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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

 tanyou 2013-02-22

案件评查时,看到一起民间借贷案子,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是月息2分,最后判决全部支持,也没有说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就询问了一下主办法官,他回答说是银行贷款利率一般都在一分左右,肯定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所以不用费劲地计算,不会错的。后来,又咨询了几个搞民事的同事,回答的都大同小异。闲下来仔细琢磨,总感觉哪儿不对劲。如果说按照一般的商业贷款月息一分左右作为标准的话,它的四倍就是月息四分左右,年息几乎能达到五、六角,这明显超出了平常人心理能够接受的合法民间借贷的范围。如果按照这样的理解来确定标准的话,民间几乎很少有高利贷了。自199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来,无论是司法界,还是广大群众,都对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高利贷之间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界限,就是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是,很多人也包括许多审判人员,对“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有的甚至相差很多。如何正确理解“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解决民间借贷利息到底该怎样计算的问题,就必须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什么是利率,利息是怎样计算的?

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接待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贷款人将款出借给借款人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就是为了获取利息。从借款人的角度来看,利率是使用货币的单位成本,是借款人使用贷款人的货币而向贷款人支付的价格;从贷款人的角度来看,利率是贷款人借出货币所获得的报酬率。其实,利率就是利息与本钱的比值。如果用i表示利率、用I表示利息额、用P表示本金,则利率可用公式表示为:i=I/P。一个单位时间的利息等于本金乘以利率。比如:月息20‰,10000元每月的利息就是200元。计算公式:10000元×20‰=200元。一般来说,利率根据计量的期限标准不同,表示方法有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按照行业规则,日利率用万分之一( ?)来表示,月利率用千分之一(‰)来表示,年利率用百分之一(%)来表示。如果没有特别注明,?就表示日利率,‰就表示月利率,%就表示年利率。年月日利率之间的换算公式是: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月利率(‰)/30。比如,当事人借据写的利息是5‰,就表示月息千分之五。如果借据上写的是5%,就表示年息百分之五。如果当事人借据上约定月息是5%,用规范的月息表示方法应该写成50‰。

人们常说的“年(月)息多少厘(分)”是指一元本金一年(月)应该支付多少厘(分)利息。比如“月息2分”的意思就是一元钱每月的利息二分钱,月利率是0.02元/1元=20‰,化成年利率就是20‰×12=24%,那么,一元钱每年的利息是2角4分。计算公式:1元×24%=0.24元。

计算利息银行通常有两种方法,即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借款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积数计息法主要用于计算本金经常变化的存贷款利息,比如活期存款。逐笔计息法是用确定的本金和约定的利率,按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逐笔计息法一般用于计算本金相对比较固定的存贷款利息。比如定期存款。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利率×年(月)数。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利率×年(月)数+本金×日利率×零头天数。还可以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日利率×实际天数。 例如:某甲向某乙借款10000元,约定年息2角,期限二年,实际用款二年零35天,利息多少?“年息2角”是指一元钱每年的利息是2角钱。那么它的年利率是:0.2元/1元=20%,日利率是:20%/360,利息=10000×20%×2+10000×20%/360×35=4194.45元。

民间借贷的本金相对是确定的,利率也是提前约定好的,所以,民间借贷的利息通常都是采用逐笔计息法计算的。

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应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实践中,人们对“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理解则千差万别,有的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标准,有的则参照各商业银行的利率计算,还有的则以农村信用联社的利率计算利息。由于理解上的差异,导致结果不一,不但不利于解决纠纷,往往还徒添许多新矛盾。

从字面上理解,“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指的是银行同种类的贷款利率。那么,银行贷款利率的种类有哪些呢?实践中,银行贷款利率是按照不同的角度和方法来分类的。按计算利率的期限单位可划分为:年利率、月利率与日利率,分别以%、‰、?表示。按利率的决定方式可划分为:官方利率、公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按借贷期内利率是否浮动可划分为: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按利率的地位可划分为:基准利率与一般利率。按信用行为的期限长短可划分为:长期利率与短期利率。按利率的真实水平可划分为: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按借贷主体不同划分为:中央银行利率,包括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商业银行利率,包括存款利率、贷款利率、贴现利率等;非银行利率,包括债券利率、企业利率、金融利率等。按是否具备优惠性质可划分为:一般利率与优惠利率。按利率的计算公式不同可划分为:单利与复利。

