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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看花去留无意 2013-02-1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目      录
1.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1
2.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5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7
4.安全值班制度 19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1
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制度 23
7.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5
8.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实施办法 27
9.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30
10.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39
11.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41
12.非直接管理实体安全监督制度 45
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确保企业安全发展、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的有关要求,结合集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各成员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责任范围包括:企业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生产过程安全、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等。
第四条 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制度,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是第一安全生产责任人,对集团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各部室在履行部室职责的同时负有相应的安全职责。
第六条 集团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对本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七条 集团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第八条 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安委办)是其工作部门,履行集团组织实施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集团各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按《安全生产法》规定和企业性质及规模设置安全生产的职能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员。集团各企业的生产实业单位(厂、仓、物业)必须建立厂、车间、班(组)的“三级”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责任范围。
第十条 集团各企业及其生产实业单位(厂、仓、物业),应当按单位所有员工总数的15%人员,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或处置突发事故应急小组。
第十一条 有所有权而非直接管理的实业或物业必须与承租或经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合同书”并责成对方成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置安全管理人员;有多个承租单位的还必须建立以本单位为首,各承租单位安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工作协调组织,并相应成立义务消防队组织或应急小组;聘用非本单位人员或公司担负安全治安值班工作的,必须与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合同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范围。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十二条 集团依据安全生产实施“一岗双责”责任制度,在集团层面上健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第一责任人(董事长、法人)安全职责 
1.作为集团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集团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2.组织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
3.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包括按照国家法律成立安全管理机构、配置安全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集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完善集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4.组织制定和完善集团安全生产工作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
5.保障安全生产所需人、财、物等资源的投入;
6.督促检查集团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消除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7.组织制定并实施集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
9.检查、考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履行安全职责情况。
二、直接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职责
1.组织落实集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实施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3.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促进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效运作;
5.落实安全工作所需人、财、物等资源;
6.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7.组织不定期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分析和总结集团安全生产情况;
8.向第一责任人提出集团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及解决办法;
9.组织对纳入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的所属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评比、总结;
10.督促、指导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纳入集团责任范围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12.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预防重特大事故;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总经理安全职责
1.总经理是集团安全生产、防火的主要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2.负责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指示;
3.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安全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原则,监督检查同级副职和职能部门、成员企业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情况,及时纠正和处理各级领导在安全工作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4.确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签发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决定安全工作重要奖惩;
5.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布置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并检查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6.协调解决在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7.监督检查有关职能部室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四同时”(在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产)的规定,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
8.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各级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严肃处理,并督促有关事故单位和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上报和善后处理工作;
9.落实安全工作所需的资源,包括组织机构、人力、物力、财力等。
四、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1.对分管工作业务范围内的劳动安全卫生和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严格执行其分管业务范围的相关安全法规、标准、制度并落实到具体管理工作中;
