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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

 fudoctor 2013-02-08
十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

(一)许可名称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

(二)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2.条款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
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三)许可条件

1.法人资格;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3.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和仪器、设备;

4.具有规范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程序

按卫生厅行政审批程序执行。

(五)时限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并在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20日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六)需提交的资料

1.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名单;

4.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清单;

5.职业健康检查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6.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等;

7.其他有关资料(详细列出);

8.申请资料一式二份。

(七)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314号文件。

十八、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一)许可名称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二)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条款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三)许可条件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3.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4.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四)程序

按卫生厅行政审批程序执行。

(五)时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受理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
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卫生厅负责人批准延长10日(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
审的时间)。

(六)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1.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4.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5.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七)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314号文件。

十九、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一)许可名称

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

(二)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条款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
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三)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2.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4.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5.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6.经培训、考核合格。

(四)程序

按卫生厅行政审批程序执行。

(五)时限

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

(六)需提交的资料

1.云南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

2.执业医师资格证复印件;

3.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复印件;

4.经培训、考核合格材料;

5.近期小一寸免冠照

6.申请资料一式一份。

(七)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314号文件。

二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一)许可名称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

(二)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条款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
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进行。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
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
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三) 许可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专门从事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3.具备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专业人员、设备、技术能力和经费;

4.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四)程序

按卫生厅行政审批程序执行。

(五)时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受理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
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卫生厅负责人批准延长10日(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
审的时间)。

(六)需提交的资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请单位简介;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5.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及简介;

6.实验室计量认证书;

7.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8.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

申请资料的调整,以申请受理部门的要求为准。

(七)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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