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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深圳失业救济金申领条件,2013深政失业保险新政策,待遇,领取时间及程序

 深圳财税专栏 2013-03-01

2013年深圳失业救济金申领条件,2013深政失业保险新政策,待遇,领取时间及程序。

深圳市户籍失业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1、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并且失业;

2、在深圳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3、失业后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4、原工作单位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B.深圳失业救济金领取享受待遇

1、失业救济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3、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和社区健康医疗中心的门诊待遇。

C.深圳失业救济金领取需提供材料

1、填写《深圳市失业救济金申领审核表》;

2、深圳市失业员工证复印件(验原件);

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4、本市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任一家银行个人活期储蓄存折(户名、账号页)复印件(验原件)。

D.深圳失业救济金领取程序

1、失业员工在失业登记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后60日内,到深圳市社保机构失业保险部门办理申领手续(可就近到市局失业处或各分局失业科办理);

深圳社保局、各区社保站地址电话

2、申领的失业员工提供上述所需材料,经核准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审领失业保险不予受理决定书》;

3、社保机构基金偿付部门复核并通过银行于次月15日前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E.深圳失业救济金计发标准

(1)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80%;

(2)失业救济金申领,失业员工必须在本市由单位连续缴交保险一年以上。发放期限按失业员工失业前单位缴交保险每满6个月计发1个月,最高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按其重新就业后的保险缴交年限计算;

(4)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岁,女职工50岁)不足2年的失业员工,可申请延长失业救济金发放期限至退休时止。

F.深圳失业救济金停发情形

一,停发条件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其失业保险待遇。

(1)再就业(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参加社会保险视为再就业);

(2)到国(境)外定居;

(3)已办理退休手续;

(4)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5)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6)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二,申请程序

1、填写《深圳市失业员工停止领取失业救济金申请表》;

2、提供失业救济金停止领取证明材料;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停发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并于次月停发失业保险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停发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不予受理决定书》。

深圳失业救济金一次性申领办法

A.深圳失业救济金一次性申领条件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自行组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B.深圳失业救济金一次性申领程序

1、填写《深圳市失业救济金一次性申领审核表》;

2、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并通过银行于次月15日前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领生活困难补助金办法

A.生活困难补助金申领条件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家庭收入均低于深圳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或有其他困难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可以申请生活困难补助金。

B.生活困难补助金申领程序

1、填写《深圳市失业员工生活困难补助金申领审核表》;

2、提供与申请理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3、失业保险部门经办人开具《深圳市失业员工生活困难补助金受理通知书》;

4、经社保机构失业保险部门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并通过银行于次月15日前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生活困难补助金按不超过本人领取失业救济金总额的40%计发;不符合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不予受理决定书》。

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最多享受一次生活困难补助。

办理《深圳市劳动保障卡》

失业员工办理《深圳市劳动保障卡》,需提供本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照相馆的数码照片回执,在社保机构失业保险部门打印制证单后制卡。

失业员工是指失去工作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具有特区常住户口的员工。
  深圳失业保险政策

  1、失业员工的概念

  失业员工是指失去工作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具有特区常住户口的员工。

  2、失业保险的缴费

  失业保险费按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单位员工人数×1%×40%.

  3、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手续

  失业员工在失去工作后的1个月后,应携带有关材料,到失业登记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员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内,应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手续。

  4、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标准

  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六个月计发一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但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间按照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5、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

  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6、失业救济金的一次性领取和停发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内自行组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可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停发其失业救济金:

  (一)再就业;

  (二)到国(境)外定居;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六)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征收

  7、参保员工在特区内正常流动时办理社会保险的手续

  原单位报人员减少,新单位报人员增加,报表上应填写流动员工社会保险电脑号。

  8、非本市户籍员工辞工后的退保手续

  员工须持企业开具的退保证明,职工社会保险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个人服务中心和宝安、龙岗管理处的退保窗口办理退保手续。退保必须由员工本人办理,不得代领。

  9、员工退休前出国(境)定居人员办理个人专户结算手续

  员工退休前出国(境)定居的,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员工本人须持出国(境)定居单程证(护照)、单位证明、职工社会保险证到社保机构个人服务中心办理专户结算。

  办理专户结算不得委托他人代领。

  10、具有本市户籍在异地工作,并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员工,返回本市工作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

  员工返回本市工作时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转入本市,其在异地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11、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员工,以及退休前调出或辞工离开本市的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如何处理

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的,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不接收或当地没有社会保险机构的,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12、职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个人专户如何办理结算手续

  由死者直系亲属持死亡证明、职工社会保险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办理专户结算手续,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

  (一)申领条件

 失业员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具有深圳市户籍。

    2、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

    3、在特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4、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5、原工作单位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二)待遇项目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三)提供的材料

  1、填写《深圳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表》;

  2、深圳市失业员工证复印件(验原件);

        3、社会保险证;

  4、身份证、户口本(本人页)复印件(验原件);

  5、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任一家银行个人活期储蓄存折(户名账号页)复印件(验原件);

  6、调干、调工和军队转业的失业员工,同时提供入户本市前连续工龄(军龄)的档案材料。。

  (四)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

       失业员工应到最后参保单位所属区社保机构失业部门办理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失业员工最后参保单位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直接到八卦岭劳动就业大厦失业办事窗口办理。  

  1、员工在失业登记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后60日内,应到深圳市社保机构失业保险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2、当月申领的员工提供上述所需材料,经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审领失业保险不予受理决定书》;

  3、社保机构基金偿付部门复核并通过银行于次月10日前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五)计发标准和停发情形

  1、计发标准:

  (1)失业保险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80%;

  (2)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按失业员工失业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6个月计发1个月,但最高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按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距退休年龄不足二年的失业员工,可申请延长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至退休时止。

  2、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其失业保险待遇。

  (1)再就业(参加了社会保险视为再就业);

  (2)到国(境)外定居;

  (3)已办理退休手续;

  (4)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5)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6)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金办法

  (一)申领条件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行组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二)申领程序

  1、填写《深圳市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申领审核表》;

  2、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

  三、申领生活困难补助金办法

  (一)申领条件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深圳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或有其他困难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可以申请生活困难补助金。

  (二)申领程序

  1、填写《深圳市失业员工生活困难补助金申领审核表》;

  2、经社保机构失业保险社保部门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0%计发。

  四、办理《深圳市劳动保障卡》

  失业员工办理《深圳市劳动保障卡》,须提供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照相馆的数码照片回执,在社保机构失业保险部门打印制证单后制卡。

失业员工办理申领失业救济金登记手续需提供下列材料: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职工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费征缴、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等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

  (一)用人单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

  (二)职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按月缴纳。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和国家规定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征收实行向下浮动的浮动费率制度,幅度不超过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

  失业保险费征收费率浮动的具体幅度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与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比例、辞退职工比例、就业安置率等因素,由市社保机构确定。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享受下列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或者补贴。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

  (一)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

  (二)缴费年限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九条 市社保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申请人。

  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市社保机构应当从受理后的下月开始支付失业保险金,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支付失业保险金之月起计算。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及时为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注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原因,告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市社保机构。

  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的,失业人员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拒不出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五千元的罚款;因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的,其所建立的失业保险关系无效,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本金分别退还参保单位和个人,利息记入失业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失业保险待遇予以追回。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尚未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保机构按违规参保人数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处以每人五千元的罚款;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处以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五倍的罚款。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对违规参保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法负连带责任。

  市社保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

  第十二条 非本市户籍职工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可以于本规定施行前,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缴费标准补缴2011年7月1日起至本规定施行之日的失业保险费。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根据本规定应当制定具体办法的,市政府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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