3.经常检查督促分管职能部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参与其主管业务范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提出管理和技术上的改进措施。
五、安委会安全职责
1.在董事长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集团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2.研究提出集团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3.分析集团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对集团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生产上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5.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六、安委办安全职责
负责组织集团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预防与应急管理机制,负责集团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1.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2.督促检查、指导集团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开展集团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
4.组织开展集团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参与研究在业务政策、资金投入、技术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6.按规定参与集团范围内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7.制定集团综合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参与组织协调较大事故以上应急救援工作;
8.承办集团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集团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9.承办集团安委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事项;
10、协调指导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安全培训工作。
七、各部室安全职责
(一)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工作办公室)
1. 负责集团安全生产宣传报导、信息发布工作;
2. 负责协调集团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工作;
3. 负责集团总部安全生产档案归档管理;
4. 加强集团安全文化建设。
(二)人力资源部
l.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
2.制订落实安全培训计划;
3.协助落实安全生产奖惩措施;
4.负责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分。
 (三)资本运营与投资部
1.负责集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足额纳入项目投资规模;
2. 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 组织对工程项目安全环保设施的验证和验收。
(四)监察审计部(工会)
1.负责集团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审计监察工作;
2.督促协调劳动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劳动法规给予工作上的监督指导;
3.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规定参与研究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罚;
4.负责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事故伤亡家属进行安抚和慰问;
5. 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创新活动、安全生产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五)业务与技术创新部
1.对基建项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应用中的安全生产负责;
2.参与集团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现场调查、分析和处理;
3.把安全生产纳入项目考核内容。
(六)财务部
l.按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保证集团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费用开支,同时实行财务监督;
2.负责安全生产奖罚款的收付工作,保证奖罚兑现;
3.确保安全教育经费的开支;
4.负责组织集团应急经费的投入。
(七)信息管理与开发部
负责组织集团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实施和应用。
(八)资金管理部
1.负责集团安全生产大型技改项目投入资金的筹措;
2.负责集团结算中心的信息安全。
(九)法律事务部
协调和指导集团有关安全生产法律事务方面的工作。
(十)服务中心
l.负责集团总部办公场所消防安全;
2.负责集团总部安全生产应急后勤保障,确保应急车辆性能良好和及时到位;
3.负责集团总部车辆安全管理和驾驶员安全行车管理;
4.负责集团总部的公共卫生和饭堂的食品安全;
5.负责集团总部外包物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章    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三条 集团层面上的安全生产制度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2.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制度
7.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实施办法
9.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10.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11.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12.非直接管理实体安全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集团各企业及其生产实业单位(厂、仓、物业)依照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并随着经营生产的发展变化持续完善。主要包括:
1.门卫值班和巡逻的执勤工作制度;
2.安全生产的检查制度;
3.重点部位(如电房、锅炉、厨房、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库房、重要资料的档案室、电脑室等)的安全管理制度;
4.动火、电气线路检修的审批制度;
5.各岗位工种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制度;
6.安全生产知识和防范基本技能的培训学习、员工上岗必要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
7.安全生产的档案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的考评奖惩制度;
9.处置突发事故应急方案;
10.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及每季度情况反馈的逐级汇报制度;
11.安全生产设施、器材的维修和保养制度;
12.执行车、船安全的法律、法规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集团及各企业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 各企业及其生产实业单位(厂、仓、物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日常检查、重大节日活动和定期不定期检查活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各企业及其生产实业单位(厂、仓、物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对重点要害部位落实做好“定人、定点、定措施”的三定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上级安全生产考核部署,结合实际,布置开展对各实业进行中期和年度的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不得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违章指挥。由此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将直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集团各企业及其生产实业单位(厂、仓、物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的档案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生产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的制度管理情况、检查和落实整改情况、安全例会和落实安全工作情况、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组织机构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的登记情况、特殊工种人员情况、处置应急事故方案等。档案内容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完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员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六章   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集团各企业及其生产实业单位(厂、仓、物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各单位对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例》等国家及省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定。
