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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养与劳动教养含义与区别

 今世游 2013-02-27

一、收容教养
1、收容教养的概念:
收容教养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对那些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而采取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 
 2、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3、收容教养的对象:
已犯罪,但因其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
4、收容教养的审批机关和审批程序:
根据1982年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中第二条的规定:“对确有必要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应当由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或省辖市公安局审批,遇有犯罪少年不满十四岁等特殊情况,须报请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批。收容教养的期限。” 
5、收容教养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和《关于对少年收容教养人员提前解除或减少收容教养期限的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收容教养的期限为1~3年,如果收容教养人员在收容教养期间有新的犯罪行为,符合收容教养条件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对新的犯罪行为作出收容教养的决定,并与原收容教养的剩余期限合并执行,但实际执行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6、收容教养场所:
根据1982年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收容教养的场所为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机关直接管辖的少年犯管教所。
7、救济途径:
无规定 

 二、劳动教养
1、劳动教养的概念:
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2、依据:
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该办法系由公安部制定,由国务院转发,因此只能算是部门规章。
但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五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及规章均不能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因此,劳动教养现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 
3、劳动教养的对象: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的规定,劳动教养的对象包括两大类人:1、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一律送劳动教养;2、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送劳动教养场所专门编队进行审查。
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九条: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以收容劳动教养。
第十条 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另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年的妇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不应收容。 
4、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和审批程序:
根据第十一条规定: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
审批程序: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通知书上签名。 
5、劳动教养期限:
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劳动教养时间,从通知收容之日起计算,通知收容以前先行收容审查或羁押的,一日折抵一日。
6、劳动教养的场所:
根据第七条的规定,劳动教养的场所为××省(市、自治区)××(地名)劳动教养管理所。
办得好的劳动教养场所,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改名为劳动教养学校。
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设置、撤销,须报公安部备案。 
7、救济途径:
两种途径:
当事人:第十二条规定: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经复查后,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应撤销劳动教养;经复查事实确凿,本人还不服的,则应坚持收容劳动教养。
劳教所:第十四条第三款:劳动教养管理所发现不够劳动教养条件或罪应逮捕判刑的,应提出建议,报请审批机关复核处理。 
 
三、收容教养与劳动教养的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收容教养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劳动教养的依据是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2、教养对象不同。收容教养的对象为16周岁以下的人,劳动教养对象则为16周岁以上的人;
3、教养方式不同。对收容教养人员,重在教育、挽救,对劳动教养人员则侧重于强制劳动改造;
4、审批机关和执行场所不同。收容教养由公安局决定,在少年犯管教所执行;劳动教养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在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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