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施工 装修工伤残业主要担责 市中院判业主赔偿工人六万元 深城记者刘晓燕 报道 不要以为请无资质的装修队施工,工人出了事,自己说句“不知道它没资质”就可以不担责任。日前,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装修工受害赔偿纠纷案,法官在庭上这样提醒业主。业主在庭上同意调解并支付给被瓷片刺伤眼睛的装修工赔偿金6万元。 2008年7月,郭某某承包下沙村庄某房屋室内装修工程,装修工台某某负责拆除旧瓷砖。7月22日,台某某被一飞溅的瓷片刺伤右眼,手术后鉴定为5级伤残。台某某诉称,他受伤至今,被告郭某某仅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对其他损失,庄、郭二被告一直拒付,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13万元。 福田法院分别于2008年11月6日、2009年3月5日两次开审此案。2009年3月19日作出判决,确认原告台某某应得赔偿131988元,由被告郭某某承担,业主庄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庄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日前开庭审理此案。庄某某表示,自己作为一个农村妇女,并不懂得装修队还需要什么资质,所以她对工人的受伤,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是法官表示,装修队需要有合法施工资质,这是常识,庄某某并不能因自己不知道这个常识就不承担责任。 法官当庭为三方主持了调解,最终,庄某某同意支付6万元赔偿金给台某某,郭某某同意支付4万元给台某某。法官还表示,此前,中院判决过类似案件,业主最高赔偿了50多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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