2.安全生产制度和保障生产安全的有关操作规程。
3.结合本单位各工种和具体岗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及事故防范措施。
4.有关安全生产设施的性能、各类消防灭火器材及劳动安全用品的使用方法和技能。
5.依照本单位的重点防范部位,对处置事故应急方案进行演练,提高自救的应急能力。
6.及时传达上级有关精神,通报安全动态,表彰好人好事,激励员工参与安全,关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员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岗位工作所应有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的专业培训:
1.企业、单位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
2.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有消防控制中心的值班、操作人员;
4.电工、锅炉、焊工、驾驶员等人员。
以上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参加上岗证的年审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集团安委会办公室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各单位在实施本规定中提出的改进意见,持续完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为落实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范集团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各级领导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安全生产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地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安全生产会议的内容包括:
1.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布置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2.研究分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解决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
3.审议安全生产工作方案、计划和报告。研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急救援预案、总结,以及安全生产重要决策;
4.协调各单位或部门关系,共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点、难点和弱点问题,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其它有关安全工作的安排布置。
第三条 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会前须做好会议议程、通知及签到表等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会后形成有关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第四条 集团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每年不少于二次。集团各企业每季度应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 在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
1.布置非常时期的安全防范工作;
2.发生事故紧急情况;
3.贯彻上级有关单位的紧急通知及文件精神,及时研究具体落实措施;
4.重大隐患整改的需协调工作:
5.其它紧急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各企业落实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集团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检查的范围:集团各企业、各职能部室、投资(控股)实业、物业出租单位、境外企业等。其中,集团的安全生产重点单位为安全生产的重点检查对象。
第二条 安全生产检查的基本内容:查事故隐患;查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不安全行为;查物的不安全状态;查作业人员按章操作的执行情况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查安全生产工作记录和档案资料等。
第三条 集团安全生产检查的形式主要有:综合性大检查;专项活动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等。
第四条 集团实行集团、成员企业、生产实业单位(厂)的“三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日常情况下,集团对各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各企业检查应当每月不少于一次;生产实业单位(厂)自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如班前检查或班后清场检查等)。
第五条 安全生产检查的实施。综合性大检查活动由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专项活动安全检查、季节性检查由集团安委办直接组织实施;各企业的日常检查及其下属生产实业单位(厂)的安全生产检查由各企业直接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安全生产检查实施登记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检查登记表;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整改复查情况表;重大隐患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均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认可签名,存档备查。
第七条 单位安检人员、岗位员工如发现现场存在隐患,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及时消除隐患和纠正违章操作行为。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八条 隐患整改必须落实“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措施、定具体负责人”的“三定”整改计划,并由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督促落实、追踪整改。
第九条 对隐患存在危险性大、资金投入大、整改难度大,短期内难已完成的整改项目,应当及时落实现场的临时防范措施,并抓紧制定分步整改计划,落实专项整改方案。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值班制度

为落实集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在节假日期间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保障节假日期间的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值班时间:
1.集团及各企业值班人员,按照值班编制进行轮流值班。值班时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
2.集团总部值班人员一般情况下,采取电话值班形式,但不得离开广州市区域范围内。非常时期需要在岗位值班的,白天按日常上班时间,其余时间为电话值班。
3.集团各企业的生产实业(包括厂、仓)必须落实24小时在岗值班,并向所属企业值班人员及时报告值班情况。
第二条 值班人员组成:
1.集团总部值班人员由集团综合办公室作出安排。集团综合办公室为总值办公室。值班人员一般由集团值班领导、值班干部和值班司机组成。
2.各企业的值班人员由单位安全生产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安排,各企业生产实业(包括厂、仓),由单位领导带班,值班人员由各岗位有关人员组成。
第三条 值班人员的岗位责任:
1.集团总部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或随意缺岗。在值班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找人替岗时,必须请示当日值班领导批准,并报集团总值办公室。
2.集团总值办公室负责对各企业值班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集团值班领导可带队对各安全生产值班岗位进行巡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现场进行处理,随行人员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3.各企业生产实业(包括厂、仓)的值班领导,必须掌握值班人员及生产的现场情况,并进行巡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4.各企业生产实业(包括厂、仓)的值班人员,按时到岗并在值班登记表上签到。在值班时如遇突发的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日值班领导报告,并按本单位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现场情况。
5.在岗值班人员交接班时不得脱节,每个值班岗位必须将当日或时段的值班情况作好记录。值班记录要保存完好,归档保存。
第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为增强集团广大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知识、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集团实行集团、成员企业、企业的生产实业(包括厂、仓)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集团组织的安全培训由集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委会办公室)的指导下组织实施;企业的安全培训由各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企业的生产实业的安全培训由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培训的原则。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应当遵循“结合实际,注重实效,针对性强,全员普及”的原则。
