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国务院将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管职能划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后,对产品质量的监管便成了工商部门一项重要的工作。抽样检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流通领域产品质量最主要的工作方式,也是发现案源的重要路径之一,由此产生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是工商部门查办产品质量案件最有力的证据。 多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抽样检查(送检)方式,在监管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工作上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反映出一线执法人员在抽样检查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工商执法人员在产品抽样检查工作中,以下六点应引起重视: 一、抽检前须先了解抽取样品的有关规定。对工商执法人员来讲,抽样检查产品质量是全新的课题,抽取样品是项专业技术要求高且工序较复杂的工作。每种产品均有其不同的执行标准,不同的产品执行标准,样品抽取的工序和要求是不同的,如抽检热扎圆盘钢,国家执行标准中的样品提取中有这样一些要求:随机抽取钢条,头尾各去至少1米后再取样,每份样品3条,每条1米以上,等等。因此,除非是委托产品质量检验单位抽检,否则,如是工商执法人员自己抽样取证,应在抽检前与产品质量检验单位联系,先掌握产品抽样的有关要求后再去抽样检查,以确保样品送检得出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合法性。 二、抽样检查(取证)必须要有当事人在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0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抽样检查时,应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现场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盖章。现实中,有不少的工商执法人员往往不注重上述程序和细节要求。当事人不在现场时,执法人员照常抽样,所有文书由现场负责人签名,有的则在作询问笔录时,由当事人在现场抽样时制作的文书补签,以确认抽检工作的合法性。这种情况,不要说有些当事人不肯补签名,就是补签了,抽检工作也是违反法定程序的,由此产生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当然也不能作为案件定性的证据。 三、抽检产品的数量必须合法。抽样取证是统计调查的一种调查方法,是随机性抽出一定数量的产品检验得出结论,进而根据此结论推断全部产品的质量结果。该方法虽有科学性,但毕竟不是全部检查,得出的结论是有暇疵的。因此,抽样取证对抽检产品本身及抽取样品的数量的要求是极为严格的。抽样检查必须按照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数量执行。否则,得出的产品检验报告的合法性也得不到保证。事实上,除非必须,一般应抽取存货数量较多的产品去送检,以方便后续的处理。 四、注明产品批次。这点至关重要,所有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其结论仅对送检样品负责,而产品是有批次的,若样品被验定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只能对送检样品此批次的产品予以处罚。事实上,抽检样品可能是当事人一批进货,也可能是分几次进的货。同一次进的货不一定是同一批次,分几次进的货也不排除为同一批次生产的可能。因此,执法人员抽样时一定要核实抽检产品及样品的批次,并作好记录。 五、文书制作应齐全。抽样检查时,不仅要填写抽检工作单,还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抽检财物清单等,将抽检产品的经营信息详细记录,并注意收集进、销货单据,以备后续查办违法案件之用。 六、行政处罚决定应在过了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法定复检期限作出。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当事人若有异议,是有权要求复检的,法定期限一般为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所以,执法部门不能剥夺当事人的“复检权”,处罚决定应在过了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法定复检期限后作出为宜。总之,对产品的抽样检查,我们一定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按照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操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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