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制度,增加了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吧!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1)转让定价税制 1.税务机关的合理调整权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关联业务的相关资料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的纳税核定权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4.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5.纳税调整的时效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6.跨境关联交易监控与调查 为了进一步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防止跨国企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将境外企业的经营亏损转移至境内关联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 7.转让定价的跟踪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3)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批准、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4)受控外国企业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水平(即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5)资本弱化原则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6)一般反避税条款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所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的出台对原有的反避税规定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形成了更体系化、涵盖面更广的反避税制度,提高了其法律约束力和权威性,但是无论多严谨的税法,都会存在着缺憾,纳税人可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收法规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对自身经营活动与财务活动的巧妙安排,利用这些漏洞来规避税负,减少国家财政收入。所以结合国际经验和我国实际国情逐步完善我国现行税制是长期任务,以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和谐的纳税环境,维护国家权益。 参考资料:东奥会计在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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