  第三条 培训计划的制定。集团的年度培训计划,由集团安委办与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集团各企业、企业的生产实业(包括厂、仓)应根据集团的培训计划,制定相应的安全培训计划。
  第四条 培训的内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操作技能及事故案例分析等。企业安全培训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为主;车间、班组的安全培训以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岗位职责、工艺流程、事故案例剖析等为主;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以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为主;重大危险源的相关人员培训以危险源的危险因素、处置可能发生事故的应对措施,注意事项为主。
  第五条 培训的形式。安全培训教育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如课堂学习、实地参观和模拟演练、安全知识竞赛和技能考核、观看音像资料、研讨交流、现场示范等。
  第六条 培训的学时要求,应当根据学习的内容、员工对安全知识和技能掌握的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作出培训的学时安排。一般情况下,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培训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安全学习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行业主要负责人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安全学习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新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4学时,高危行业不得少于48学时。
  第七条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新从业人员和转岗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坚持做到持证上岗。
  第八条 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实行登记存档制度。要建立培训台帐,培训结束后,培训计划或方案、培训名单、课程表等有关资料存入培训档案。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制度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集团生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根据集团目前从事行业情况,所指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维)修、矿山井下电钳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机动车(含叉车)驾驶。含机动车司机、叉车司机等作业区域、施工现场、货场、码头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如锅炉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险物品作业。含化学危险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工、储存保管员;
十一、经国家安监总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第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复审、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不得擅自上岗作业。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操作前,必须按规定配戴可靠的防护装置和劳保用品;操作中严格执行设施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完毕后清理现场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如遇突发危险情况,应当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六条 集团各企业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定期落实对特种作业人员身体检查与健康监护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长期稳定。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防止特种设备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特种设备的法律、规定,保证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必须贯穿于特种设备使用的全过程,包括特种设备的选购、安装调试、使用、维修保养、报废等过程。
第三条 必须建立各类特种设备“一机一卡”安全管理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书、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
2.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和使用情况资料及安全技术资料;
3.设备定期检验和检查记录;
4.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四条 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要求建立经常性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制度。检查设备要落实检查登记,并由工程技术主管或相关人员签名。
第五条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查不合格的设备,不得继续使用。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待消除故障后,方可重新使用。
第六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超过安全技术规定的使用年限,应当予以报废。
第七条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安装、改造和操作使用,必须由有效资质的单位和持有特种作业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进行。
第八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仪表的检测应按国家有关行业规定的标准,定期委托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及时进行检测。
第九条 特种或重大设备的安全评估,应按国家有关行业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集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事故隐患的治理

第一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严格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限落实”的要求,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治理整改,确保治理整改到位。
第二条 一般事故隐患由集团各企业限期治理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由集团各企业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强制性监控措施,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
(五)整改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必须上报集团安委办,并由隐患所在单位提出具体整改方案,制定详细完善的应急处置措施,安排计划及时治理。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应及时向隐患所在单位的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由之组织专家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
第五条 暂时整改不了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控制。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在停产或停止使用的情况下进行事故隐患治理整改。
第六条 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制度,鼓励、支持员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

第二章    危险源监控管理

第七条 集团各企业必须对危险源进行普查辨识,做好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
第八条 建立健全企业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责任,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第九条 集团各企业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条 对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认真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各企业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培训、演练。
第十二条 当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各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 贯彻执行国家、地区、行业的技术标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改进监控管理手段,提高监控管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成员企业。
