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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农民进城购房退宅试行办法

 sanmin 2013-03-01

利辛县农民进城购房退宅试行办法

利政办〔2012〕50号

   [日期:2012年08月16日]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镇化进程,鼓励引导农民进城购房定居,节约集约利用农村土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购房“农民”是指具有我县正式农村户口的村民。
    第三条 农民进城所购的房屋,必须是县城规划区内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住宅小区内的新建住宅。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退宅”是指农民进城购房后,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变为耕地或其他非居住用地,能够复垦的,应及时复垦耕种;暂不具备耕种条件的,可以进行植树,其土地使用权、收益权不变,仍归原宅基地使用人。
    农民退宅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凡在县城购房的农民,县财政给予每户一套新购住宅3.2万元补贴。可以先补贴后退宅。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县政府在县行政服务中心房产局窗口设立农民进城购房退宅服务窗口(以下简称“农民退宅窗口”)统一受理。各乡镇要设立相应窗口,积极做好农民进城购房退宅宣传、引导、服务等工作。
    申请人申请办理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利辛县农民进城购房退宅补贴申请审批表》;
    2、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付款票据;
    3、契税缴款票据;
    4、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本及农户(粮补、综补)一卡通账号;
    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均提供原件,其中2、3、4项原件经审核后退回,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原件审核章,并由申请人和审核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县农民退宅窗口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核算和发放工作,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打入购房农民一卡通账户。
    第八条 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信息,由县农民退宅窗口到县公安局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公安窗口进行确认。 
    第九条 农户补贴相关信息每月要通报各乡镇,并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统一发布。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各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及具办工作人员,要各司其职,提高效率。如因工作不力、互相推诿造成补贴不能及时发放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凡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补贴的,坚决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通报全县;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乡镇要加大对农民进城购房退宅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农民进城定居对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意义和进城购房的优惠政策。广电部门要设立电视专栏,专题宣传报道农民进城购房退宅工作。房产部门要分不同层次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印刷农民进城购房退宅优惠政策明白纸,鼓励引导农民进城购房定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在县农民退宅窗口受理的,按原《利辛县鼓励农民退宅进城购房定居试行办法》(利政办〔2009〕113号)规定的补贴标准核算,补贴发放办理程序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至2012年12月31日。2009年10月5日公布的《利辛县鼓励农民退宅进城购房定居试行办法》(利政办〔2009〕11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房产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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