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水上交通肇事及其危险行为的入罪标准
【学科分类】刑法学【出处】《法学》2012年第9期 【摘要】水上交通肇事的危害远远超出了道路交通肇事,但并没有得到足够的理论和实践关注。通过对近年来频发的水上交通肇事行为及其相关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对严重的水上交通肇事行为进行细致的刑法规制十分必要。现行《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可适用于水上交通肇事行为,但关于交通肇事罪入罪标准的司法解释在水上交通肇事中存在不适应。应根据水上交通肇事的特点及法益保护的需要,优化设置水上交通肇事行为的入罪标准。水上危险驾驶行为是引发水上交通事故的危险行为之一,严重的水上危险驾驶行为应纳入刑法规制。 【关键词】水上;交通肇事;危险行为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近年来,水上交通安全成为公众关注的新问题。沉船、撞船等一系列水上交通安全领域重大事故的发生,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并且对水上交通秩序形成了较大压力。如2012年4月4日发生在苏州的“4·4太湖撞船事件”,导致上海交通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共4名大学生身亡。
[19]熊永明、胡祥福:《刑法谦抑性研究》,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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