第十五条 集团安委办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为提高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时,程序准确、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事故分类及制度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及处理过程,适用于集团各成员企业。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终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故。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依照国家生产安全的事故分类(按严重程度)有: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失能损失超过105个工作日。)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根据集团安全管理的需要将较大涉险事故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较大涉险事故是指: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如社会影响较大的职业危害事故、新闻媒体披露的事故等。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原则:
1.“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原则。事发单位要向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报送。
2.分级报送原则。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一般事故原则上逐级报至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3.“先报送,后认定”原则。凡发生涉嫌生产安全的伤亡事故或灾难的,都要在第一时间按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事故性质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按规定程序核销。
4.横向报送原则。各单位在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事故信息的同时,须向同级安委办(安全监管局)报送。
5.“快中求准,以快为重”原则。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到事故信息快报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重要性,对事故信息的报送能快则快,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原则上应对重要信息进行了解后立即按要求进行报送;在发生重特大事故等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 续报要求:
要在事故快报的基础上,按照事故报告内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对事故要素不完整、事故情况不清晰的进行跟踪调查,尽快续报。特别是发生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后,要尽快跟踪调查发生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企业性质、生产规模和能力、证照情况等)、事故情况(事故类型、事故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涉险人员情况、事故抢险救援进展和采取的对策措施等情况,及时按要求进行续报。重特大事故、社会影响重大和重大涉险事故,要每天续报2次事故抢救进展情况;较大事故每天续报1次事故抢救进展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第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限:
1.较大以上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须在事件发生后2个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委、省府办公厅,同时抄报至省安委办(省安全监管局)。
2.一般事故。一般事故的上报时限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企业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单位须在24小时内报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事故单位必须同时做好规范记录。
第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在集团系统的报告一般程序(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图):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十条 现场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援再恢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和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和预案,形成事故处置的框架体系,根据事故类型和级别对事故进行分级响应处置。
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按照“一岗双责”工作要求,事发单位和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和领导事故现场处置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发生地的事故处置进行现场配合应急救援。  
4.依靠科学,快速处置。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救援预案,尽快组织各方力量全力开展救援。
第十一条 现场处置派员要求:
除了上级领导有专门指示的情况外,各单位原则按以下要求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1.发生一次死亡1人(含被困和下落不明的情形,下同)、或受伤3人以下事故,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赶赴事故现场指挥。  
2.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受伤4-9人事故,集团分管安全领导要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组织救援。
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受伤10人以上、或较大以上涉险的事故,按省安监局规定由上级部门派人现场督导救援处置,集团主要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指挥组织救援。
第十二条 现场处置工作职责:
赶赴事故现场人员根据事故救援工作需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掌握并报告事故信息。迅速掌握事故信息,判断事故现场情况及发展趋势,并及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
2.开展事故应急响应。根据现场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落实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和救援资金等及时到位,为现场处置救援提供便利条件;当事故可能影响到周边时,及时发出警报或预警,做好公众防护。
 3.进行现场指挥与控制。调集技术专家、救援队伍和救援装备,尽一切力量营救现场受害人员,控制事态的恶化;制订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技术方案,科学组织,合理安排,有序施救。
4.保障现场安全与社会稳定。进行事故危害监测与评估,防止次生事故发生,确保应急人员自身安全;建立必要范围的警戒区域,实施合理的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安全;必要时要及时做好群众的组织和稳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按照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指示,开展信息发布、事故现场清理、现场事后恢复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事故,在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政府未到现场之前,由事故企业(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人)立即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依照报告流程向上报告事故处置情况。
第十四条 急性中毒事故,事故发生企业(单位)应在半小时内先口头报告后书面形式向集团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五条 凡发生影响较大、涉险人数3~9人(含9人)或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涉险事故,相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先口头报告后书面形式将涉险事故的有关情况、处理、调查结论及防范措施等报集团安委办,并明确整改时间,消除隐患。
    第十六条 凡发生影响严重、涉险人数1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较大涉险事故,相关单位应在8小时内先口头报告后书面形式将涉险事故的有关情况、处理、调查结论及防范措施等报集团安全办,并明确整改时间,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 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所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应遵照“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从业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按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建立事故档案备查。
第十八条 在处理安全事故的过程中,要对发生事故的设备和设施在采购、建设方面负有失查或监督不力责任的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单位)发生1人死亡及以上事故,事故处理结束后由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组织整改措施的落实评价。
