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转载]企业所得税答疑:软件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可作为不征税收入条件!

 刘刘4615 2013-02-07
软件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请问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范围如何确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主要指以下内容:

(一)研究开发软件产品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过程中发生的料、工、费;不包括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产品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

(二)扩大再生产指: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劳动力、生产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增加;

(三)企业将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其发生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更不能作为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组成内容;若该退税款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符合规定的研发费支出,也适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因此,贵公司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以上规定的扩大再生产业务,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列入不征税收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