定数额的,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小金库”资金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达到法定数额的,构成单位行贿罪。
挪用公款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挪用公款罪。如果“小金库”资金的性质为公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小金库”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资金等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了此罪。为逃避检查或者以防“小金库”被发现,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