第二十条 在事故报告处理过程中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它地方法律、法规,且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企业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的,不够触犯上述法律法规的,应给予经济处罚或经济及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事故,事故企业(单位)对发生的事故必须如实报告。凡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依法处理、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集团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汇总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集团各企业应在每月3日前将统计报表报集团安委办。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及上级安全生产的考核、奖惩办法和有关规定,为有效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结合集团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考核原则:集团组织考核与各企业自评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基础考核内容与具体针对性考核内容相结合的原则;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和档案资料相对应的原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追究原则:追究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者责任的原则;尽管违章操作尚未发生事故,没有造成损失,仍要追究违章者责任的原则;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奖励与惩罚相结合,以奖励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安全生产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日常工作情况;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
(四)安全生产维权及教育培训、现场实操情况;
(五)事故管理、预防与处理;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六)承发包与租赁管理情况;
(七)安全生产的投入情况;
(八)安全设施情况;
(九)机电设备车辆安全使用情况;
(十)作业现场劳动保护情况;
(十一)安全生产文档管理情况。
第四条 集团对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考核,每年初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下发《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年底进行年度考核。
第五条 集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的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处置事故的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实战能力,保障企业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结合集团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坚持“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集团各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机构,设置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总指挥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体系主要由应急救援小组、运作机制和保障系统等:
1.应急救援小组内设应急救援组、后勤保障组和交通、通讯组。
2.运作机制。各应急救援小组依照各自职能和行动任务,在总指挥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处置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任务。
3.保障系绕包括信息通讯、物资装备、人力资源和经费保证等。
第四条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进行编制;应急对策简练实用,通过演练不断完善改进。
第五条 应急救援工作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波及和影响范围,实施分级应急响应。
第六条 应急救援体系的应急响应程序按过程分为:接警→应急启动→报警→救援行动→扩大应急→应急恢复→应急结束等过程。
第七条 根据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潜在突发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三级:集团级(重大——可能产生特别严重后果)、公司级(较大——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和部门班组级(一般——可能产生较重后果)。
第八条 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重大突发事故发生后,各事发源的第一目击者必须立即报告有关部门领导,最迟不得超过10分钟,同时报告专职人员和专业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先期处置:突发事故发生后,事发源的现场人员与增援的应急人员在报告重大突发事故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
3. 应急响应:
1)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重大突发事故,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3)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故,由该类突发事故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统一指挥,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第九条 在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宣布恢复正常工作。
1.应急恢复。
1)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
2)参与对事故的损失评估工作。
3)及时组织开展恢复生产。
2.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宣布应急结束,应急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对整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同时成立善后处理工作组,依法开展对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保险的申报理赔及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
第十条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宣传教育:利用标语、板报、墙报和播放音像资料等形式,广泛向员工宣传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员工自防自救和应急处理能力。
2.模拟演习:集团各企业应本着“应用实际、实施有效”的原则,制订方案,有计划地按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模拟演习,不断地丰富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努力提高实战水平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十一条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实施应急救援行动中,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集团及各企业应当给予表彰。对在行动中不服从指挥,延误战机、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直接管理实体安全监督制度

为确保集团财产的安全,规范集团依法履行对拥有或部分拥有产权而非直接管理的公司项目和物业(下称:非直接管理实体)的安全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集团及所属企业拥有或部分拥有产权的公司项目和物业,不得以承包、出租等形式转移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能力的单位及个人经营和管理。
第二条 集团及所属企业转移拥有或部分拥有产权的公司项目和物业的经营管理权时,必须考察承接经营管理权单位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包括: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各要素。
第三条 转移经营管理权时,产权单位必须与承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合同和安全责任书,依法明确转移方、承接方等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经营权转出后,产权单位要依法对非直接管理实体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包括要求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进行安全检查、提出改进建议等;对分散出租的物业要建立以产权单位为主导,各承租、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协调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安全生产协调工作会议,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 产权单位必须建立承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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