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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账征收个体户的汇算清缴问题

 深圳财税专栏 2013-02-20
   一、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在2011年度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年度申报时,由于涉及到分段计算,分别适用税法修改前后的对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上级部门未对《SB013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说明作出调整前,该表第40行 “应纳税所得额”按填表说明填写,第41行“适用税率”和第42行“速算扣除数”可不填写,第43行“应纳所得税额”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第二条的规定计算填列。申报时,系统会根据填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第二条的规定自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三、具体汇算清缴规定,建议您可直接向所属区主管地税局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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