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利率,如果和银行的贷款利率相比较的话,期限的长短、单位都很好识别,也不存在优惠政策问题,还属于非银行利率,需要解决的争议和分歧是应该参照哪个银行的贷款利率,以及是否计算复利的问题。

在我国,利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基准利率,实际合同利率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2004年,人民银行放开了银行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对银行贷款利率上限不再做限定,下限为0.9倍基准利率。不过对信用社贷款利率仍有上限限制,要求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不得高于2.3倍基准利率。所以实践中,银行贷款利率有三种,即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一般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和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那么,民间借贷应该参照哪个利率更合理呢?首先,商业银行的范围除了传统国有的四大银行外,还包括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以及其他私立银行、股份制银行等,农村信用社虽然属于信用合作机构,但目前所办理的业务已经与商业银行无异,另外,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在我国的分支机构等等都属于银行,各银行作为经营存贷业务的企业,法律地位相同,都具有自主的定价权,各专业银行之间已经取消了贷款用途的限制,贷款业务基本相同。民间借贷利率为什么要参照这家而不是那家,找不到令人信服的理由,参照哪一家都没有说服力。其次,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已经放开,几乎成了市场调节,其结果必然导致这些银行贷款利率的不确定性,也就失去了参照的价值。再次,人民银行取消了一般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上限,即使没有取消上限的农村信用社也高达基准利率的2.3倍,实践中,无论是一般的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还是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大都高出基准利率的一倍左右,如果民间借贷按照这个基数再计算四倍的话,就相当于基准利率的八倍,明显对认定和打击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利。而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具有权威、稳定、微利等特征。民间借贷用基准利率作为参照不但信息好找,好操作,而且计算四倍以内作为合法借贷行为的界限,能够较好地调节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还能有效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也明确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其实就是基准利率。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所规定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理解为“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基准利率的四倍”,而不是其他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浮动后的利率。

关于能否计算复利的问题,在我国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0、21、25、28条中反而有计收复利的规定,说明我国法律是允许计算复利的。复利,俗称利滚利、驴打滚等等,通常是高利贷的一种比较隐蔽的形式。民间借贷中如果也有计收复利的约定,是否予以支持呢?笔者认为,这种约定不能与禁止高利贷的相关规定相违背,也就是说,不论利率如何约定,利息如何计算,也无论是复利,还是逾期利息,或是违约金,但实际计算的结果,利率总和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即不超过基准利率的四倍即可。

案例:某甲于2011年2月10日从某乙处借款60000元,约定月息2分,期限一年,逾期则加收一半利息。到期后,经某乙索要,某甲于2012年2月29日偿还了本金20000元,某乙于2012年3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甲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

分析:月息2分,换算成利率为20‰,2011年2月10日执行的基准利率是年利率6.06%,换算成月利率是6.06%/12,它的四倍是6.06%/12×4=20.2‰,大于20‰,当事人约定的月息2分,未超过基准利率的四倍,应当予以支持。但是,逾期部分,当事人约定加收一半利息,利率就变成了(1+50%)×20‰=30‰,大于20.2‰,超过了基准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属于高利,不予支持。案例中,某甲从某乙处借款60000元,至起诉之日,用期一年零35天,其中20000元逾期20天,40000元一直未还。所以,应当判决某甲偿还某乙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60000×20‰×12=14400(元);支付已付本金20000元的逾期利息及罚息20000×20.2‰/30×20=269.33(元);支付剩欠本金40000元每天的逾期利息及罚息40000×20.2‰/30=26.93(元)(自2012年2月11日计算至执行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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